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浙江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加强浙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共抓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绿色发展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确保生态功能不退化、水土资源不超载、排放总量不突破、准入门槛不降低、环境安全不失控,努力把浙江省率先建成长江经济带水清地绿天蓝的绿色生态区和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空间管控、分区施策,强化底线、严格约束,改革引领、科技支撑的原则,全力推动大保护,实现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落实分区保护重点,共建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安全长江。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全面提升,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3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二、确立水资源利用上线,妥善处理江河湖库关系
(一)实行总量强度双控。
严格总量指标管理。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配合太湖流域管理局做好太湖和新安江流域水量分配工作。以县域为单元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构建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平台,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完善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政策措施,重点推进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从严核定建设项目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进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水源相对集中的重点中型以上灌区的取水许可证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完成其他中型和小型灌区的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4.0亿立方米,力争在“十二五”末用水总量基础上,全省用水总量实现零增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54.67亿立方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强度指标管理。结合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规划,合理制定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的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健全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将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大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建立城镇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名录,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账。到2020年,全省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3%和20%以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参与)
推进重点领域节水。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农业节水,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加快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建设与配套改造,大力推进“五小水利”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等建设。组织实施百万亩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工程,开展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工程试点,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积极发展旱粮生产,探索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省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强化工业节水,实施高耗水行业生产工艺节水改造,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完善电力、钢铁、造纸、石化、化工、印染、化纤、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省级用水定额。强化城镇节水,加快节水型服务业建设,加强用水管理,加快GIS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继续争创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供水管网5500公里,改造供水管网3500公里,到2020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参与)
(二)实施以水定城以水定产。
合理确定城镇规模。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引导控制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城镇建设和承接产业转移区域不得突破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控制杭州等生活需水量增幅较大市(区)的新城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城镇居民用水增量。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采取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参与)
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缩减产能,除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或热电联产项目外,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限制杭州等地造纸行业,宁波等地纺织行业规模,严控老石化基地的工业用水总量,鼓励沿海城市在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牵头)
统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全面提升城乡水资源保障水平,突出“量质并重,多源供给”,实施以重点水源和骨干引调水工程为主体的水资源网络化配置,推进一批位于重要江河和重点中小流域上游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提高流域洪水调控和水资源供给能力。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湖库型水源地供水人口覆盖率达到90%,90%的县级以上城市建立“一源一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应对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的能力显著提升。(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加大再生水开发利用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以及农业灌溉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除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或集中供热项目外,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资源调度管理。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定应急调度预案。推进千岛湖引水、太湖引水、舟山大陆引水等八大骨干引调水工程建设,新增工程年供水能力12亿立方米,提高区域间水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推进县级城市引供水工程和海岛地区海水淡化工程建设,提升江河源头、海岛区供水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三)严格水资源保护。
优先保障枯水期供水和生态水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型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行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标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按规定完成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整治。到2020年,水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提升。(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
专栏2水资源优化配置
01水资源优化配置
稳步推进舟山大陆引水三期等工程建设。
02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
建设大中型灌区工程。优化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开展企业生产工艺节水改造。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开展建筑单位和居民小区节水示范基地建设。
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贯彻落实《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三带四区两屏”的国土空间开发总体格局,实施生态环境空间分区分类管理。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空间得到合理保护与开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国家规定的进度要求,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及时完成报批和勘界定标等工作。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各类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措施、正面清单、动态监管、激励约束政策和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区域生态安全底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深入实施《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各市县环境功能区划,实行分区差别化管理政策和负面清单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推动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参与)
(二)强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区域共建,优先布局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管,提高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准确地掌握区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编制实施1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管控禁止类、限制类产业,因地制宜发展负面清单外的特色优势产业,科学实施生态移民。到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稳步提升。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田还湖还湿、湿地保护修复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以沿海平原、沿江绕湖、沿路绕城、农田林网为重点区域不断完善防护林体系,全力实施“新植1亿株珍贵树”行动,扎实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在全省建成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公园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
整体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积极推进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补助,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加快推进森林抚育,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强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天然林保护,突出重点区域水源涵养林建设,提升重点防护林防护减灾功能,加快构筑环太湖杭州湾和沿海生态防护减灾带,建设钱塘江生态涵养区、四明山一天台山生态修复区、浙南生态保育区,完善国土生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
加大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启动湿地修复与提升工程,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实施湿地综合治理,严禁围垦湖泊,维护湿地生态用水,组织实施省重要湿地监测评价,提高湿地保护率。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制定并实施“一河(湖)一策”,全面推进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研究河湖健康评价体系,逐步修复和恢复流域健康生态系统。大力开展河湖库塘清淤,合理处置和利用淤泥,到2020年,完成河湖库塘清淤2.1亿方,平原河网基本建成河道清淤轮疏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开展生态退化区修复。
开展江河源头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开展衢江中游片、曹娥江源头区片、瓯飞鳌三江片3个重点片区水土流失治理。实施湖荡湿地植被恢复和入湖河流河岸带修复,建设湖滨缓冲带生态保护带,加强截污清淤,保持水系连通。实施湖泊水体水华防控。以“水源涵养林-湖荡湿地-湖滨带-缓冲带-太湖湖体”为构架,实施太湖流域综合治理与修复。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依法依规留足河道、湖泊河滨海地带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参与)
(四)加强生物多样性维护。
加强珍稀特有水生生物保护。加快完善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加快推进青田鼋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规范庆元、开化大鲵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与管护措施,加强大鲵的驯养繁育,开展增殖放流,扩大现有人工群体规模,积极开展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宣传和救助活动,建立野(水)生动植物及自然资源数据库,积极开展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宣传和救助活动,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严格执行禁渔制度,做到应休尽休、按时开捕,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严厉打击电毒炸等严重威胁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补充界牌和标志塔,新建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完善水生生态和渔业资源监测设施、设备。严厉打击河湖管理范围内涉水违法行为,清理整治非法采砂、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加强对航道疏浚、城镇建设、岸线利用等涉水活动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参与)
加大物种生境的保护力度。组织实施《浙江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保护行动方案(2017-2020年)》,对朱鹮、扬子鳄、华南梅花鹿、中华凤头燕鸥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普陀鹅耳枥、百山祖冷杉、天目铁木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实施原生地(栖息地)保护、生境恢复和改善、人工繁育(培育)、野外种群重建、集中迁地保护等技术,扩大种群数量,有效缓解物种濒危程度。加大河漫滩、洲滩、湖泊、库湾、岸线、河口滩涂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科学评估涉水新建项目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督促有关建设项目严格落实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措施。加强候鸟迁徙路径及栖息地的研究和保护。(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牵头)
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范能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协同推进示范,通过生态旅游等模式,可持续地利用生物资源。强化水生生物资源的引进与开发利用管理。以国家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点为基点,构建完善省、市、县三级疫情监测体系,2020年前完成220个省级疫情监测点基础设施配置。深化检疫监管,建立“一户一档”网络监管检疫档案,对种苗繁育运销实施动态检疫监管。研究国门生物防御体系建设,构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与防控管理体系,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加强重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与治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专栏3生态保护与修复
01生态环境基础调查与评估
每隔5年开展一次生态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充分发挥卫星遥感优势,摸清区域生态承载力和自然资源禀赋能力,分析区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重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成效。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重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新建一批永久样地和野外观测台站。
02生物多样性维护
建立完善珍稀特有水生生物保护中心,推进青田鼋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建立水生野生动物数据库,规范庆元、开化大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03天然林资源保护
不断完善防护林体系,以沿海平原、沿江绕湖、沿路绕城、农田林网为重点区域,实行新建和改造提质相结合。加快实施“千万亩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工程和“新种植1亿株珍贵树种行动”
04河湖保护与湿地生态修复
开展太湖、新安江、浦阳江等水生态修复工程。启动湿地修复与提升工程,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以国家重要湿地为重点,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恢复滨海滩涂湿地。
05典型受损生态系统修复示范
优先启动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受损生态系统定期调查,制定和实施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选择具有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典型受损生态系统,建设一批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示范点。
四、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
(一)实施质量底线管理。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导向,实施水岸齐治、标本兼治,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体治理,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和“美丽河”创建,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和污水处理水平,促进水域原有功能初步恢复。按国家要求制定实施水环境质量底线管理清单,明确各年度断面水质目标、具体责任人、责任分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逐一明确排污单位治污责任、措施和达标时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质量底线要求的地区,要通过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等手段,促进环境质量加快改善。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和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到2020年,力争基本实现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省剿灭劣Ⅴ类水成果得到巩固提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严格落实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在落实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基础上,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体系。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后督查,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序推动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推进绿色工厂建设,促进环境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制药、制革行业企业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清洁化改造任务。在排污口下游、干支流入湖地区因地制宜地大力建设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建设厅参与)
建立统一协调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污染监管机制。控制船舶污染排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禁止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渣油、重油。在重点港口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配备船舶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储存设施。(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海港委参与)
(二)优先保护良好水体。
强化河流源头和水质较好湖泊保护。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的江河源头,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维持源头区自然生态环境现状,确保水质稳中趋好。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的源头地区,要严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减少生态破坏,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其他源头地区积极开展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水质持续改善。全面推进东钱湖、长潭水库、千岛湖、湖山湖、云和湖、沐尘水库、赋石老石坎、飞云湖等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严格汇水区内准入和监管,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排查和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以及影响水源保护的码头,实施水源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建设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对杭州市祥符桥水厂、西区水厂、赤山埠水厂、嘉兴市长水塘饮用水源、新塍塘饮用水源等水质未达到Ⅲ类的饮用水水源,要制定并实施水质达标方案。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体系。力争到2020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城乡饮水安全得到巩固提升。(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三)治理污染严重水体。
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推进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及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指导落实城区河道排水口标识。巩固黑臭水体动态摸排和整治机制严格,加大黑臭整治工作进展报告、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黑臭水体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后的黑臭水体,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完成整治销号程序。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
实施“清三河”成效复查和长效管理。确保“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臭河、劣V类水体整治成果不反弹。科学开展河道清淤,推进生态清淤、淤泥脱水、垃圾分离、余水循环处理的一体化、流程化,逐步建立轮疏工作机制,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对保留的排污口、雨排口实施“身份证”管理,并将入河排放口日常监管列入基层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对污水直排口一律源头截污或处理达标后排放,对雨污混排口一律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专栏4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01河流源头及水质较好湖泊保护
实施江河源头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项目,推进污染源治理和生态修复,继续巩固并持续推进千岛湖等水质较好湖泊保护及修复。
02饮用水水源保护
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杭州市祥符桥水厂等未达Ⅲ类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整治项目,对于因上游来水影响或天然本底影响短期难以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嘉兴市长水塘饮用水源、新塍塘饮用水源等水源,要采取强化给水厂处理工艺或更换水源等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03重污染水体治理
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劣Ⅴ类断面所在单元为重点,强化污水收集处理与水体综合治理,实施控源截污、节水减污、河道补水、环保疏浚、生态修复、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等措施,推进劣Ⅴ类河流综合治理项目以及支流拦污截污工程,开展杭州湾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五、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建设宜居城乡环境
(一)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计划。扎实推进治气“6+1”专项行动,制定实施设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保持)规划,推进设区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巩固已达标城市空气质量,推动未达标城市加快实现达标。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比例要求,落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削减替代工作,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2017年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开展重点工业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按国家规定时限完成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改造、水泥行业脱硝改造、平板玻璃天然气燃料替代及脱硝改造。推进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机组除已列入关停计划和已启动高效化改造的外,力争基本实现烟气超低排放。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省公安厅参与)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完善监测预警应急。积极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省级有关部门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积极参与、配合长三角区域建立协调统一的防治标准和监管机制,加大酸雨防治力度。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健全区域、省、市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联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的通报机制,以及商请相关省、直辖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协商机制。统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管理方式,实现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互通和共享。(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参与)
控制细颗粒物污染。严格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统筹协调外购电和省内电源,推进天然气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加快园区集中供热,到2020年,全省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外电入浙”比例稳定在30%左右,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完成天然气管网省级干线环网建设。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的环保搬迁改造或关停。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统一新车和转入车辆排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达标监管。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广应用工作,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开展港口废油回收工作,实施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示范项目。以石化、化工、涂装、印刷包装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委、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参与)
(二)推进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
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到2020年,铜冶炼、铅锌冶炼、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主要涉工业重金属行业重金属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建议。加强有色金属冶炼、制革、铅酸蓄电池、电镀等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推动电镀、制革等园区化发展,逐步将涉重金属行业的重金属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重要粮食生产区域周边的工矿企业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升级改造,或依法关闭、搬迁。加强长兴县、鹿城区、玉环县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治理,2017年底前,重点区域制定并组织实施“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推进农用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18年底,以耕地为主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2020年底前划定全省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国家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有效降低农产品受污染风险。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省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分类实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和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试点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试点,力争在全省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在此基础上有序开展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严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风险。完成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8个重点行业中关停、搬迁和淘汰企业原址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形成动态更新的全省污染地块名录,出台污染地块开发管理办法。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从2017年起,对拟收回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商业和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率先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要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地方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开展污染地块绿色可持续修复示范,严格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建立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抓好台州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以电子拆解集中区域的多氯联苯、二噁英、镉、铅等污染治理为重点,采取整治拆解作坊、污染物清理等措施,积极探索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综合防治模式与技术,加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治理技术、制度政策等方面的试点示范,推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和经验。(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三)加强农村农业环境整治。
加快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继续实施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到2020年,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并建立垃圾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机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机制,确保稳定运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维管理,到2020年,50%以上的日处理能力30吨/日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实现标准化运维管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到2020年,全省50%的村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建设厅牵头)
开展农村河渠塘坝综合整治。以中小流域综合治理为载体,以流域(区域)为单元,扎实开展县乡河道综合治理,打造“一滩一品、一潭一韵、一堰一景”的江南特色诗画河流。2017年底前,筛查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河渠塘坝,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启动整治工作。到2020年,完成县乡河道综合治理5000公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
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有机食品认证示范区建设,加快发展循环农业,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加快建立秸秆资源化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省、市、县、乡镇秸秆综合利用逐级监督落实机制和分级考核体系,到2020年力争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带动农村污水垃圾综合治理,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以农业“两区”和主导产业为重点,组织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到2019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到2020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实现基本回收和处置,废弃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5%。落实《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17)108号),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积极推进八大生态养殖技术,全面制定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一县一方案,一场一策”。以创建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省为抓手,整县制推进美丽生态牧场建设,到2020年创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20个。在重点敏感区域实施围网拆除、网箱养殖标准化改造工程,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制订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落实不同区域管控措施。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执法。(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和美丽乡村创建。大力推进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建设,开展“两山”理论实践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创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形成先行先试的示范效应。树立精品意识,加强典型培育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确保生态示范创建的先进性和示范性。大力推进大花园建设,引导生态功能区县市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路子。深化美丽乡村建设,科学修编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创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县,全面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连线成片。深入实施平原绿化美化行动,开展村庄道路和庭院绿化,推进平原绿化由“扩面”转向“提质”。到2017年,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新增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任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农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专栏5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01大气污染治理
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和燃煤工业锅炉为重点,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推进老旧车辆和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淘汰,对未超期、残值高的船舶实施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改造。深入实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提升船舶燃油品质。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调峰储备设施和LNG接收站建设。加快城乡电气化,引导用能企业“煤改电”、“油改电”,第三产业全面推行“煤改电”。
02土壤与重金属污染治理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在台州实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程。实施长兴县、鹿城区、玉环县等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工程。
03农村和农业环境整治
以饮用水水源周边地区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方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实施生态型河渠塘坝建设工程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重点开展水系连通、岸坡整治、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河道保洁等。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六、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
(一)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强化企业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风险评估,并录入环境应急指挥管理系统,为实施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奠定基础。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开展干流、主要支流及湖库等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化工园区、饮用水水源、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风险评估试点。沿江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改造,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选择典型化工园区开展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优化沿河企业和码头布局。立足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严格禁止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中上游地区转移,切实防止环境风险聚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四大家鱼”产卵场等管控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落实国家石化项目布局要求,除舟山外,其他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严格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安监局、省海港委参与)
(二)加强环境应急协调联动。
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管理。开展应急预案评估试点、修编和备案工作。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定期开展预案评估,筛选一批环境应急预案并推广示范。全省涉危涉重企业完成基于环境风险评估的应急预案修编,开展电子化备案(录入环境应急指挥管理系统)工作。2018年底前开展预案评估示范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涉危涉重企业预案修编和电子化备案工作。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化工园区预案备案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全省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重点,推动跨省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开展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政府预案修编。完善各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监管与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强化危化品和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危化品和危险废物运输环境安全管理,研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技术,探索建立危化品运输车辆、船舶信息平台。强化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以联合培训演练、签订应急联动协议等多种手段,加强公安、消防、水利、交通运输、安监、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强化跨界应急联动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跨流域上下游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共同防范、互通信息、联合监测、协同处置的应急指挥体系。开展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省环保厅牵头)
建立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加强信息公开。2020年前,完成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积极推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环境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强化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三)遏制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风险。
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加强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强化对水源周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采选、制革、印染、电镀、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坚持保护与引水结合,积极实施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千岛湖引水等工程,全力推进嘉兴太湖引水等工程。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进一步优化沿河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
严防交通运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强化水上危化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和船舶溢油风险防范,实施船舶环境风险全程跟踪监管,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化品水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组织各市开展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加快推广应用低排放、高能效、标准化的节能环保型船舶,建立健全船舶环保标准,提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置能力。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继续保持危化品运输车辆100%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开发应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监测系统,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组织化水平、专业化程度。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实施危化品禁运,同步加快制定并实施区域绕行运输方案。(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参与)
实施有毒有害物质全过程监管。全面调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和风险点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运。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和处置工程的提标改造和设施建设,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水源、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管控措施。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升级改造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强化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加强石化化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把关,强化环境风险评价,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安监局参与)
专栏6环境风险防控
01环境风险监控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
02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开展重点化工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提升公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七、创新大保护的生态环保机制政策,推动区域协同联动
(一)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
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配合制定长江经济带统一的限制、禁止、淘汰类产业目录,加强对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工业项目新增产能的协同控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等要求,开展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和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等重大开发利用规划,以及重大石化、化工、有色、钢铁、水泥项目环评的会商机制,征求可能受跨界环境污染的区域方相关意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配合建立跨省界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省际间环境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参与)
(二)创新上中下游共抓大保护路径。
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布局、规划建设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地市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建立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控系统,建立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体放射性和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预警,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配合建立长江经济带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提高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监测能力。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配合建立全流域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建立长江流域上下游跨区域资金保障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全流域联防联控。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市场化运作、滚动增值。采取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环境污染治理、退田还湖、疏浚清淤、水域和植被恢复、湿地建设和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项目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与融资难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森林、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继续推进新安江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根据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状况制定补偿标准,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责任。从2018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补偿标准由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根据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万元—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管理措施。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开展浙江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对用水总量、污染物排放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开展以县为单位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工作,探索构建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在2020年发布我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
落实规划环评刚性约束。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积极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对全省域国土空间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通过双评价合理划分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三条红线,研究各类空间的综合管控举措,形成全省空间规划的基础底图。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确定空间、总量、准入等管控要求。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或实施。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从生态环保的角度对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差别化管理。把环境功能区划作为各类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和审查的基本依据,严格落实六类环境功能分区的差别化准入管理要求,确保开发建设活动的科学性。凡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和正面清单进行管理,不在正面清单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禁止。(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引领。研究制定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指标体系。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全面推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效模式。创新跨区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加快形成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经验。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完善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形成流域综合治理经验。鼓励企业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绿色化生产。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促进与“一带一路”融合。加快沿江地区绿色制造业发展,开展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示范,树立优质产能绿色品牌,推动绿色产业链延伸。借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全面推进湖州市、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积极推进绍兴诸暨、杭州青山湖省级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引导环保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与交流。引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进环保技术,定期开展适用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活动。参与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助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牵头)
专栏7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01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省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国家要求布设国控放射性监测断面。
02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平台建设
加强环境遥感能力建设和应用系统建设,建设区域卫星遥感监测中心。开展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等监测数据分析,加强数据共享,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八、落实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要根据任务分工,将相关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之中,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以PPP等形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与修复,推动重点任务和工程落实。要强化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抓好环境信息公开。要加强科技支撑,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环境治理技术模式,推动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严格评估考核,对《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做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