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协议,具体交易情况双方还需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
2、相关的正式协议及合同的签署、实施尚需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
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一、协议签署概况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开晓胜先生于近日与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合作等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合作方介绍
甲方:开晓胜(身份证:340821196409010070)
乙方: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6楼
标的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盛运环保”)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1号安徽盛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盛运环保”,股票代码“300090”。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江苏常州,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集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于一体,专注于打造完整环保产业链的国有环保集团公司。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合作
甲方拟以分次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全部所持股份给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甲方直接持有股份在职时每次协议转让不得超过其直接持有股份比例的25%;待辞职半年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其所持剩余股份。甲方辞去在标的公司董事长职务,并将其名下所持有剩余股票的投票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改选董事会。甲方应促成乙方指派5名董事,6个月届满后将甲方直接持有的剩余股权转让给乙方。上述协议转让,拟以13元/股作价。
甲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与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与审核流程。
(二)项目投资合作
本战略合作协议所涉股权转让合作的同时,甲乙双方启动项目投资合作,乙方以评估作价方式受让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建成、在建和未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乙方受让完成项目后,待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完成,甲
方一以评估作价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项目。
(三)支付方式
1.双方初步同意,本次股权或项目购买以现金或承接甲方债务方式支付。
2.双方将就本次战略合作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磋商,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对价的期限、程序等。
(四)涉及此次战略合作的其他事项安排
1、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不影响标的公司员工与该等公司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双方协商同意,除另有约定,标的公司所涉的所有债权、债务仍由标的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继续享有或承担。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开晓胜先生本次与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是战略合作层面框架协议,目的是在于公司引进具备实力的国有控股公司,提升公司市场运营能力和项目开发建设能力。本次战略股东的引进,有利于公司改善目前资金状况,提升公司业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该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的披露。
六、备查文件《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股权相关事宜之战略合作协议》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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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盛运环保:关于控股股东与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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