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印发《2018年湖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要点提出,2018年湖南完成全省石化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陶瓷制造、钢铁、有色金属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继续开展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启动锅炉工业、合成材料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湖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湘环函〔2018〕19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和《2018年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部署的工作任务,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我厅制定了《2018年湖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9日
2018年湖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的
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和《2018年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部署的工作任务,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强化排污者责任为核心、以完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为目的、以排污许可证核发为基础、以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保障,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解决企业历史环境问题,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环境管理。
三、主要工作
(一)完善政策制度和技术规程。
1、贯彻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各项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探索建立证书核发的共同审核机制、已发证书质量核查机制。探索研究排污许可证后监督管理机制和证后执法检查机制。(厅内牵头部门排污许可办,下同)
(二)完成年度许可证核发任务。
2、组织完成全省石化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陶瓷制造、钢铁、有色金属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继续开展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启动锅炉工业、合成材料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办负责)
(三)加强排污许可质量管理。
3、组织开展火电、造纸等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许可证,实行撤销或督促变更处理。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较差的市州进行通报和督办。(排污许可办负责,各技术支持单位配合)
4、切实加强本年度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质量管理。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查全覆盖,把排放口信息、污染因子、执行标准、许可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作为质量审核的重点内容。分级建立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清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要纳入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办负责,各技术支持单位配合)
(四)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的执行管理。
5、组织开展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执行情况检查,对未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编制质量差的企业进行通报,并将相关企业名单移交环境监察部门和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排污许可办负责)
(五)开展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
6、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不执行排污许可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环监局负责,排污许可办配合)
(六)开展发证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7、组织开展行业清理整顿。按照《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和“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对企业存在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采取挂单销账、问题清零的方式,做好已发证行业的清理整顿。(环监局负责,排污许可办配合)
(七)推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
8、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执法监察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内容的衔接。开展火电、造纸等行业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衔接。推进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和执行报告数据及平台的对接。按照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以排污许可证作为初始排污权确权依据,进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监测处、环评处、环监局、交易中心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积极推动排污许可信息化建设。
9、加快推动省级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接。(信息中心负责,排污许可办配合)
10、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主要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在线监测、环境执法等基本信息快速查看功能。(信息中心负责,监测处、环监局、排污许可办配合)
(九)强化宣传和培训。
11、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管理和技术培训。组建各行业技术支持团队和省级专家库,培育壮大专家队伍,为排污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排污许可办负责,各技术支持单位配合)
12、推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技术机构,强化技术支持。(排污许可办负责)
13、扩大宣传途径,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排污者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领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法宣处、排污许可办负责)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