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针对黑龙江省进入施工旺季的重点时段,为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日前,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无证运输、密闭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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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通知

2018-07-16 10:1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针对黑龙江省进入施工旺季的重点时段,为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日前,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无证运输、密闭不严、遗撒泄露、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违规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住建厅将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

《通知》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重大污染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严格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开展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扬尘部位、环节的排查,逐项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无死角、全覆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尘管理相关措施,使用符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到车厢密闭、车身整洁,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严禁超速超载、带泥上路、遮挡号牌、沿途遗撒。

《通知》要求,各市(地)住建系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确保扬尘治理常态化、制度化。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 扬尘治理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城管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治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各级住建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努力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绿色文明施工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针对全省进入施工旺季的重点时段,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和管控措施,使施工现场扬尘得到有效管控,保证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绿色施工。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开展扬尘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重大污染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严格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无证运输、密闭不严、遗撒泄露、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违规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住建厅将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

(二)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承建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好工程项目公共部位的扬尘治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开展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扬尘部位、环节的排查,建立扬尘治理项目清单,逐项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无死角、全覆盖。

3.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尘管理相关措施,使用符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与人员的管理,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到车厢密闭、车身整洁,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严禁超速超载、带泥上路、遮挡号牌、沿途遗撒。

三、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连续设置牢固、美观的全封闭硬质围挡,围挡顶端应连续设置喷淋装置。现场内各区域地面、道路应全部硬化,其它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固化或覆盖。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单位应配备扬尘监测设备(PM2.5检测仪)、洒水车、吸尘车、移动雾炮车等。现场内运输道路沿线、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场所,应设置围挡式或地埋式喷淋装置,脚手架的悬挑层和塔吊起重臂上应设置喷淋装置。

3.土石方作业区域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1.5m,其他施工作业区域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0.5m,超过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否则停止作业。按设计要求放坡的基坑边坡,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覆盖或硬化处理。

4.施工现场超过午夜24点时不能及时清运的渣土、垃圾等,应集中存放并覆盖。建筑主体内垃圾转运时,应通过封闭式垃圾通道或封闭容器运送至指定地点,严禁凌空抛撒。土方、渣土、垃圾清运时,应采取封闭式运输方式。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施工现场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应设置全封闭的硬质搅拌设备操作间。水泥、砂石和其他易飞扬的细小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

6.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时,应采取围挡隔离、持续洒水等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7.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铣刨、切割、土方开挖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铺装道路的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8.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空地周边应设置硬质围挡,空地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

四、有关要求

各市(地)住建系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确保扬尘治理常态化、制度化。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确保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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