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及《关于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晋政发〔2017〕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159号)以及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晋市政发〔2017〕1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市级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晋城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重点对全市范围内的煤炭、电力、钢铁(铸造)、水泥、焦化、化工、陶瓷等工业污染源进行普查。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个类别矿产(钢铁、磷酸盐、煤(包括煤矸石)、铝)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级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重点对全市范围内的猪、鸡、牛等畜禽养殖场进行普查。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焦化行业废气污染物普查内容增加苯并芘。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煤炭、钢铁等4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根据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污染物核算方法,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重点对煤炭、电力、钢铁(铸造)、水泥、焦化、化工、陶瓷等行业进行调查。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部门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利用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普查时间安排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总体时间安排为2017年6月至 201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6月—2017年12月),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普查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建设调试、清查建库、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初测、普查试点等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开展入户调查,配合开展伴生放射性矿企业的详查、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建库等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和表彰等工作。
备注:如果申请为普查试点,则所有工作的时间进度按提前半年准备。
(二)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组建专项工作机构,落实专项经费,组建普查队伍,保障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建立普查工作机制等;
2.开展普查工作调研,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和各项普查规章制度;
3.启动普查工作试点;开展普查试点申报工作,编制普查试点申报方案;
4.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5.配合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6.建立清查核查抽样制度,开展清查质量抽查;
7.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开展全市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枯水期的实地排查与水质监测;
8.组织各县(市、区)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调查;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情况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普查、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普查;
9.开展环保专网专项督查,确保各县(市、区)普查办及相关单位接入环保专网并畅通,确保普查数据及时准确报送;
10.开展普查培训和宣传。组织各县(市、区)主要污染源普查人员参加国家、省级培训,市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源普查人员及重点行业、企业的培训,县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其他普查人员的培训;开展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广告、微博微信新媒体等污染源普查宣传;
11.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办检查和技术指导,组织召开各类普查工作会议;
12.印刷普查员手册、证件、表格等资料。
(三)2018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市级普查基础软硬件搭建方案,建设晋城市市级污染源普查数据传输(数据采集、录入、存储、处理)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市——县在线技术支持平台,建立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工作在线管理与调度平台;制定普查数据管理办法;
2.组织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
3.划分普查区域,绘制全市普查地图,按照普查清查确定的污染源名录、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组织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丰水期的实地排查与水质监测;编制、论证全市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
5.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源详查,编制、论证全市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报告;
6.组织开展焦化行业苯并芘的普查;
7.组织开展普查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抽样核查和质量控制,对普查数据现场终端质量进行控制,编制、论证现场终端质量控制报告;
8.开展市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普查数据各阶段上报工作,进行污染源普查终期评估与总结,编制污染源普查终期评估报告;
9.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档案;
10.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办检查和技术指导,组织召开各类普查工作会议;
11.开展普查培训和宣传;
12.组织实施普查试点相关工作。包括污染源普查试点方案制定、区域选择、人员落实、业务培训、数据处理平台建设、试点地区准备、现场登记、数据审核、质量复查数据处理、汇总评估、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等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试点工作后进行试点工作评估与总结。
(四)2019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开展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编制、论证普查质量评估报告,形成全市最终普查数据成果;
2.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档案管理与建档,构建普查信息数据库;
3.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工作验收评估和评比表彰;
4.发布普查成果,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
5.编制、论证普查工作总结报告、普查技术报告等,制定全市普查成果开发利用方案;
6.对全市普查成果进行总结和应用,包括:(1)编制、论证基于晋城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形势分析报告;(2)开展重点行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谱分析,建立重点行业源谱库;(3)编制晋城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验收评估报告;(4)编制基于GIS的晋城市污染源地图和风险源地图;(5)编制基于污染源普查的晋城市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源网格化清单;(6)编制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资料汇编;(7)编制污染源普查成果出版物;(8)建设普查数据库应用展示平台等。
五、普查组织
(一)领导机构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普查办设在同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建立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市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
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煤矿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煤矿、煤层气开发企业名录库。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委:负责提供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村居民能源使用基本信息,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源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畜牧局:负责提供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军分区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工作机构
市普查办由综合组、督办组、技术组和宣传组组成,具体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综合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章制度、沟通协调、文档管理及办公室事务性工作。
督办组负责督促落实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工作要求,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
技术组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技术研究,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负责污染源普查软件和数据库应用,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培训。
宣传组负责编制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市领导小组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开展污染源普查动员宣传,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采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采用政校联合的形式,借助市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力量,选聘在校学生作为普查员参与普查工作;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将普查员嵌入网格中开展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在确保普查信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为普查工作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
六、普查质量管理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填报单位是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要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的采集、汇总、填报、录入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普查数据实施联网采集、专网审核,普查员统一配备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现场数据通过手持移动终端同步上传至国家及省普查办后,再通过专网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建立覆盖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全过程的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及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对各县(市、区)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普查办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和层级,细化普查质量控制细则,通过科学调查方法的设计、现代化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关联数据信息的比对验证等质控手段,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执法检查,实施市对县质量检查,组织县与县之间的交叉抽查,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其结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严厉处罚普查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结果进行评估验收。
七、普查保障
(一)保障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
1.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运行费用,包括普查工作组织动员、督导、指导等费用。
2.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污染源普查数据传输设备及信息平台搭建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设备采购、数据传输设备及信息平台搭建费用。
3.组织对全市普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参加国家、省级培训,对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批、分行业进行专题培训。
4.编制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工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生活污染源普查方案、移动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市污染源普查分析指标体系与汇总方案等。
5.完成全市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并编制全市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报告,并附每个排污口排查与监测报告;普查对象为市区、县城、镇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也视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普查方式为沿河排查,排查采集信息为排污口位置、坐标、排污口类型、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水体功能类别、是否具备监测条件、受纳范围内常驻人口数量或用水总量等信息;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等浓度及流量,监测频次为:丰水期、枯水期两期,每期选工作日、休息日至少两天,每天取样不少于3次,时间间隔不超过8小时。
6.完成伴生放射性矿的普查,并编制全市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报告。
7.开展市级范围的污染源普查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微博微信、户外广告、户外活动以及宣传画、宣传册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8.组织申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申报指南》要求编制试点申报材料,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申报;试点申请成功后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主要包括完成污染源普查试点方案制定、区域选择、人员落实、业务培训、数据处理平台建设、试点地区准备、现场登记、数据审核、质量复查数据处理、汇总评估、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等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试点工作后进行试点工作评估与总结。
9.组织各县(市、区)进行污染源普查清查与建库;并对普查数据库信息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每个县派驻1个普查指导组,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普查指导员。
10.印制市级污染源普查资料;包括普查手册、普查员证件、普查表格等。
11.完成对各县(市、区)的污染源普查对象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率不低于5%。
12.完成编制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并通过省污普办评估验收。
13.对全市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的污染源普查从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数据现状终端、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进行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评估,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并编制中期和终期污染源普查质量评估报告。制定内部和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
14.组织实施对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包括全市污染源普查信息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污染源空间数据库建设(基础空间数据、重点污染源空间专题数据库建设等)、专题地图建立(污染源地图的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及其他专题地图的建立)等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等。
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
1.县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运行费用,包括普查工作组织动员、督导、指导等费用。
2.县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污染源普查数据传输设备及信息平台搭建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设备采购、数据传输设备及信息平台搭建费用。
3.组织对本县(市、区)普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参加省级、市级培训,对全县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批、分行业进行专题培训。
4.编制本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工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生活污染源普查方案、移动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县污染源普查分析指标体系与汇总方案等。
5.完成本县(市、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污染集中处置设施等污染源的普查。
6.负责配合完成本县(市、区)伴生放射性矿的普查,并编制本县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报告。
7.开展县级范围的污染源普查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微博微信、户外广告、户外活动以及宣传车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8.组织本县(市、区)进行污染源普查清查与建库。
9.印制县级污染源普查资料,包括普查手册、普查员证件、普查表格等。
10.对本县(市、区)的污染源普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
11.完成编制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并通过市污普办的评估验收。
12.对本县(市、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的污染源普查从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数据现状终端、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进行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评估,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并编制中期和终期污染源普查质量评估报告。制定内部和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
13.组织实施对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包括本县(市、区)污染源普查信息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污染源空间数据库建设(基础空间数据、重点污染源空间专题数据库建设等)、专题地图建立(污染源地图的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及其他专题地图的建立)等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等。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二)加强普查培训
组织各县(市、区)主要污染源普查人员参加国家、省级培训,市普查办负责各县(市、区)普查办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及对各县重点行业、企业配合普查人员的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对各县其他普查人员的培训。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普查办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督查制度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市普查办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督办制度,各级普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五)强化保密责任
严格落实普查保密责任,各级普查办要指定保密工作责任人,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普查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在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符合普查信息保密规定,报上级普查办备案。
普查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等的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操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