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方案确定了普查工作的目标、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等,旨在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市级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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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04-25 16:1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方案确定了普查工作的目标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等,旨在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市级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详情如下: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5日

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做好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17〕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市级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朔州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有色金属行业(铅、钼、汞、钒等)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包括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焦化行业废气污染物普查内容增加苯并芘。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4)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3)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原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省里下发的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以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安排

(一)普查时间安排。

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普查准备、全面调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包括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普查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开展污染源排查等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等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包括开展清查建库、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等工作。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包括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和表彰等工作。

(二)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成立机构。成立市、县(区)两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确保普查机构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等。

2.建立普查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细化技术规定,制定普查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普查信息报送和公开、普查数据在线报送等机制。

3.启动普查清查。

(1)根据技术规范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

(2)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省普查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国家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库)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

(3)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的企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

4.宣传动员。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

(三)2018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组建普查队伍。各县(区)组建由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普查队伍。各县(区)根据国家和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要求,开展相关选聘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开展清查建库。各县(区)对国务院和省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确定辖区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划定的普查小区,完成辖区内的全部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清查工作。按照国家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库)排污口进行水质监测。根据我省的清查抽样制度规定,开展清查质量抽查。

3.开展入户调查。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4. 数据审核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由县(区)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对各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5.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市普查办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办和专项核查的方式,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前期准备及清查质量核查、入户调查及普查报表填报质量核查、数据汇总核查等,督查各县(区)加强普查质量管理。核查结果作为衡量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6.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结合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的普查对象,配合省级普查机构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相关工作。

7.组织普查试点。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区域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普查工作重点县,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工作技术规定,围绕普查组织实施、普查技术方案、数据处理系统等关键技术环节,重点探究各项技术要求操作性,验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入户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组织实施流程的可操作性,为全市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四)2019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按照新修订的《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市级和县(区)级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

2.开展总结与验收。市、县(区)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并逐级报送。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有序、逐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形成最终普查数据成果。

3.发布普查成果。普查工作验收结束后,市、县(区)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各级普查办及时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4.开展成果应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工作指南,市、县(区)根据工作需求,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重点行业源谱库、污染源地图和风险源地图等,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朔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和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成立本行政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部门分工。建立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建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局: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公路局朔州分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干线公路现有交通量观测站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中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村居民能源使用基本信息。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实施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等工作。

朔州军分区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负责提供与农业机械相关的数据,配合完成污染源核算工作。

六、普查质量管理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填报单位是数据质量管理主体,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的采集、汇总、填报、录入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普查数据实施联网采集、专网审核,普查员统一配备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现场数据通过手持移动终端同步上传至国家、省普查办后,通过专网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建立覆盖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全过程的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及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对各县(区)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和层级,细化普查质量控制细则,通过科学调查方法的设计、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关联数据信息的比对验证等质控手段,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执法检查,配合省级开展填报质量检查、市与市之间的交叉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实施市对县、县对填报单位的专项质量检查,县与县之间的交叉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其结果作为考核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严厉处罚普查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依据《统计法》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普查保障措施

(一)保障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二)加强普查培训。市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全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人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并积极组织市、县两级普查技术骨干参加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订宣传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并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督查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的督办制度,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五)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普查保密责任,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指定保密工作责任人,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普查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在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符合普查信息保密规定,报上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操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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