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日前印发,详情如下: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8〕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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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工作方案

2018-07-27 16:5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汕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日前印发,详情如下: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8〕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工作方案》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汕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54号),切实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结合市府办印发的《关于印发汕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7〕14号)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实际,按照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有关要求,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环保。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化工产业和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准确定位,科学区分。准确把握搬迁改造的范围要求,重点是在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科学区分搬迁改造的具体情况,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此外,对目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但主动自愿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鼓励支持其实施搬迁。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建设规范化工园区(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区域,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下同),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实施。

(四)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工作目标

(一)到2018年底,完成我市规范化工园区的规划选址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我市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形成功能齐全、安全环保、配套完备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乃至整个化工产业的搬迁腾退和后续集聚发展提供必须的基础保障。

(二)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所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进入规范化工园区。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摸底评估

基于前期摸查的基础(目前我市符合条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19家,详细情况见附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调查摸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掌握我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搬迁改造的范围要求,重点是对环境敏感,在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科学、综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或关闭退出的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国资委、卫计局、发改局、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规划建设规范化工园区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专项规划和化工园区有关安全要求,结合产业现状和土地情况,进一步编制化工园区专项规划,划定规范化工园区,并抓紧落实建设;对园区发展前景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的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市经信局牵头市城规局、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化工园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级规划部门根据全市化工园区专项规划开展相关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实施化工园区专项规划的土地征用划拨,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化工园区专项规划落实建设和管理,市发改局、安监局、环保局、卫计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分企业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三旧”改造规划,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地区产业配套,在摸底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方案”的要求,于2018年底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所在地政府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各搬迁企业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卫计局、财政局、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国资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搬迁改造

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和进度计划表,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安全拆除关键设备并落实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稳定工作。(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财政局、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局、人社局、交通局、国资委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按工作目标分步、分阶段实施)

(五)积极协调对接企业和园区

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向化工园区集聚,我市新规划建设的规范化工园区应优先安排危险化学品搬迁企业落地。如有必须搬迁而又无法进入我市规范化工园区的,可按照省提供的有承载能力的化工园区,指导协调企业和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接。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协助企业对接承接园区,为搬迁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卫计局、发改局、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卫计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

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发改局、安监局、环保局、经信局、城规局、国土局、卫计局、交通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通过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充分运用《广东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等政策,按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资金需求以及融资方式需要,对接金融机构做好项目推送与对接服务。借助省发展绿色金融体系,推动金融机构采取灵活信贷方式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获得改造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引导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充分发挥服务地方企业的重要作用,根据企业具体资金需求设计定向私募债,缓解搬迁资金压力。(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金融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汕头中支、国资委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在分配下达、安排和追加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规划、国土部门要依据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用地需求予以统筹考虑,并参考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规范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经信局、安监局主要领导作为副组长,其它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

(二)明确部门职责

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市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市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计局、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汕头中支、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能,主动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同时,积极争取对口国家、省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

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人力与社会资源保障部门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防止因企业搬迁改造造成产业配套真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行为。

(四)加强督促检查

市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附件:

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一览表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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