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出台,详情如下: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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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2018-03-21 16:3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出台,详情如下: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我局对2014年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由我局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泉环保评〔2014〕44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环境保护总局第30号令)和《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本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技术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技术评审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函审、复审等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泉州市环保局环评科负责。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技术评审的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具有公布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信息平台;

(四)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行业具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和进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四)具有环保及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环保相关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环保专业无直接关系的其他行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或从事环保管理工作15年以上,有丰富管理工作经验;从事环保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相关专业领域15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退休人员。

原则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入选本专家库。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审查工作;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泉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具有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权利;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签署廉政保证书。

第八条 评审工作需要的特殊行业、专业专家,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为专家入库人选。

第九条 专家库分类管理中,专家组组长原则上是具有丰富经验,长期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且具有一定的环评评审经历,能够充分发挥学术带头和导向作用的专家;专家组会议记录原则上是具有丰富环评文件编写经验,熟练掌握办公软件,能够客观公正对专家组成员意见进行综合、汇总的专家;辖区专家原则上是对泉州市环境特征、地方环保政策较为了解的本地区专家;综合类专家原则上是列入泉州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原则上不能有2个以上(含2个)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条 对于入库的专家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别分类,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自荐熟悉的行业。泉州市环保局环评科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专家申报所熟悉的行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会及函审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抽取工作由泉州市环保局环评科负责组织,接受驻局纪检组的监督,并由驻局纪检组不定期开展抽查。环评科科室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行业特征等因素,在专家库成员中随机抽取,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组成专家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抽取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和驻局纪检组备案。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审查小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小组的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三条 因特殊行业或项目特征需要,经局领导同意并向驻局纪检组报备后,可以采用特邀方式直接邀请所需专家,不再参与随机摇号,特邀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随机抽取组成的专家审查小组总人数的25%。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泉州市环保局对专家库中的专家电话、住址等私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予公开。

第四章 专家权利职责

第十六条 环评专家在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环评文件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的评审权;

(三)对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可行性的表决权;

(四)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咨询费(泉州市环保系统在职专家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技术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受聘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

2、接受过环评机构的聘请参与所评审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

3、父母、夫妻、子女是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有相应利益关系。

(三)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发现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五)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协助做好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六)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应从环保角度出发,在评审意见中明确规划实施或者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支持规划实施或者项目建设,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七)不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作出与技术评估或审批事项有关的承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泉州市直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入选专家应积极参加泉州市环保局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工作,尽职尽责履行专家职责并严格遵守财政制度及廉洁规定。若因本职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参会的,应于受邀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送局环境影响评价科备案。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除财政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外,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

(二)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任何礼品。

(三)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四)禁止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六)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会议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组成员的意见,根据专家达成的共识形成专家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和反映,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作为评审结论。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予以警告、暂停1年评审入选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一)袒护或歧视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正和公平,导致技术评审中出现有明显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行为的;

(二)未经泉州市环保局同意擅自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或参加技术评审会议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不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不按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的;

(五)评审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的;

(六)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给予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一)违规指定或干预专家抽取的;

(二)贿赂专家,包括馈赠专家超过规定的咨询费外的所谓“评审费、咨询费、评估费”以及礼品(含土特产等)、礼金、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等;

(三)在技术评审中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干预专家发表意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专家库进行更新。本《办法》由泉州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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