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南通印发《南通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全文如下:
南通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各项要求,确保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通办发〔2018〕9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委发〔2017〕6号)、《南通市“三河三行业”整治总体方案》(通办发〔2017〕71号)以及《南通市河岸共治行动方案》(通政办发〔2017〕110号)等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2018年工作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1、地表水。5个国考断面、31个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保持稳定,优良率分别达到100%和67.7%,其中Ⅱ类水比例不低于6.5%。消除启东市和平南桥断面劣Ⅴ类。70个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提升到61.4%;劣Ⅴ类断面比例不高于4.3%。北凌河、掘苴河、栟茶运河、如泰运河等重污染入海河流主要污染指标大幅好转,其余入江支流、入海河流巩固改善成效,确保不出现新的重污染水体。各县(市)区地表水市考以上断面年度考核目标见表1。
2、城市黑臭水体。完成8条省考和7条市考黑臭水体整治,市区及各县(市)城关镇纳入考核的9条城市河道监测断面水质有所改善。
3、饮用水源地。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率保持100%;6个备用水源地完成保护区整治任务,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4、地下水。6个地下水国控点位和6个省控点位的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水质极差比例不高于33.3%。
5、近岸海域。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改善,5个国控、3个省控近岸海域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62.5%以上。
(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2018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7年削减2.96%、2.75%、2.06%、1.98%以上。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见表2。
二、2018年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落后产能淘汰要求,压缩过剩产能,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任务。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加大低端落后化工企业(化工监测点)淘汰力度,制定实施2018年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予以淘汰。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的依法关停并转迁任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等〕
2.推进“三行业”企业整治。按照“三行业”整治10条标准,对全市化工、钢丝绳、印染企业依法进行分类处置,通过实施升级、转产、关停、搬迁等措施,推动“三行业”产业转型升级,2018年关停或拆除企业或污染生产线(工段)210家(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等〕
3.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对全市“散乱污”企业逐一排查整治,一厂一策,扎实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安监局等〕
4.严格环境准入。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有关规定,明确重要工业项目、城市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业项目的具体环境准入要求和保障措施,实行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和区域准入限制。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化工项目,淮河流域限制发展高耗水型产业,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项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等〕
5.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83个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建设,全年计划完成总投资107.9亿元,启动新一轮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出台《“十三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督促全市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化工园区全面开展循环改造,推进市开发区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规范国家资金使用,编制完善我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等〕
6.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分步骤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排污及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刷卡排污,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7.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按照国家工信部、环保部发布的《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及省环保厅、经信委《关于做好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266号),2018年底前完成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等农药、电镀企业清洁化改造工程。继续加强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8.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加强12家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在线监控设施监管力度,完善配套收集管网,提升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定期更新工业集聚区档案信息。强化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化工园区内各化工企业完成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改造,企业清下水排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可自动控制的排放阀。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组织企业摸底调查,筛选确定特征污染物,2018年如东化工园区率先建立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等〕
(二)深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9.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推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三期二阶段扩建5万吨/日工程、通州湾临港污水处理厂新建2.5万吨/日工程、通州益民污水处理厂二分厂二期工程新建2.5万吨/日工程、如皋市长江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2万吨/日工程、南通市西部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新建1万吨/日工程以及如东县外向型农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新建0.5万吨/日工程以及南通东港排水有限公司一二期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等一批项目建设。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末端增加人工湿地等生态净化设施。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
10.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与管理,加大对纳管单位排水管理力度,严格雨污分流。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提高污水收集量。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到“十个必接管”(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小区、工业集中区、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宾馆、饭店和浴室),提高设施运行效率。2018年底,新增污水管网196.2公里,市及各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11.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鼓励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个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2018年完成建制镇提标改造规模4.2万吨/日,建制镇设施负荷率达到60%以上。推进市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等〕
12.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完善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强化污泥转运及全过程监管,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能力不足的地区加快建设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确保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等〕
13.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与尾水再生利用。编制实施《南通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尾水再生利用。加快建设和完善市区和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等〕
(三)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4.调整优化养殖产业区域布局。加强源头管控,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与水产养殖业,合理确定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及总量。〔牵头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等〕
15.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巩固禁养区养殖整治成果,依法做到应关尽关、应拆尽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打通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通道。重点开展生猪小型分散养殖整治,杜绝畜禽粪污直排河道。建设面向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污专业化收运体系、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与集中处理中心。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动10个畜禽粪便处置中心建设。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牵头单位:市农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等〕
16.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鼓励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业化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方式。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区)创建活动,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全覆盖,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禁止在内陆地区发展半咸水养殖,2018年底关停或改造40%以上不合格南美白对虾养殖场。〔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等〕
17.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严控农业面源污染,化肥用量比2015年减3%、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在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生物群落等,建设生态沟渠净化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和地表径流。〔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
18.实施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加快完成2013~2017年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审计工作,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已建行政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落实中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与建设,2018年底共实施251座村庄生活污水设施。持续实施开展农村河塘疏浚和水美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以消除旧厕和敞口粪坑为重点,全市每个行政村(居)示范性修缮整改30座三格式无害化户厕,新改造无害化卫生户厕1万座。〔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环保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计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19.加强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年限船舶;贯彻实施《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018年新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须执行新标准。落实长江及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健全相关联合监管和联单制度。实施《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在辖区里进行压载水排放的境外船舶要经过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局共同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批准工作。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推进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质监局、环保局、港口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20.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推进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各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达到要求。加强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其作业活动水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南通海事局、经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海渔局、商务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五)加强水资源节约
21.控制用水总量与提高用水效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建立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至市县及各领域、行业;推进市、县(市)区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市区和县城镇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等杂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委、统计局等〕
22.加强城镇、工业与农业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不断提高工业水循环利用率。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落实污水“超低排放”企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措施。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物价局、统计局、环保局、质监局、农委、农发局等〕
23.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快重点示范水生态工程建设,强化水系连通、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节水减排等任务落实。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和限制纳污红线的考核,加快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从严核定河流水域纳污能力,探索建立生态流量(水位)控制方案。加快推进九圩港提升泵站工程建设,开展通吕运河、通启运河、焦港河提水泵站建设研究。科学实施引江调水,增强内河的水体流动性,提升水体自净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六)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24.严格生态红线保护与规划蓝线管理。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等涉水红线区域保护。加快长江、通榆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等生态廊道构建。加强规划蓝线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水域占补平衡,确保水域面积不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
25.持续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2018年制定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按照省级统一部署,适时将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农委、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等〕
26.落实“河长制”、“断面长制”职责。严格落实我市各主要河道的市、县、乡镇以及村组四级河长工作职责,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统一协调推进。进一步落实我市70个市考断面的市、县、乡镇三级断面长工作职责,重点针对断面达标改善或水质维持方面开展工作,确保达到考核要求。各级河长、断面长名单均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27.实施生态河湖行动计划。开展“3111”(3条市级河道、10条县级河道、100条乡级河道、1000条村级河道)生态河湖治理活动示范样板工程,实行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强化农村污染水体整治,实现全市河长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
28.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省水利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8〕14号),严格设立排污口许可,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对不予保留的排污口分类分批封堵,对保留的排污口实行统一标识,建立名录,强化重点河道重点入河排污口尾水监测。〔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等〕
29.完善水质监测预警体系。2018年新增东安闸桥西、碾砣港闸、九圩港桥、聚南大桥、北凌新闸、六总闸、环东闸口、大洋港桥、塘芦港闸等9个国考或入海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确保数据联网并投入运行,加强重点断面水质监控力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等〕
30.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8年完成8条省考黑臭水体和7条市考黑臭水体整治。〔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财政局等〕
3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整治海安县新通扬运河应急水源地、如皋市长江长青沙七匡水源地、通州区通吕运河金沙应急水源地、启东市头兴港河汇龙镇应急水源地、启东市通吕运河吕四港镇应急水源地等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等〕
32.深化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应急保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应急备用水源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快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全面推进市县“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卫计委等〕
33.强化沿海岸线管控。摸清海岸线利用现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布局产业类型,强化沿海岸线及沿海港口岸线用途管制,不断提高自然岸线保有率。严格执行围填海管制要求,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管委会)政绩考核,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按要求实施涉海工程审批和监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沿海办、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港口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经信委、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委等〕
34.防治近岸海域污染。加强沿海化工园区、入海河流、河口等水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定期组织排查并更新清单。2018年6月底前完成启东市吕四污水处理厂非法排口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
35.加强海洋生态与湿地保护。加强海门牡蛎礁、如东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与管理,开展牡蛎礁等特殊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抢救性保护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滨海潮间带等自然湿地;加大沿海滩涂湿地保护及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沿海办、水利局等〕
36.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坚持分级分区管理、用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原则,凡地下水超采区涉及到的乡镇,全部按超采区进行管理。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
37.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根据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书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并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防渗工程建设监管。在部分工业退出土地或禁采、限采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
38.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不断健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完善制度规范;开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和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研究;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认证、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按照省统一部署,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相关控制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经信委、卫计委、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39.积极推行差别水价。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并在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推进实施。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严格落实差别水价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
40.完善排污税征收政策。加强排污费改税改革工作领导,完善排污税征收及收入管理。按照省定标准,完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污税征收标准;推进国家重点排污单位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税。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推进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牵头单位:市地税局、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经信委等〕
41.推进排污权交易。修订完善《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4〕117号),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培育发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受让方与所在控制单元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42.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54号),全面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实行按月监测、按季通报、按年结算。〔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等〕
(八)加大水环境监管
43.强化断面达标精细化管理。2018年6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编制完成28个市考以上不达标断面达标整治方案(见表3),报市(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017年已完成方案编制的县(市)区需继续加大断面周边问题排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达标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财政局等〕
44.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市县两级政府的环保、建设、卫计部门分别定期监(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等〕
45.依法加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监管。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依法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法制办等〕
三、2018年重点工程项目
2018年,我市共安排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204项,其中产业结构调整项目51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15项,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项目48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23项,船舶污染防治项目5项,水生态保护项目54项,能力建设项目8项。计划总投资38.48亿元。(详见附件2)
四、2018年水污染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日常协调督促,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与监管措施,对水质改善不力、重点任务进度滞后的地区及时预警、定向督办。建立会商机制、通报机制和督查机制。针对水质监测状况或特定情况,建立部门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特定问题。按月分地区进行水质通报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通报,分送市主要领导、市级河长、断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地党委、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及水质改善情况进行督查。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完善配套政策,在水污染防治中充分履行职能,切实发挥各自作用。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严格目标任务考核。依据国家、省考核规定,市政府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三)从严环境执法监管。每年的上、下半年,分别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执法“亮剑”行动,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强化刑事司法处置。公安部门强化力量配备和警力倾斜,提前介入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直接查处重要环保刑事案件。强化行政执法查处。加强执法力量的调配整合,推行突击执法、点穴执法、驻点执法、交叉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综合执法联动。加强环保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完善司法衔接机制,增强打击合力。逐步把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环境问题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畴,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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