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上海市要在2018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详情如下: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危化〔2018〕74号
各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指南》),并对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提出相关要求。《指南》对本市构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能级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指南》,认真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指南》的科学内涵
《指南》重点考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固有危险性,兼顾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风险管控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反映了企业的安全风险情况。市安全监管局经过研究,在《指南》的基础上,增加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位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布的104工业地块外的、企业3年内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实施定置化管理的3种情形直接判定为红色(最高风险等级)。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指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再细化。
二、分类分级科学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
纳入此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的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和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加油站除外),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上述企业要认真对照《指南》开展自评,并对前期已开展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结果进行复核,及时修订风险分级评估报告。
按照市、区两级分工,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开展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和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等中央在沪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各区域内除市安全监管局职责范围外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将委托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开展职责范围内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各区安全监管局可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委托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组等方式开展对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
三、及时高效完成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
按照应急管理部的相关要求,本市要在2018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各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和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加油站除外)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各辖区内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执行的标准参照《指南》。
四、加强安全风险评估诊断的结果应用
本市将根据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4个等级,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要强化对红色及橙色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法严格处罚发现的事故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各区安监监管局应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底前,将各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和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加油站除外)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底前,将辖区内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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