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安徽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各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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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发布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

2018-07-26 16:2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安徽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对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该办法将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单位土壤环境监管,结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8号)等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点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结论负责,调查报告应按照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以环评文件附件的形式一并向社会公开,并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二、加强监管,严控在产企业污染。各市环保局要以《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皖环函〔2017〕1044号)为基础,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进行动态更新,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抄报省环保厅),并在网站中予以公开。

各市环保部门要指导、督促重点单位与所在县(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制度、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市、县环保部门要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在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或关闭退出前,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单位集中的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责任,保障土地安全利用。重点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经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3日

原标题: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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