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实施计划发布,详情如下:
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
2018年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八八战略”、建设美丽浙江,推进“拥江发展”、加快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打造世界级滨水区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16〕148号)和省、市“五水共治”总体部署,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河(湖)长制为抓手,深入实施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补齐水环境治理短板,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年度任务。到年底,国家“水十条”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2.3%以上;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3.3%以上;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3%以上;巩固剿灭劣Ⅴ类水成果,打造“污水零直排”升级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面达标;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1.强化千岛湖水质保护。
继续做好千岛湖全国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推进落实2017—2020年新一轮千岛湖保护工程的2018年度任务。对跨越千岛湖的千黄高速,落实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等各项饮用水源安全保护措施。开展千岛湖流域采矿行业整治,对杭州千岛湖矿产品有限公司2家矿山的关停情况进行“回头看”。加强千岛湖临湖及入湖支流周边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商品有机肥配方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等技术推广,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进一步压缩渔业网箱养殖面积。控制沿湖林地开发利用,对坡度在25度以上的区域禁止开发。制定并分年度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计划。在千岛湖临湖及入湖支流周边区域,推进缫丝、喷水织机、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提升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淳安县政府。
2.加强闲林水库水质保护。
开展闲林水库清库项目的“回头看”,余杭区应落实饮用水源一级陆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农居房的规定,对一级陆域保护区范围内的31户农居房,及二级陆域保护区范围内的5个生产加工项目,在年底前制定搬迁计划,闲林水库通水启用前完成搬迁。余杭区桦树村、云栖村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程,往余杭污水处理厂方向的工程,6月底前完成;往富阳方向的工程,年底前基本完成。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农办、市环保局,实施单位:余杭区政府。
3.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
深入实施《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按照原环保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机制。完成钱塘江饮用水水源地、东苕溪水源地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达标建设,完善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一源一档”;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一源一策”。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建设和水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改。
按照《杭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严格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完成2017年度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推进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建设和短信提示。对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采用警示牌、防撞栏、导流沟(槽)等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西湖区、萧山区、桐庐县政府要对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检查等反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严格进行整改;西湖区、富阳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要求,加强长安沙岛种植、养殖及垃圾清运管理,确保水质安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开展饮用水日常监测。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做好全市饮用水源水功能区的水质月度监测工作。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产业准入。
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6年修订)、《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及杭州市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分区域、分流域制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重要水体周边留出生态区域,用于生态保护。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淘汰落后产能。
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行动计划,明确年度淘汰产能目标,落实责任主体;制定市、区联动配套政策,加强市级部门督查力度。年底前,完成2018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继续推进化工、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幅削减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完成《杭州市“清洁排放区”建设暨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实施计划》中涉水企业的关停转迁。6月底前建成杭州建铜集团有限公司废水纳管排放工程,实现纳管后废水在新安江大坝下游的合适区域排放。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制定涉水重污染行业地方排放标准。
积极探索制定化工、印染、造纸等涉水重污染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开展涉水行业整治提升。
重点推进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砂洗等涉水行业整治提升。6月底前,列入原地规范提升名单的企业,按整治提升标准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年底前力争全部完成整治任务。开展涉水行业整治提升中期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技术改造。
对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技术改造。年底前,造纸、印染、制药、制革等四大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清洁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
推进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改造。落实省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要求,完成7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整治验收工作,对2017年已完成的5个工业集聚区进行“回头看”。加快建立工业集聚区截污纳管、雨污分流、排水许可证发放等管理的“一园一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继续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
制定实施年度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工作,推进杭州经济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三个率”(运行率、负荷率、达标率)达到省考核要求。年底前,临平净水厂(20万吨/日)通水运行、桐庐横村镇污水处理厂二期(1万吨/日)建成投运;续建杭州七格四期(30万吨/日)工程,完成设备安装,基本具备通水条件,临安太湖源镇污水处理厂二期(3000吨/日)完成设备安装;续建杭州城西污水厂二期(5万吨/日)、杭州之江净水厂一期(8万吨/日)工程;开工建设萧山临江污水厂二期(20万吨/日)、余杭良渚污水处理厂四期(3万吨/日)、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7.5万吨/日)、余杭径山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工程等项目;力争开工建设钱江污水处理厂四期(新增40万吨/日)工程,启动城北污水处理厂(10万吨/日)项目建设。启动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项目。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水务集团)。
2.提升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
加强天子岭垃圾填埋场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保证最大处理量。6月底前,完成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园区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减少污水处理量200吨/日左右。加快填埋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1500吨/日)的建设调试,至6月底第二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园区渗滤液处理能力增加到3000吨/日。统筹考虑园区项目建设,填埋场内增建日处理能力2000吨的第三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完成项目稳评、环评等前期工作,2019年底建成投运,使园区污水处理能力增加到5000吨/日,污水产生量与处理量达到平衡。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市城投集团(市环境集团)。
3.加强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工作。
实施雨污混接情况的全面排查,形成基础数据库。部分城区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完成截污纳管雨污分流项目140个。持续推进“四河三渠”整治,重点抓好中东河沿线、浣纱渠、秋涛方渠、杭大方渠等雨污分流工作,巩固“污水零直排”整治成效。全年全市新增污水管网110公里。
开展生活居住小区“污水零直排”创建,全市完成“污水零直排街(镇)”创建14个。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优化污水系统布局。
结合综合管廊建设,优化完善主城区污水系统布局。6月底前完成《杭州市污水系统近期建设规划》编制。
制定出台住宅小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办法,落实住宅小区内部雨污水管道长效管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
(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切实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确保“两分离三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排泄物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生态消纳,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第三方抽查运行合格率达到100%。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完善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对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进行封闭式集粪棚改造118个。编制《杭州市畜牧业生态发展规划》,全年完成美丽生态牧场建设25家、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项目24个。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编制发布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8个,建设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示范场(点)50个。继续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全年放流各类水生生物4513万尾以上。推广标准化池塘循环流水养殖,全年全市再建标准化池塘循环流水养殖水槽30条,建成后新增产能990吨,实现养殖尾水零排放。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全年实施测土配方施肥390万亩,推广商品有机肥18万吨、配方肥2万吨,实现不合理施用化肥减量2700吨。推广病虫害统防统治66.8万亩,病虫害绿色防控面积61.6万亩,实现农药减量98.5吨。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全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80%、回收后处置率达到90%。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推行“2+X”的简便分类方法,优化站点布局,合理设置可堆肥垃圾处理站点,确保高效利用。全年完成20个整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基本实现涉村乡镇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农办、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强化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
对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处理终端和管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9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设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依照“纳管一批、提升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完善设施运维监管平台建设,督促区县运维主管部门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对部分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标准化运维,数量不少于119个。
牵头单位: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建造节能环保船舶和改造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推进本市籍100—400总吨内河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提供船舶垃圾、油污水治理服务。各地交通、环保、城管等部门要实施船舶与港口水污染防治及联合监管机制,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形成监管合力,防止二次污染。按照《杭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7—2020年)》要求,推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快水上搜救中心和救捞基地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加强港口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按照《杭州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要求,推动港口加快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处置,全年完成50%以上的方案建设内容。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运河集团。
(七)保障水生态环境。
1.编制实施水环境治理年度计划。
编制实施钱塘江、苕溪、运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年度计划。加强大运河文化带环境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园文局(市运河综保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完成分水江、湘湖、喜庵港等良好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加强蓝藻防控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开展河道治理及清淤工作。
以清淤疏浚、水系连通、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为主,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225公里。清淤城市河道30条、45公里、30万立方米。全市实施河湖库塘清淤680万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开展美丽河湖创建。
打通断头河,逐步恢复坑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开展美丽河湖创建13条(个)。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农业污染源(再生水农用区及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和石油销售储存区(加油站和储油库)等“双源”清单的更新工作。以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和加油站为重点,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7.开展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
做好国家地下水监测井的保护工作,对17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进行监测。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8.加强地下水取用水监管。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做好地下水饮用水取水用户监管和水质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9.开展水土流失治理。
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48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0.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
全面落实《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应设立标识,开展规范化建设,完成6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加强陆海统筹,深化入海排污口排查,加强对入近岸海域干支流监管,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工业园区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江干区、萧山区政府,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1.维护河流湖泊生态健康。
水面率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维持一定的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开展河湖健康评估。试点研究确定重大水利工程的生态流量,科学开展引配水工程,提高水体生态容量,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园文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
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8.07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河道日常监管。
依法开展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核;完善和落实河道日常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用水需求管理。
2018年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7年下降5%。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对淳安、桐庐两地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开展中期评估。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加强城市节水。
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节水器具,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景区、度假区以及星级宾馆、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全市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旅委、市教育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控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水务集团)。
6.加强再生水利用。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3%。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水务集团)。
(九)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1.深入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涉水专项行动,对涉水违法行为开展有奖举报,重点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市园文局(市运河综保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加大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协作联动。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杭州”网站予以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完善水污染事故预案。
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分别编制钱塘江、苕溪流域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十)全面深化落实河湖长制。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1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2020)〉的通知》(市委办发〔2017〕43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河长制、湖长制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河长制、湖长制配套机制。
牵头单位:市治水办(市河长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旅委、市园文局(市运河综保委)、市农办、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进度要求,确保完成各项年度工作任务。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将水污染防治行动年度计划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必查内容。对义桥、半山桥等“水十条”重点考核断面,实施干流、支流同步考核,相关区、县(市)联动考核。对各地、各市直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各区、县(市)和市级牵头单位应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进展。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重点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重点流域断面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等重大项目。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
(四)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投身治水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本计划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由市治水办(市河长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断面2018年水质考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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