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

首页> 水处理> 市政污水> 项目> 正文

175个项目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2018-06-22 10:2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山西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国考5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栿类)断面比例达到53.4%,劣桋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7.2%。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栿类比例,总体达到92%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汾河流域各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余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

二、重点工作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效改造。国考劣桋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内所有工业企业外排废水(矿井水除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桋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栿类标准;其他区域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煤炭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桋类标准。(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牵头,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完成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汾河、桑干河流域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稳定达地表水桋类标准的要求,采取提效措施,2018年12月完成前期工作并全部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全部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全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10月底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对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太原市城市建成区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2%以上,县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县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省农业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关闭或搬迁任务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6.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今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继续推进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9.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设区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配合)

22.设区市节水型城市达标比例不低于70%。太原市完成1~2个大型居住区的雨水收集利用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24.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开展67个国考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落实“一井(片)一策”地下水保护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太原市、大同市、忻州市、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29.完成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等七河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年度任务。(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编制实施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相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环保厅配合,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汾河流域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在国考劣桋类水质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堤外潜流或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地表水国考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湖、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5.县级及以上城市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36.强力推进175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见附件4)。

(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推动完成36个新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和11个已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见附件3)升级改造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在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市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配合,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0.全面开展以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43.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4.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每月要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污水处理厂出水监测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5.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各市人民政府)

46.在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

47.在各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计生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48.加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9.制定出台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各设区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设区市要确定专人于每月月底前将信息报送至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联动。

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督办问责。

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水质同比恶化的,向相关市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对相关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6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的,对重点工作滞后的或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事由涉及同一个市内3个县(市、区)以上的,约谈市级政府负责人,并开展专项环保督查。对水质恶化严重、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市、县(市、区),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激励导向。

按照《山西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按月对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大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省级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