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苏州印发《苏州市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苏州市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提标改造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我市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按期达标排放,有效减少VOCs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化学工业企业VOCs治理水平,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化学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工作。
二、治理要求
(一)持续推进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各地要结合《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全面开展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2017~2019)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17〕29号)、《市政府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127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化学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和“散乱污”化学工业企业,予以淘汰关停。
(二)推广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各地要根据环保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
(三)强化有组织工艺废气收集治理
各地要督促企业加强排查生产过程中的排放节点,对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同时,要加强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推广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落实有组织排口的监测要求,定期开展监测。对于《标准》中符合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要求和列入重点VOCs企业名单的,应按要求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
(四)无组织废气收集管理
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要求,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工艺操作过程、废水集输处理和固废(液)贮存过程、开停工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产生的含VOCs废气排放。
各地要督促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要求,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及检测计划,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开展泄漏检测,并对超标的密封点及时修复,定期向所在属地环保部门上传检测数据及报告。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梳理摸排(2018年4月)
各市、区环保局根据《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1适用范围”要求,结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系统”中填报企业名单,摸排梳理辖区内化学工业企业相关信息,确定提标改造企业名单并进行告知企业按期达标要求。
对于列入“苏州市全面开展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中“关停一批”和“转移一批”名单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提标改造范围。
(二)开展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
各市、区环保局要对照标准,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各地提标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对列入提标改造名单的企业,应参考《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一厂一策”方案编制指南》,全面梳理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提出达标整治要求。“一厂一策”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三)核实总结(2019年2月底前)
各市、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标改造情况进行核实(包括企业提供的监测报告、泄漏检测及修复报告、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物料管理台帐等),出具专家核实意见,并组织企业在“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系统”中更新排放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进度安排等;大气污染防治、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职能科室要协调配合,协同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企业按期达标排放。
(二)落实管理责任
各市、区环保局要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按照“一厂一策”要求,指导企业科学编制提标改造方案,督促企业按期达标。各市、区环保局可根据《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的地方行政部门管理要求,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能科室牵头开展企业提标改造方案的备案工作并对企业完成情况进行核实。
(三)提供技术支撑
苏州市将组织专家对《标准》和“一厂一策”进行解读和介绍。各地要加强指导,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开展培训,为企业方案评估、工程施工、项目完成核实等方面提供技术保障。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督促企业应按照《标准》“附录C”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加强日常监管。各地环境执法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对于不能按期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停。
五、其他
各市、区环保局请于4月30日前上报提标改造企业名单(见附件1);2019年1月31日前上报企业提标改造完成信息及相关材料。联系人:吴高鹏,电话:65248004,邮箱:szhbwf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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