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差别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名录》内的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免于环评管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需再对适用本《名录》的项目出具免于环评管理的证明材料。详情如下:市环保局关于印

首页> 环境监测> 政策> 正文

天津: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

2018-08-01 10:2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天津在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差别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名录》内的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免于环评管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需再对适用本《名录》的项目出具免于环评管理的证明材料。详情如下: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

津环保规范〔2018〕2号

各区行政审批局、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服务小微企业,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保部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在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差别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以下简称《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名录》内的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免于环评管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需再对适用本《名录》的项目出具免于环评管理的证明材料。

2、本《名录》不适用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永久性保护生态区的项目。

3、列入本《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管。

4、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环评审批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市环保局认定。

5、本《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6、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津环保审[201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

2018年6月16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环评处 刘欣 联系电话:8767154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

环境影响评价

延伸阅读:

天津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 年本)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延伸阅读:

天津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 年本)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