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南通印发《南通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全文如下:
南通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结合《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委发〔2017〕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18〕9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我市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确保目标为: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38微克/立方米,AQI达标率73.5%;力争目标为: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37微克/立方米,AQI达标率74.0%。各地目标分解具体见表1。
二、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
(一)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更为严格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制定非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完成省下达的化解产能任务。在纺织、化工、印染、电镀、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转移、升级和重组一批化工企业。狠抓“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清理整顿。2018年底前,根据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确保“关停一批”名单中企业任务完成,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2.加快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关闭)工作。推进城市建成区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推进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的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3.实行煤炭总量控制。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6年减少155万吨。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严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沿江地区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推进热电整合项目实施。以大型燃煤机组15公里半径范围内为重点,实施热电整合。继续推进启东国信热电异地搬迁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实施率,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6.加强火电、热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治理。对企业物料堆场、输送转运、装载卸料等环节采取精准治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
7.深入推进燃煤热电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18年全市继续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对8家热电企业17台7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8.加快淘汰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对全市48台10~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实施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推进35~6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完成特别排放限值的提标改造。根据禁燃区要求加强对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执法监管,巩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海安县、通州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关停仍在使用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工业炉窑整治。根据市统一部署加快全市南美白对虾加温设施的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质监局、规划局、财政局〕
9.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行业提标改造,完成家具、船舶、工程机械、塑料包装印刷、钢结构、卷材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回收、吸附吸收、焚烧等高效末端治理技术。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推进电子信息、纺织、家具及木材加工等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行业完成218项VOCs治理任务,确保完成VOCs减排目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
10.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结合现有技术,在印刷包装、家具制造、集装箱、交通工具、船舶制造、机械设备、人造板等行业,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包装印刷行业使用水性、醇溶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替代。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打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船舶制造行业内仓生活区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无溶剂型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机械设备、钢结构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人造板制造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胶黏剂替代。2018年底前,完成57个项目。〔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11.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2018年底前,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南通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运用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确定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及VOCs治理绩效评估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扬尘污染防治
12.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落实6个100%抑尘措施,房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配备车辆冲洗、洒水设施。市政工程围挡要做到应围尽围,社会通行通道必须进行路面硬化,作业现场内的施工临时便道应做到基础坚实。中心城区内重大市政工程施工时,应对施工场地100米范围内的道路实施连续洒水降尘,保持道路整洁无积尘,通行时路面湿润。编制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全面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对渣土运输车辆运行时间、线路实施动态管理。对20家建筑工地试点开展粉尘在线监测。〔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13.加强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管理,加大作业设施设备投入力度,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全市增加扫水车10辆、护栏清扫车2辆、冲洗洒水车10辆,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8%以上。加大对城市主次干道机扫和洒水频次。深化推行“深度保洁”管理模式,按照“主要道路、重点区域每天洒水不少于1次,重污染天气每天不少于2次”的要求,适度增加道路冲洗洒水频次,加大工地周边等易发扬尘道路洒水抑尘力度,提高道路控尘管理水平。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审批,未配备冲洗设备的工地,应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14.开展码头堆场、交通、水利工程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沿江沿海沿河港口码头及煤堆场、物料堆场、散货堆场等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特别加强沿江公路两侧堆场整治,非码头附属堆场由地方政府负责开展整治,建立健全沿江港口码头及煤堆场、物料堆场、散货堆场等扬尘整治基础资料台账。全年开展20个“三场一站”整治项目。全市交通、水利工程强化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施工方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管局、环保局〕
15.加强拆迁地块和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地块扬尘防控。拆迁施工现场作业与建筑垃圾清运堆存场所必须进行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拆迁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拆迁施工现场应采取全封闭围挡、覆盖,长期不能施工的应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硬化措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6.加强收储地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拆迁已经完成并交接的收储地块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地块管理,防止外来垃圾、渣土倾倒,通过绿化、场地硬化等措施进行防尘处理,对工程堆积的需要再利用的裸土铺装防尘网、种草等措施防治扬尘。〔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7.开展市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拆除作业完成后,建筑垃圾30天内清运,相关责任人及时对全场地进行覆盖。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要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铺装固化。〔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
(四)发展绿色交通
18.淘汰老旧机动车。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老旧车辆任务。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对所属车辆进行认真排查,对符合国家治理要求的老旧车辆先行淘汰报废。根据省政府出台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奖补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与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商务部门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拆解车辆档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9.强化车辆禁行、限行举措。科学调整禁行、限行区域、时段,强化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行违法行为。调整优化重型货车禁行区域,根据现有路网结构的变化,逐步调整过境重型货车禁行区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推进绿色出行。新开辟公交线路4条,新购(租赁)200辆公交车中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车占比应达到70%。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到2018年底,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2%、清洁能源巡游出租车占比达到70%。各地要加快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分别达到85%,且完好率分别达到95%。〔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局、供电公司〕
21.加强油品使用监管。继续推进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系统建设。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VI汽油标准。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质监局、发改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22.加强机动车尾气监管。完善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I站和M站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推进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年内建成固定式、移动式遥测设备各1套,鼓励有条件地区自行建设固定式遥测设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3.实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各县(市、区)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II及以上标准。鼓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变型拖拉机)自主淘汰。〔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农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农委〕
24.开展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建码头配备岸电设施,完成16套港口岸电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加强船舶岸电受电能力建设。具备岸电供受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全部实现“油改气”或改用电动起重机,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新建以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鼓励现有船舶改造升级和使用清洁能源。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南通海事局、供电公司;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秸秆焚烧污染防治
25.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坚持以“五化利用”为引领,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点和集中堆放点的管理,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对禁烧的源头控制作用。〔牵头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6.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督查巡查,坚决遏制秸秆露天焚烧现象,确保火点同比不增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城管局、农委〕
(六)其他污染防治
27.加强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控制。2018年底前,针对一类、二类及具备烤漆房的汽车维修企业开展VOCs治理,各县(市)、区完成汽车维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汽车维修行业使用的涂料应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2018年底前,完成101家重点汽车维修企业治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
28.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控,落实街道属地责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201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开展专项治理。2018年底前,全市88家重点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行政审批局、食药监局、质监局〕
29.开展油气回收。推进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改造,2018年起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启动加油站油气回收深度整治和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年内完成油气回收项目4个。〔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商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
30.禁止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严禁垃圾露天焚烧。〔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食药监局〕
31.新建建筑内外墙涂料替代。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建筑涂料。2018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内外墙装饰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建筑内外墙装饰应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应符合国家、省强制性标准要求。严格设计环节监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清晰标明内外墙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行政审批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2.开展干洗行业整治。根据基础数据台账资料,开展开放式、半开放式干洗装置淘汰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
33.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积极推动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地方法规的出台并广泛宣传,通过严惩、有奖举报等措施,落实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违规燃放及销售等行为。强化重污染天气和传统节日的巡查,减轻燃放烟花爆竹给我市带来的空气污染。〔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与单位:市安监局、工商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相关区政府(管委会)〕
(七)大气环境监控和预警
34.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发挥市级多参数超级站作用,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48小时预报环境空气质量,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根据《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开展VOCs手动监测,并逐步开展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各县(市)区环保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2018年底前,化工、印刷包装、工业涂装等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气象局〕
35.完善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加强大气静稳条件下应急管控工作。根据预报预测结果,提前应急“削峰”。秋冬季以颗粒物管控为重点,依法做好大气静稳条件下停工限产措施,夏季针对重点VOCs企业开展。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完善自身预案,定期更新工业企业限停产、工地停工等应急管控清单,开展应急工作。〔牵头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36.完善南通市大气污染源清单数据库。开展VOCs源解析工作,根据我市PM2.5、O3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时空分布分析,进一步完善多污染源、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方案,针对高反应性VOCs物质探索精细化的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7.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做好国家、省、市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建立空气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制定保障方案,排出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具体管控名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城管局、城乡建设局〕
(八)环保宣传教育
38.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39.结合“6.5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开展面向社会、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科协〕
40.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从我做起”“文明敬香”“文明祭扫”等公众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环保局〕
三、2018年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一)项目总体安排
综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计划,2018年全市共安排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594个,汇总情况见表2。
(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
全市计划实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23项,分区域统计情况见表3。
(三)燃煤锅炉整治项目
全市计划实施燃煤锅炉整治项目48项,分区域统计情况见表4。
(四)燃煤热电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全市计划实施燃煤热电超低排放改造项目17项,分区域统计情况见表5。
(五)热电整合项目
推进热电整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国信启东热电有限公司异地搬迁。
(六)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
完成化工、家具、船舶、工程机械、塑料包装印刷、钢结构、卷材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行业完成219家VOC治理任务。分区域统计情况见表6。
(七)有机溶剂使用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胶黏剂替代项目
结合现有技术,在印刷包装、家具制造、集装箱、交通工具、船舶制造、机械设备、人造板等行业,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全年完成57家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分区域统计情况见表7。
(八)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治理项目
针对一类、二类及具备烤漆房的汽修企业开展VOCs治理,全年完成汽修行业101家企业VOCs综合治理。分区域统计情况见表8。
(九)餐饮油烟治理项目
2018年4月前,各县(市)、区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开展专项治理。全年88家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分区域统计情况见表9。
(十)油气回收项目
推进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改造,2018年起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启动加油站油气回收深度整治和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年内完成油气回收项目4个。
(十一)港口岸电系统建设
2017年底前全市4家单位(码头)开展16套岸电系统建设,具体情况见表11。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察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主体。市大气办要加强日常协调,加密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督查和调度频次,定期向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改善不力的地区及时预警、定向督办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把大气污染治理列入党委、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人完善组织推进机制,将全年目标任务和工程项目逐月分解到各地区和重点企业,并加大绩效考核力度。海安县、如皋市要采取切实措施降低PM2.5浓度。港闸区要强化治理,遏制臭氧浓度不断升高的势头。市各有部门要履行行业牵头治理责任,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分类考核,完善配套政策,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充分履行职能,切实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强化执法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理念,继续狠抓新《环境保护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我省地方法规、标准的落地见效,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大气重点污染源的明查暗访,集中开展执法“亮剑”行动,推行突击执法、点穴执法、驻点执法、交叉执法,严肃查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工地、道路扬尘执法力度。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公安部门要联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的道路检查。强化刑事司法处置,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联合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律,使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三)引导公众参与
各地政府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方案,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对实施方案的新闻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推进建立政府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