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正定印发《正定县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方案》。全文如下:
正定县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加大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整治力度,保障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避免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错峰生产和停限产企业不搞一刀切,根据《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和《石家庄市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方案》要求,对我县列入省重点VOCs企业实施体检式评估,按照不同等次对企业实施等级区别化停限产;对部分采用单一的低效率治理方式的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和实施深度治理,强化夏秋季错峰VOCs管控,减少大气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污染,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2018年,列入石家庄市重点涉VOCs企业在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的基础上排放浓度下降30%;对部分采用单一的低效率治理方式的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和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5%以上,促进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基本情况
根据2018年1月份排查统计,我县涉VOCs企业1105家,列入省重点企业3家(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正定中盐银港人造板有限公司长期停产、河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退城搬迁)。其中,表面涂装372家、塑料制品78家、家具制造542家、印刷20家、其他93家。经近两年的VOCs治理工作的推动,各企业均已安装初步治理装置。但由于技术水平不同治理效果参差不齐,光氧催化、活性碳吸附、低温等离子设施处理效率较低一般仅为10%-30%,导致VOCs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各级环保督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
三、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重点企业体检式评估工作
强化重点行业VOCs减排。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错峰生产和停限产,实施科学差异化管理。按照制药企业评估细则和要求对列入省重点企业及VOCs污染严重企业实施体检评估。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依托河北科技大学(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污染防治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成立评估专家组,对企业VOCs控制设施开展体检式评估,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制定体检评估细则,对照排污浓度低于地方标准值70%的要求,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逐一开展体检评估打分工作,进一步提升VOCs治理水平。按照部门牵头,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环保分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组织实施评估。积极鼓励非重点企业经申请参与体检评估。评估工作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采取边评估边整改,治理改造工程在2018年10月底完成,评估工作进度需定期汇报,评估档案由县环保分局及企业留存备查。对于在达标的基础上排放浓度低于地方标准值50%以上(含50%)的企业,在秋冬季错峰停限产时给予科学安排和政策支持。
(二)强化低端处理设施升级改造
强化深度治理治本,加快推进低端处理设施的深度治理,逐步淘汰落后工艺,根据具体情况针对处理效率较低的单一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一级活性碳吸附(无再生系统)等低端设施升级改造,强化深度治理,有针对性的提高工艺水平(各企业要根据实际产污工序,合理制定深度治理方案)。10月30日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深度治理,县环保分局督促检查并组织验收。县大气办对治理进度采取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制度,跟踪问效,对治理未完成的企业实行停限产,并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年度考核目标。
(三)强化夏秋季错峰管控
自6月15日-9月30日,在易形成臭氧的高温时段(10:00-16:00)实施错峰管控,按照“一企一策”实行企业错峰生产。高温时段汽车喷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印染、木制家具等行业调整生产时间;制药、化工等企业减少生产负荷。在38℃以上高温期间,减少高温市政涉VOCs污染作业,禁止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户外作业。环保分局、公安环保大队要成立专项执法检查组,对重点企业和深度治理清单的企业夏秋季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应停未停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高限处罚、从严惩处。
(四)加快推进VOCS综合治理
坚决杜绝无组织排放,依法整治涉VOCs“散乱污”企业,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加强清洁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推广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减少卤化、芳香性溶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在制药、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2018年6月底前建立生产设备定期检漏制度,对生产过程动静密封点每年进行1-2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和进出料损失;加强废水系统逸散废气治理,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开展生活源VOCs减排治理,实施建筑装饰行业、汽修行业、餐饮油烟、干洗行业综合整治。
(五)严格控制涉VOCs企业、项目准入标准
新建、改建涉VOCs的制药企业要进入工业园区。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物排放,将VOCs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工业园区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替代,其它区域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监管。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的新产品项目,在环评文件提出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必须设有稳定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
四、相关要求
县环保分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涉VOCs企业深度治理和体检评估工作,通过抓“抓两头促中间”,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有效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明确深度治理企业清单,落实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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