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舒城县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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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舒城县集镇 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8-08-03 10:1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舒城县集镇 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集镇 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管理,现将《舒城县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6日

舒城县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以下简称集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规范运营管理,切实保护和改善杭埠河、丰乐河水质,全面推进农村“三大革命”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十六届县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坚持“整体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理念,实行“三统一”建设和运营,即: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运营。

第四条全县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分步实施,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建成投运后当年确保污水收集处理率达45%以上,并逐年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个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1个集镇污水管网建设;其余乡镇力争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加强开发区、杭埠镇、棠树乡集镇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增加污水收集处理量。集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同步配套中控和在线监控系统。

第五条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巢湖水资源补偿资金、国开行项目资金等以及社会资本。积极探索采用PPP模式。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收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第八条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由县城投公司牵头,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具体工作职责为:

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的统一招投标和融资工作。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设施质量,全县所有新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由县城投公司统一分批打捆招投标,并将工程规划设计、在线监控设施、聘请监理单位费用纳入招投标。

县环保局协助县城投公司做好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设计、建设、运营招标,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集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协助县城投公司将污水处理厂移交第三方运营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集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立项审批,并做好有关项目资金申报。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各类证件;对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工程竣工后,负责对厂区及管网工程进行验收。市政管网委托第三方采用潜望成像监测技术验收。

县国土局负责落实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土地预审和所需占地指标、证件办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做好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和运营的招投标工作,坚持快捷办理、高效服务,确保以最短的时间完成招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污水处理厂上级财政部门水资源补偿资金项目申报和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审核把关。

县水利局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审批及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县道路污水管网建设交通安全评价评审和行政许可,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技术要求恢复到开挖前道路的相同使用功能。

县供电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供电设施建设,及时开户并给予最低价格的服务。

集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协助支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力做好选址、征地和用水用电、乡村道路、现场施工等各类协调工作,将菜市场、居民小区、学校、卫生院等人员较多的单位生活污水全部接入污水管网,确保集镇主要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负责申请污水处理厂征地及规划等各类许可证件。

第九条集镇污水处理厂属县国有资产,产权归县国资委,建成运行并通过验收后,由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运营单位负责集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运营中的检修维护,并在招标时将检测维护费纳入到运营费用当中核算,运营费用从生态补偿资金和县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出水水质达到《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合理使用并维护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的建筑物、污水处理工艺设备、水质监测设备仪表、绿化照明、道路排水、管理服务设施以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在县住建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接管要求,将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如果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处置。运营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第十四条县住建局负责集镇污水处理厂行业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进行监察、监测与执法;乡镇政府协助运营单位做好污水处理厂管网维护协调工作,并与县监管部门共同监督运营单位运营。

第十五条运营费用建立调价制度,根据物价水平及大中修费用合理调整处理费用。

第十六条 运营过程中,由于城镇发展需要对污水管网造成影响的,需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对现有设施造成破坏的,做到谁破坏、谁恢复。

第四章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县政府成立集镇污水处理厂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统一领导,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各乡镇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组,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抓人员;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定分管负责人具体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加大工程建设督查工作,县政府督查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程进度督查,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对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将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纳入年度民生工程、“三大革命”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内容,对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评先等奖励;对未能完成工作目标的县直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问责,直至“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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