【案例】某县环保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公司当时持有旧版排污许可证。因该公司属于重点行业,根据国务院和环保部的要求,需要在一定时限内更换新版排污许可证。在新版排污许可证公示期,该县环保局以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罚款100万元,并向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问题及解答】
1.该公司持有旧版排污许可证是否无效,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答:原地方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其持有的就是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应当以无证排污对企业进行处罚。即该公司被检查期间,仍然持有合法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根本不存在无证排污的违法问题。公司虽然正在申请新版的排污许可证,但是不能因其申请新版的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就认为其旧版排污许可证是被废止的排污许可证。而且该公司也未接到任何废止旧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所以该公司的现有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环保部颁布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也认可了,原来各地方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这一观点。所以依据该办法,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是仍在法定期限内的有效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应当以无证排污对其进行处罚。
2.该公司如果被行政处罚,是否适用顶格处罚?
答:就本案例来说,本来环保部门就不应对企业进行处罚,现在环保部门不仅拟对其进行处罚,还拟对其进行顶格处罚,那就是错上加错了。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根据上述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要依据事实,还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情节轻重及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现在有些环保部门以国家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要求严加处罚为由,根本不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也无视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适用顶格处罚。我个人认为,这种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不仅仅是执法人员肆意利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任意妄为的行为,也是一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原标题:旧版排污许可证能随意被认定为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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