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印发《贵州省2018年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
贵州省2018年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黔府发〔2015〕39号)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要求,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确保2018年度目标顺利完成,制定贵州省2018年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以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水环境污染为导向,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分解落实重点工作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18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完成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
二、年度目标
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断面比例目标为85.4%,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目标低于7.3%,巩固2017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9.1%以内。
三、2018年度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落实磷化工企业“以用定产”要求。
落实磷石膏“以用定产”要求,督促磷石膏产生企业将消纳磷石膏情况与磷酸等产品生产挂钩,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化升级改造步伐;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磷石膏排放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核查。(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贵阳市、黔南州人民政府)
2.加快涉磷企业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施。
2018年度重点实施开磷集团交椅山磷石膏渣场覆膜防渗治理工程、交椅山磷石膏渣场源头渗漏污水治理工程;继续实施瓮福集团摆纪、独田磷石膏渣场防渗治理工程、瓮福集团发财洞雨污分流治理工程等。(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安监局,贵阳市、黔南州人民政府)
3.持续加强涉磷企业道路运输监管。
针对涉磷企业道路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在磷矿石、磷石膏(渣)等运输过程中抛撒、遗漏导致的环境污染。(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贵阳市、黔南州人民政府)
4.加快矿山矿坑水治理。
开展全省矿山矿坑水排放情况排查,按照“一矿一策”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建设“一矿一废水处理站”,加强运行管理。到2018年9月底,全省矿山矿坑水处理率达90%。(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因地制宜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2%。(牵头单
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6.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推动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一时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等治理措施。2018年,设市城市及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8.2万立方米/日,建设改造污水收集网900公里,全面启动原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排放工作;建设180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7.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鼓励县城建设污泥处置设施。2018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8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
8.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8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70%以上。(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9.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大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化技术推广力度,扩展实施范围,由粮食作物扩展到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在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推行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推广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8年底,农作物化肥施用量、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5%,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9%。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30%以上。(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10.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全省减少需水需肥量大的籽粒玉米面积。在黔西北和黔西南石漠化地区发展耗水少、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马铃薯、牧草、茶叶、中药材和木本油料等;在黔南推广水旱轮作,扩大蔬菜种植面积。2018年底前,全省调减籽粒玉米500万亩以上,改种蔬菜152万亩(次),食用菌10.7亿棒(万亩),水果98万亩,中药材54万亩,牧草33万亩。(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综合整治,大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周边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8年底前,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600个。(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委)
12.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强对运输危险品船舶的监管,全面禁运《内河禁运危险品目录(2015版)》(试行)明确的相关危险品。2018年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改造工作,开展辖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建设内容的50%以上。(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要求部署,根据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2018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明确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各地要将淘汰工作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14.按承载能力进行空间布局。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推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并制定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2018年内启动市(州)级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产业园区,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和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5.促进再生水利用。
加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进城市污水、矿井涌水处理回用。在煤、磷、锰等矿山开采区推动矿井水利用工程建设。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类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2018年,继续推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需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
16.积极推进工业废渣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工业废渣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重点支持磷石膏、粉煤灰、脱硫石膏、赤泥、锰渣等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到2018年,全省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力争达60%以上。(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7.加强水资源管控。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2018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27.57亿立方米以内。(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18.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
积极开展生态修复、河湖清淤等水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全省水资源管理监测系统,市县水资源实时管理,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2018年,开展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推动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全覆盖,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全覆盖。完成年度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9.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建立健全区域用水效率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到2018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58.88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25%以上。(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加强城镇节水。
严格执行国家节水型生活器具标准。城镇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用和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高等级水效标准和符合其他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加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不断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加快推进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在全省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2018年底前,全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修正控制在2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的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21.发展农业节水。
加快推进全省山区现代水利建设试点的创建,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喷灌、滴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等现代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2018年,完成16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4684以上。(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2.科学保护水资源。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编制全省八大流域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和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23.加快环保产业项目实施。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政策和标准。按照“县域统筹、城镇打捆、整县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垃圾清运设施建设。2018年建设10个县的城镇污水处理或垃圾收运设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投资促进局)
(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4.持续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污染源提高抽查频次;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实施停业、关闭处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和排污企业达标情况。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达标水体名单,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25.完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
以县为单位设置出入境监测断面,鼓励同步开展水量监测。2018年,实施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建设工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26.强化饮用水源环境整治和保护。
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根据环保部水源地相关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项目和排污口。(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27.加强饮用水源建设。
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28.监测公布饮用水水质。
加强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开展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2018年,9个市(州)中心城市和清镇市、仁怀市、赤水市、福泉市政府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县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县城饮水安全状况。(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29.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到2018年底,全省湿地保有量不低于315万亩,新建湿地公园达7个、湿地保护小区100个,威宁草海退耕还湿(泽)600公顷。(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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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国
家、省水十条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完善保障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水污染防治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承担本部门、行业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目标任务。
(二)精心组织部署
各市(州)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水十条规定的各项任务和长期要求,根据本方案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地方和部门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进行细化定量安排,在四月底前报备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把握进度时限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安排,牢牢把握住时间节点,全力以赴加紧进度,确保如期完成。牵头单位要担负起综合协调责任,把握时间进度,推进任务落实。同步建立月度和季度工作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及时反馈进度,作好调度,有序推进“水十条”相关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考核
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相关省直部门要紧紧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坚持开展专项督查,务求目标任务落地,取得实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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