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18-2025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 录
前 言... 1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趋势分析... 3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3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7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趋势分析. 11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13
(一)指导思想. 13
(二)基本原则. 13
(三)规划目标. 14
(四)主要任务. 16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与治理分区... 19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9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20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 25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 25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25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27
(四)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工程. 29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式... 30
(一)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治理. 30
(二)采煤塌陷地治理. 31
(三)采空区防治. 31
(四)非煤废弃矿井防治. 32
(五)固体废弃物占压土地治理. 32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3
(一)健全责任体系. 33
(二)加强政策支持. 33
(三)完善投资机制. 35
(四)严格规划管理. 35
(五)加强公众参与. 36
前 言
山东省是矿产资源大省,资源储量丰富,开采历史悠久,开发强度较大。矿产资源的开发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较多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人民生产生活。为推进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谋划规划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关要求,编制《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分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划分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布局、重点工程,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与治理方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本《规划》是全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各市编制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重要遵循。
《规划》以2017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18-2025年,近期为2018-2020年,中远期为2021-2025年。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趋势分析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7年,全省已发现矿产148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5种。其中,煤、石油、天然气、地热等能源矿产7种,金、铁、铜等金属矿产25种,石灰岩、花岗岩、石墨、石膏、滑石等非金属矿产50种,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汽矿产3种。全省开发利用矿产60余种(含亚矿种),主要开采矿种为石油、煤、金、铁、石灰岩、花岗岩等,全省共有各类生产矿山1681座(包括62座在建矿山)(表1),历史遗留矿山(包括废弃、政策性关闭及闭坑矿山)7991座(表2)。
2.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全省矿产资源种类多、开采方式多样,由此形成了种类复杂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露天开采形成了众多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带来严重视觉污染;二是地下开采产生采空塌陷、地裂缝等,其中以采煤塌陷最为突出,部分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采空区也存在塌陷隐患;三是废弃工业广场、固体废弃物(不含尾矿库)堆放占压大量土地资源,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全省露天开采矿种主要有石灰岩、花岗岩、砖瓦用粘土等非金属建筑材料矿产,在开采过程中造成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也占压和损毁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目前,全省尚有破损山体4706处、露天采坑3109处,占损土地资源总计4.28万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破损山体4041处、露天采坑2640处,占损土地资源3.24万公顷,主要分布在济南、烟台、潍坊、临沂等地(表3);生产矿山造成的破损山体665处、露天采坑469处,占损土地资源1.04万公顷,主要分布在烟台、泰安、临沂等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和重要交通线、海岸线(以下简称“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尚有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矿山889座,占损土地资源0.78万公顷。
(2)采煤塌陷
全省尚有采煤塌陷地184处,损毁土地7.24万公顷,造成房屋开裂、耕地破坏,影响村民居住、土地耕种等。其中,历史遗留矿山采煤塌陷地50处,损毁土地1.20万公顷,主要分布在枣庄、济宁、泰安等地;生产矿山采煤塌陷地134处,损毁土地6.04万公顷,主要分布在枣庄、济宁、泰安、菏泽等地。
(3)非煤矿山采空区及废弃矿井
全省共有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155处,主要涉及金、铁、石膏、耐火粘土、银、重晶石等矿种,主要分布于淄博、枣庄、烟台、潍坊、威海、临沂等地,部分采空区存在地面塌陷、地裂缝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
全省共有历史遗留非煤矿山废弃矿井1302处,主要涉及金、铁、石膏、耐火粘土等矿种,主要分布于济南、烟台、威海、临沂等地。
(4)土地资源占压
全省共有废弃工业广场1264处,占损土地资源0.84万公顷,主要涉及粘土、煤、铁、石膏等矿种。其中,粘土矿废弃工业广场占损土地资源面积最大,为0.58万公顷,占比69%,主要分布在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地。全省共有历史遗留矿山废土石堆471处,煤矸石堆39处,主要涉及铁、饰面用石料、煤、花岗岩、金等矿种,积存量20505万吨,占损土地资源0.29万公顷。全省共有生产矿山废土石堆179处、煤矸石堆81处,主要涉及金、铁和煤等开采矿山,总积存量为22112万吨,占损土地资源0.30万公顷。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1.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列为“生态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压实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治理模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积极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管职责,推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取得显著成效。
(1)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治理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并出台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保证金管理制度,推动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指明了方向。
(2)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组织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主体责任,开展“边开采、边治理”。 对生产矿山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保证金缴纳、治理方案编制和执行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对未执行治理方案、治理进度缓慢的,督促限期整改。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全省共投入治理资金约10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7亿元,省财政资金35亿元,地方财政资金20亿元,矿山企业、社会资金投入30亿元,先后实施了矿山复绿、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示范县建设、历史遗留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废弃矿井调查治理等重点工程,共完成地面塌陷、破损山体和废弃矿井等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1400余项,恢复土地面积3.80万公顷,其中耕地1.50万公顷、林地1.27万公顷、建设用地0.20万公顷、水域0.65万公顷、其他地类0.18万公顷,大量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遵循“政府主导、社会投入、因地制宜、合作共赢”的理念,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了“捆绑治理、实现双赢”“打包治理、以地引商”“ 拍卖治理、变废为宝”等新模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2015年7月,国土资源部在山东济宁召开了全国地质环境管理暨矿山复绿行动现场会,肯定并推广了山东省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落实规划分区制度;强化源头管理,改革采矿审批管理方式,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严格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立采矿权,从源头上减少了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加强矿产资源整合,推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高效开发利用,不断优化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全省矿山企业数量由2006年的8345家减少到2017年的1681家,压减了75%。全省3个市、22个县(市、区)获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5)矿山地质环境家底基本摸清
在前两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专项采空区调查、专项废弃矿井调查等基础上,2017年1-6月,全省开展了第三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共收集资料3000余份,完成遥感解译157900平方千米,矿山地质环境调查34290平方千米,调查矿山9672座,基本查明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规模、危害和治理工作开展等情况。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存量大
自上世纪以来,矿产资源开发为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保障。同时也遗留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各级政府治理恢复的任务相当繁重,尚有5万余公顷占损土地未治理。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临资金瓶颈
由于近年来矿业经济形势低迷,矿产品价格较低,加之国家已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级财政可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矿产资源专项财政收入相应大幅减少,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约束。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投入模式单一
多年来,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资金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财政投资开展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社会力量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综合运用市场、财税、土地等各方面政策的机制尚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单一,主要采取削坡、卸载等工程施工方法,尚未建立多手段综合治理的有效模式。
(4)矿业权人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主动性有待提高
部分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动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当前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跌、矿业利润大幅下降的背景下,矿山企业开展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矿山企业不依法履行治理义务的处罚力度不够,单纯依赖保证金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往往是保证金一交了之,甚至欠着不交,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目前,国家已取消保证金制度,现正在建立基金制度期间,基金制度的作用和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巩固。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趋势分析
1.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形势总体向好
随着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观的逐步树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和追求逐步提高,环保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公益诉讼、“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的深入实施,各级政府、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将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将更加有序规范,保护与治理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增量将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全省矿山企业的数量已由最多时期的万余家减少至1600余家,矿山企业的布局和结构也已得到进一步优化。今后,全省新建矿山全部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陆续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进,矿山企业主体治理责任将逐步落实,生产矿山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增量将得到有效控制,增速将大幅降低,分布范围大幅缩减,影响程度逐步减轻。
3.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存量将会逐步减少
随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破损山体,“矿山复绿行动”中专项治理的废弃矿山和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得到解决和治理,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矿山数量也将快速减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意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等“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统筹解决新局面,全面提高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山东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源头预防,规划管控。完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保护优先,自然恢复。把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最大限度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遵循自然恢复为主治理原则,根据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环境功能要求,充分结合地方发展规划需求,因地制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使之与周边环境协调,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新老统筹,分类推进。统筹兼顾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轻重缓急逐步推进。以“谁开发、谁治理”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以“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治理。
——共治共享,和谐发展。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与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地产开发、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实现政府、企业、公众共同治理,治理成果共同分享。
——转变观念,创新管理。从重开发向重保护转变,从粗放管理向精准管理转变,从重事前管理向全程管理转变,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新政策。
(三)规划目标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体系及监督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效管理。全面推行绿色矿业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改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强化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全面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1.近期目标(2018-2020年)
到2020年,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矿业开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一步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的采煤塌陷地应达到80%,新增稳沉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地方政府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
——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开展典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探索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表4)。
2.中远期目标(2021-2025年)
到2025年,基本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基本完成,全省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确保“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格局,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机制。
(四)主要任务
1.加快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鼓励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力争到2020年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为90%、80%、50%左右。
2.深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问责体系,探索出台整合政策与项目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模式。到2020年,力争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50%,治理面积0.33万公顷;“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治理面积0.45万公顷;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率达到80%;基本完成“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方案”规划目标;完成历史遗留重点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废弃矿井预防、治理、监测工程。
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全程监督管理
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新建矿山准入。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对矿业权人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4.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工作
利用先进技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年度遥感监测工作,进一步开展煤矿、金矿等重点矿种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调查和新一轮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等工作,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动态变化特征,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依据。
5.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到2020年,建成2个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各市选取本辖区内2-10个重点矿区建成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探索健全和推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到2025年,基本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动态变化情况,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决策支撑能力。
6.开展技术方法与标准体系研究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水平。积极引进国内外保护式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先进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符合山东矿山地质环境特点的治理模式,鼓励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监测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与治理分区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从源头上做好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增量”。
1.严格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分区管理制度。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推广采用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2.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
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制度,及时编制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积极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真正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保护与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纳入政府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3.加强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矿山要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加强尾矿、废石、废水的综合利用,减少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根据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最新成果,结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结果,充分考虑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育现状和影响范围,划分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共规划重点治理区 66 处(表5),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 “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分布集中,以及对社会、环境、经济影响较大的区域。主要分布于煤、铁、金、建材类矿山集中开采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部署区(图1)。
重点治理区内,对生产矿山要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由当地政府负责优先治理,同时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投入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
规划一般治理区41 处(表6),主要是历史遗留矿山分布相对分散,对环境破坏程度相对较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图2)。
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一般治理区加强监管,防止矿山地质环境进一步破坏,切实做好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分步骤、按计划地开展治理工作。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
经初步估算,基本完成全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总费用243.07亿元,包括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治理费用129.60亿元,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费用21.60亿元,废弃工业广场、固体废弃物治理费用45.37亿元,历史遗留非煤矿山采空区防治费用46.50亿元。到2020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重点工程总费用估算为54.84亿元(表7)。
重点工程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监测工程、治理工程、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工程等四大部分。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
在济宁煤矿集中开采区、招远-莱州金矿集中开采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调查,在全省开展新一轮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调查费用估算为0.37亿元。
开展济宁煤矿集中开采区专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完成1:5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面积1000平方千米,调查年度为2019年。
开展招远-莱州金矿集中开采区专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完成1:5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面积500平方千米,调查年度为2020年。
开展新一轮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完成1:5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面积34000平方千米,调查年度为2022年。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开展全省矿山活动区遥感动态监测、典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建设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工作经费估算为0.29亿元。
利用国土资源部航空遥感中心下发的遥感卫片解译数据,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补充解译和调查工作,范围为全省矿山活动影响区,面积34000平方千米,年度为2018-2025年,提交年度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数据及报告。
在济宁煤矿集中开采区和招远-莱州金矿集中开采区选取典型矿区,探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建设工作,为全省煤矿、金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起到示范作用。
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监测体系,掌握全省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现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主要开展 “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程,“矿山复绿行动”治理工程以及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矿山治理工程,治理经费估算54.10亿元。
1.“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程
部署开展“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到2020年治理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矿山577座,治理面积0.45万公顷,主要分布于青岛、烟台、泰安、日照、临沂等地(表8)。
2. “矿山复绿行动”治理工程
2013年全省编制实施了《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共确定治理矿山400座,目前已治理完成254座,146座未完成。部署到2020年治理矿山146座,治理面积0.75万公顷(含采煤塌陷地0.44万公顷,“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0.15万公顷),主要分布于济南、烟台、济宁、泰安等地(表9)。
3. 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矿山治理工程
2013年以来全省关停露天开采矿山1539座,已治理矿山267座,未治理矿山1272座。部署到2020年治理矿山518座,治理面积0.33万公顷(含“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0.09万公顷),主要分布于济南、淄博、烟台等地(表10)。
4. 采煤塌陷地治理工程
采煤塌陷地的治理执行《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各市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
(四)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制定出台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技术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完善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系统三部分,工作经费估算为0.08亿元。
1.编制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技术标准
编制采煤塌陷地、非煤矿山地下采空区防治技术标准、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技术标准,提升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平。
2.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推动保护式开采。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3.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系统
进一步优化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系统,实现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服务信息的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时动态监测,为各级政府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按照“宜平则平、宜充则充、宜深则深、宜迁则迁”“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渔则渔”的原则,选择使用自然恢复、工程治理、土地整治等适宜的治理方式,以较小的成本实现治理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一)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治理
自然恢复:对不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轻、影响不严重的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主要通过自然恢复并配合简易工程绿化措施,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工程治理: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重、影响较大的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可采取危岩体清除、削坡、挂网、防排水工程、采坑回填、绿化等治理措施。
景观再造:对于地处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可结合地产开发、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根据露天采场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景观营建、生态修复等措施,实现资源化利用。
平台式治理: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不易开展景观再造、工程治理成本高的破损山体,可采用爆破等方式清理为一个或多个平台,整理为耕地、草地、林地或建设用地,清理出的残留资源,可将其收益用于治理工作。
(二)采煤塌陷地治理
根据采煤塌陷地现状、类型、分布及环境条件状况,实行农业复垦、生态治理、产业治理等模式进行分类治理。
对轻度塌陷区,采取“划方整平法”,通过削高填洼、配套水利设施等措施恢复农业耕种;对中度塌陷区,采取“挖深垫浅法”,通过挖鱼池筑台田,形成上粮下渔生产格局。
对常年积水的重度塌陷区,采取“生态治理法”,通过围湖造岸、植树种草、建设生态湿地或平原水库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
对面积较大、包含轻度、中度、重度各种类型的复合型塌陷区,采取“产业治理法”,综合运用上述治理方法,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光伏发电、旅游观光等适宜产业,打造多元化的高效生态产业园区。
(三)采空区防治
对尚未开展治理或无法开展治理工程且存在突发性采空区坍塌隐患的,通过安置警示牌、发放避险明白卡、制定避险应急预案、开展搬迁避让等预防措施,做好险情和安全隐患防范工作。
对可采取工程措施的、埋深较浅的,可采取开挖回填、高能量强夯、全部垮落法等措施;埋深较深的,可采取强制放顶、充填注浆、覆岩结构加固补强及灌注桩等处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分布范围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采空区,要布设地表变形监测工程,查明地表变形特征、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四)非煤废弃矿井防治
对有条件采取应急封闭,且不影响关联采空区治理的废弃矿井,要通过爆破、填平夯实充填、加封井盖等措施加以封闭。
对暂时无法封闭的废弃矿井,可通过设置围墙、围栏等措施,加以临时处置,并建立公告警示、巡查检查、险情速报等防范制度。
(五)固体废弃物占压土地治理
对经监测无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优先就近用于回填露天采坑、塌陷地或采空区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对可以回收综合利用的,可以作为铺路、制砖瓦用材料、建筑材料等进行综合利用。治理过程中的路用、回填等工程措施,要采取有效方法,防止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对体量巨大、短期内无法消化利用的,应在消除滑塌、渣石流等安全隐患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景观再造等措施加以治理。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健全责任体系
1.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保障治理资金,切实做到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分解到位、资金筹措到位、监督管理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保、林业、煤炭等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责任分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推进“边开采、边治理”,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
(二)加强政策支持
1.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
修订《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标准与规范体系,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2.用好土地政策
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土地政策。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变更。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序报批。对历史原因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充相应耕地或调整耕地保有量。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矿山复垦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使用,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利用残留资源进行开发式治理
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的治理,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生态恢复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允许用回收残留资源的收益进行治理。县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4.鼓励第三方治理
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三)完善投资机制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拓宽资金渠道,落实治理费用,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确定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省级财政对各地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将给予积极支持。
2.鼓励社会参与治理
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出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效。
3.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建立矿山企业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提取情况。
(四)严格规划管理
1.完善规划体系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编制各专项规划、部门规划时需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各市及有关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使《规划》的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
2.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建立规划年度实施报告制度。《规划》批准后,将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于财政出资安排的重点治理工程,制定年度安排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抓好项目落实。
3.加强规划考核制度
充分发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导向作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综合考核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考核。
(五)加强公众参与
通过多种媒体加强对规划内容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规划的认知度,知情权。逐步建立规划公示、规划管理公开和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既是重要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生态要素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好世界地球日、土地日、防灾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各界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全面推进社会公众参与,扩大公民对地质环境监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保护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
实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回应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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