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12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工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义务的监管。详情如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工作(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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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工作(征求意见稿)

2022-12-07 09:49 来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12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工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义务的监管。详情如下: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工作(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原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5月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现文件已过有效期限。在总结文件执行期内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全省工作实际需要,省自然资源厅对96号文正文及附件部分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已征询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相关事业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及相关专家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矿山生态修复是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资源、地质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措施。为督促指导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国家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度,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抓手,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为贯彻落实“三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义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编制

《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时,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单位编制《方案》。《方案》名称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服务年限为5年,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可一次性编制《方案》。

(二)《方案》服务年限到期前应及时对原方案进行修编,报告名称中应标注“修编”。

(三)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矿区范围、提高 开采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矿种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仅涉及扩大或缩小矿区范围,不涉及重新编制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沿用原《方案》。

(四)《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附件1)编制。开采矿种为矿泉水、地热的矿山企业可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附件2)。

(五)编制《方案》时,土地复垦费用动态投资按《方案》服务年限计算;重编、修编《方案》应按服务年限重新计算动态总投资,扣除已预存费用,按矿山生产年限,拟定剩余金额预存计划。其计算标准按《编制指南》(详见附件1)执行。未按之前《方案》预存计划足额预存复垦费用的,须补缴完后方可上报组织评审。

(六)《方案》由两家以上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编制的,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和建议。

二、方案评审

(一)《方案》应按采矿权出让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选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技术单位承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评审机构进行公示公告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评审机构在收到采矿权人报送《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专家、采矿权人等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列入部门预算,评审机构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评审费用。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认真修改完成后方可上报。

(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充实和调整省级《方案》评审专家库;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州(市)级《方案》评审专家库;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建立县级《方案》评审专家库。各级专家库名单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采矿权出让权限组织《方案》评审。对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县(市、区),经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由其代为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上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并对《方案》评审质量终身负责。专家组的专业构成要与评审任务相匹配,必须包括水工环、复垦、生态、预算、土地管理等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开采矿种为地热、矿泉水的,不再统一组织评审,由业主自行在专家库中邀请3-5名水工环、复垦、土地管理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评审工作。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要重点评审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方面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六)负责组织评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矿山企业应对所提交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对所提交《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和成果的真实性负责,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三、备案要求

(一)按采矿许可证出让权限,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职责的部门负责《方案》备案工作。《方案》备案表(详见附件3)作为采矿权人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依据,在办理采矿登记许可证审批等手续时提交使用。

(二)《方案》评审通过后,方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提交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矿山企业及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按年度恢复治理任务投入资金额度计提基金,并在30天内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承担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备案。采矿权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资金存储,应书面申请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半年),超过延期时限的需组织专家再次对《方案》的工作计划安排、资金存储计划等情况进行复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公示后方可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评审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土地损毁、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费用及基金存储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方案》评审备案、费用预存计提、系统录入等工作,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矿业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

(二)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随机抽查《方案》执行情况。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依法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预存土地复垦费,及时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通过验收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生产建设周期在五年内的项目,可直接进行总体验收。

五、其它事项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与负责监管的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使用”的原则,依据备案《方案》核定的土地复垦费用及分阶段预存计划,按期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专门账户;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在“云南省土地复垦费用监管系统”中及时录入土地复垦项目的基本信息和土地复垦费用缴存计划,并对土地复垦费用的缴存、使用、转移、销户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批准后执行。

(三)《方案》除应对基金总额进行计算外,还应根据年度治理恢复工作任务明确年度计提基金数额。采矿权人应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9〕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通知》下发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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