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大同印发《大同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大同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大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同政发[2016]27号)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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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市水污染防治2018 年行动计划

2018-06-30 09:1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山西大同印发《大同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大同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大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同政发[2016]27号)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5号),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晋水防办发[2017]6号)和《大同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为抓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有效节约水资源、全面修复水生态、强力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全市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

省政府考核我市的12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6.67%,力争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8.33%。

大同市墙框堡水库水源地、大同市二三十里铺水源地和大同市安家小村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2%以上,23个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5个国土部门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不退化。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标改造,劣Ⅴ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内所有工业企业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它区域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排入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提标改造期间,采取限产或租用移动污水处理设施等应急措施确保外排水不超标。(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市政管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成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厅、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桑干河流域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提标改造,全部按照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的要求,采取提效措施,2018年12月完成前期工作并全部开工,2019年12月底完成。提标改造期间,采取轮替改造或租用移动污水处理设备等应急措施确保外排水不超标。(市市政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在2018年10月底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市政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市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2%以上,县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解决城镇生活污水误接管网问题,整改完成率达到100%。(市市政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快推进新荣区古店镇、新荣区新荣镇、阳高县龙泉镇、天镇县玉泉镇、广灵县壶泉镇、灵丘县武灵镇、浑源县永安镇、西坊城镇8个重点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要及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市政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5、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设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县区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市市政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市市政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市市政管委、市卫计委、市农委牵头,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要建设集中处理中心,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新增完成阳高县鳌石乡鳌石村等27个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市政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配合,各相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5、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下。(市农委牵头,各相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关闭或搬迁任务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配合,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今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参与,相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相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3、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继续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市政管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设区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市政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设区市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达标比例不低于70%的标准要求。(市市政管委、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市政管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市政管委、市卫计委、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开展5个国考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落实“一井(片)一策”地下水保护措施。(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云冈区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1、完成桑干河、御河、口泉河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年度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市政管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编制实施桑干河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市市政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在劣Ⅴ类水质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堤外潜流或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市政管委、市国土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地表水国考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市水务局牵头,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湖、库)两岸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市水务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7、县级及以上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详见附件3)。(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完成6个地表水国考断面(详见附件2)水质自动站建设、联网及交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3、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在桑干河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市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市政管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全面开展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8、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市政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各县(区)环保部门每月向住建(市政)部门反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情况,县(区)住建(市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市市政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各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11、在政府或住建(市政)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市市政管委负责落实)

12、在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计生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卫计委负责落实)

13、参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成果,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大同市市级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加大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市政管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于每月底前将信息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联动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督办问责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水质同比恶化的,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对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6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的,对重点工作滞后的或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相关县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水质恶化严重、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未通过的县区,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激励导向

按照《大同市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按月对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借力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市级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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