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环保厅发布《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检测、土壤环境质量检测、生态监测等,全文如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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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2018-06-13 09:2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甘肃环保厅发布《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检测、土壤环境质量检测、生态监测等,全文如下: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环境监测改革,落实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监测任务,现将《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4日

附件

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国家网络空气自动站

(1)监测范围:14个市州国管空气自动站

(2)监测项目:SO2、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时间: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国管空气自动站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电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数据报送格式及时间: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直管站数据审核报送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质量保证: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担。

2、省级空气自动监测网

(1)监测范围:119个省级空气自动站

(2)监测项目:SO2、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等。

(3)监测时间: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省级空气自动站由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日常

监督和质控检查、考核。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租赁费用、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点运行电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数据报送格式及时间: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应保障空气自动站到省、市监测站的网络通畅,保证各项污染物实时数据正常传输。并按照《关于报送国控点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综字[2016]23号)要求接入监测数据。

(二)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静宁县、什川镇

2、监测项目:静宁农村站监测项目SO2、NO2、PM10和气象五参数;什川镇国家区域站监测项目为SO2、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等。

3、监测频次: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静宁县、什川镇区域自动监测站由省站组织开展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通过VPN网络实时报送总站和省站,并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区域与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开展质控工作。

(三)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14个市州,共计30个点位。

2、监测项目: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每天上午9:00至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酸雨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各市州监测站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每月15日前(含15日)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2018年1月5日前报送2017年全年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四)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兰州市

2、监测项目:CO2、CH4。

3、监测频次: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为国家事权,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直管站数据审核上报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审核功能开发完成前,各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1月1日至上月底的审核后小时监测数据和日均监测数据发送至大气室邮箱air@cnemc.cn。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全省沙尘天气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PM10和TSP

(2)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9个国控沙尘暴监测点全年开展实时监测。

4、工作方式:9个国控沙尘暴监测点(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定西市、敦煌市、民勤县)必测项目、选测项目同时监测。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质控检查、考核。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租赁费用、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点运行电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依据《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通过沙尘天气环保数据分析平台实时报送。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17)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六)地表水水质监测

做好我省九大水系84个监测断面(含纳入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35个国考断面、11个趋势科研断面、73个省考断面、5个入境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开展地表水20个市界断面的联合监测。

1、监测项目(国控断面和省控断面)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3)11个趋势科研断面除根据断面类型监测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项目外,加测粪大肠菌群项目。

2、监测时间和频次: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每月18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3、工作方式:地表水水质监测任务由各市州站承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站编制的作业指导书的统一要求开展地表水监测任务,监测全过程在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下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4、数据报送时间: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断面的数据,社会化检测机构于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监测分析结果;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未开展采测分离的趋势科研及其他监测数据,由省站审核后,于当月22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5、数据审核: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单位内部三级审核;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点位)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数据审核工作方案》,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抽审和入库工作。

6、质量保证:承担国考断面监测任务的有关单位,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2018年纳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

2、监测项目: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叶绿素a、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等。

3、监测时间和频次: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水站的整体运维与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维护维修工作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地方环保部门或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数据报送: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自动上传,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周报数据。

6、质量保证: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三五”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的通知》,开展14个地级城市和兰州新区及县级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标准更新后,根据总站和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监测。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93项。标准更新后,根据总站和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月1~8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分别在1、6月完成。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13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填报传输系统”和“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向省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后由省环保厅进行数据会商,最终结果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日前,向省站报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7月1日及次年1月1日前,向省站报送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经省站审核后,于10日内以EXCEL格式上报送至water@cnemc.cn。

各市州环保局应按照《甘肃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信息公布要求,及时公布水质信息。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纸质版评价报告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省厅(抄报省站),全分析监测数据经省站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总站。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water@cnemc.cn。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6、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各市、州政府批复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监测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及取水量共29项开展监测,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23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4、监测频次:全年分析一次。

5、报告报送时间:

各地级以上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内所有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纸质数据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站,电子版上报至省站FTP,省站于11月20日前完成全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

(十)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三五”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的通知》要求,相关市州开展地下水质监测。

2、监测项目: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等20项,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3、监测时间和频次:地下水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监测1次,每季度监测1次。

4、数据报送时间: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内所有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要求上报省站。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74个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背景点。

2、监测项目:

(1)所有样品测试项目

①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②无机污染物

砷、镉、钴、铬、铜、氟、汞、锰、镍、铅、硒、钒、锌、锂、钠、钾、铷、铯、银、铍、镁、钙、锶、钡、硼、铝、镓、铟、铊、钪、钇、镧、铈、镨、钕、钐、铕、轧、铽、镝、钬、铒、铥、镱、镥、钍、铀、锗、锡、钛、锆、铪、锑、铋、钽、碲、钼、钨、溴、碘和铁等61种元素的全量。

(2)0~20cm表层土壤样品增加测试项目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

3、监测时间: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4、工作方式: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全部点位由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委托省站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省站可委托行政区域内有土壤监测能力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土壤监测相关工作,鼓励实施采测分离的监测模式。

5、数据报送:2018年10月底前,省站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数据库,并将报告报送总站。2019年4月底前,总站将报告报送环保部。

6、质量保证: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8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由省站统一报送总站。

四、生态监测及专项监测

(十二)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1、监测范围:甘肃省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

其他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工作方式: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为国家事权,由总站委托省站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

4、数据报送:10月报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2019年2月报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和报告。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或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8年现状解译数据,2017~2018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包括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包括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滨海自然湿地和自然岸线长度数据以及报告等。

(3)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5、质量保证:内部质量控制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

(十三)生态环境地面监测

1、监测范围:甘肃省

2、监测项目:草地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环境要素以及景观格局等。

3、监测频次:

(1)陆地植物群落监测:全年1次,5月至10月采样。

(2)环境要素监测:水、空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国家或省级例行监测同步;气象要素观测与监测区域或周边自动气象站同步。

(3)景观格局监测:全年1次,与陆地生物要素监测同步。

4、工作方式:生态环境地面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省站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11月底前,将监测报告(*.doc)和监测数据(*.xls)统一命名为“2018年XX省(市)生态环境地面监测报告/数据”(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省站。

6、质量保证:内部质控执行《生态环境地面监测补充方案》(另行通知),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

(十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按照《关于印发 <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 和 <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 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要求,2018年甘肃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范围为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48个县域(永登县、永昌县、会宁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民勤县、凉州区、天祝藏族自治县、古浪县、甘州区、高台县、临泽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乐县、山丹县、山丹马场、庄浪县、静宁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镇原县、通渭县、渭源县、漳县、岷县、武都区、文县、宕昌县、康县、两当县、礼县、西和县、临夏县、康乐县、和政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其中山丹军马场包括在山丹县内),除此之外,按涵盖全省所有市(州)的原则,嘉峪关市继续开展监测工作;14个必测村庄每年连续监测。

2、监测项目: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3、监测内容:执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环发〔2014〕125号)。

4、工作方式: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中必测村庄监测为中央事权,其他为地方事权。由省站组织市州站将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开展。14个必测村庄的监测工作由所在市(州)站负责完成。

5、报送时间: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底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15日前,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

6、质量保证: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十五)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工作方式: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市站开展监测,省站对全省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报送总站。

5、数据报送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省站于每年12月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省站分别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试点布设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向所属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该点位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据不符合噪声测试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报环境保护部及总站备案,备案时间功能区点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十六)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

省站负责开展省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甘肃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开展例行的省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每日分析未来五天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完成未来五天全省5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每周一分析未来一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遇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编制报告。每日按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站网站发布未来三天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像西北西北中心报送未来五天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兰州市站每日开展未来3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并向总站及省站报送预报结果。

各市州站逐步开展例行24小时、48小时的城市预报工作,适时开展未来3天以上的空气污染趋势预报。

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省环保厅下发的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本地污染源监管需求也可将其他排污单位纳入监测范围)。

2、监测内容: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浓度。

3、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的要求确定,同时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开展VOC专项检查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半年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季度监测1次。

其他监测项目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1次/年;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监测结果报送

(1)采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各市州站按要求汇总、审核行政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电子表格,并于6月5日前报送上半年、12月5日前报送下半年数据至省站,省站通过VPN网络25日前报送总站。市州环境监测站应按半年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分析超标企业及原因,并由环保局行文将纸质版报告及时上报省厅监测处,抄送省站。

(3)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及排污口,要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对于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未监测的企业,应由企业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当地环保局出具现场检查证明材料;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国控企业,由当地环保局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4)按照“测管协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联动,发现严重超标的污染源,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十八)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

全省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

2、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必要时可赴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能力、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每季度抽查5%,全年抽查不少于20%的发证企业。

4、任务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省站负责统筹安排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市级环境监测站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许可证核发企业名单,开展本辖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5、数据报送(何时报省站,报送科室)

各市州监测站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辖区内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省站应急与现场室,同时电子件发送到scene@gsemc.cn;省站汇总后,于20日前将全省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总站,同时电子件发送到wry@cnemc.cn。

(十九)重点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自测

严格按照环保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全面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相关企业按时填报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相关企业每月按时填报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调度管理系统,上报市州环保部门;各市州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国控重点监控企业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于每月2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上月企业自行监测调度结果;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上季度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调度结果。省环保厅每月6日前向环保部报送上月全省企业自行监测调度结果;每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向环保部报送全省上季度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调度结果。

六、其他监测

(二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由各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州环保局督促辖区内有关县域按时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并及时上报。

省站组织完成国家(48个)重点生态功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数据的填报与报送,并对其他数据进行审核和管理指标打分,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及现场核查的技术支撑。

(二十一)开展黄河兰州段底栖动物试点监测

省站继续开展黄河兰州段底栖动物的监测。

(二十二)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积极与卫星中心应用中心协调,逐步开展我省沙尘卫星遥感监测、重点区域人类活动及生态破坏遥感监测、典型区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遥感监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无人机监测。

七、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管理计划,全面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为目的,出台《甘肃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建立与技术监督局联合开展的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检查机制并开展抽查,健全监管体系,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二十四)省级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进一步完善全省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体系,在全省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网络,省站将加大对责任书地表水考核断面、省界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断面、部分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抽测比对;组织开展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监测质控抽查,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企业达标情况进行监督验证;对地州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噪声监测、土壤监测开展不定期监督性检查。

1、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1)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质控比对

各市州站按照省站统一安排,组织并监督社会化运维机构开展所辖区域内省控空气自动站颗粒物(PM10和PM2.5)手工质控比对,运维公司应于3、6、9、12月20日前,向省站上报下季度比对计划并提供数据充足的滤膜,省站依据比对计划完成空白滤膜初重称量,采样后滤膜按规范要求保存上交省站,同时上报采样原始记录,省站完成滤膜负载称重并组织实施颗粒物监测质量评价。

运维单位每季度比对站点数量不少于负责的省控空气自动站总数的25%,所有省控空气自动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手工质控比对。PM10和PM2.5应同时开展比对,每站点至少连续比对5天,获取不少于5对有效时段的比对数据,比对相对误差按总站质量体系规范开展评价。省站对各市开展比对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并组织进行部分省控点的质控比对核查。

(2)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

省站负责与总站的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工作,每年向一级标准开展至少一次量值溯源。市站负责检查第三方运维单位臭氧标准传递情况,并每半年对省控空气自动站臭氧工作标准开展一次核查,结果上报省站。

(3)气态污染物自动盲样监测

市站负责对辖区内省控空气自动站开展盲样标气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标气测试,结果上报省站。

2、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进一步提高地表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加强全省地表水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开展全省目标责任书地表水考核断面、省、市界断面、生态补偿断面、部分敏感河流断面水质监测质量核查与抽测。组织市州环境监测站同步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实验。

3、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认真落实2018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总站《2018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要求,对我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单位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比、完整。

4、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生态环境地面监测监督核查

根据总站《生态遥感监测野外核查技术方案》、《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等要求,对土地覆盖图层解译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并开展野外核查,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态遥感解译数据质量。

5、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核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2018年甘肃省农村环境监测的数据质量,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开展环境质量抽测和监测质量管理现场检查工作。

6、声环境质量监督核查

在全省范围抽取区域噪声监测点位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开展省、市两级同步现场比对监测,核查历史监测数据,检查日常质控措施实施情况。

7、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对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企业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抽取一定比例的重点监控企业,省、市两级同步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的比对与检查。

(二十五)实验室能力考核

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环境监测任务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质控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针对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环节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

(二十六)持证上岗考核

开展对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八、应急监测

(二十七)日常预警

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和判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及早向主管部门汇报,及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争取应对工作的主动。

(二十八)应急监测

各级监测站应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发生污染事故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第一时间发布监测信息。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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