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住建厅委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3月14日已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
前 言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17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厦门市召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王蒙徽部长指出,到2020年,各城市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基本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到2035年,各城市全面建立垃圾分类制度。
安徽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7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提出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思路,推动城镇生活垃圾有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努力建成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为指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152-2015)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2017年10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 分类目的
为有效推进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规范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效率,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安徽省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城市及县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和县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2.1居住区管辖的社居委或物业管理企业。
1.2.2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的管理单位。
1.2.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
1.2.4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单位。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200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 152-2015);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
1.4 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原则,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1.5 总体要求
各地加快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前,居民主动分类的意识明显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有效扩大,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试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第二章 术语和一般规定
2.1 术语
2.1.1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1.2生活垃圾分类
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份、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种类。
2.1.3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是指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和餐厨垃圾回收且可利用的量占总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2.1.4可回收物
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2.1.5有害垃圾
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1.6餐厨垃圾(易腐垃圾)
主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1.7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2.2 一般规定
2.2.1各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相适应。
2.2.2为便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不同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或者地域划分,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实施人的采购活动。
2.2.3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国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理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2.4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水平。
2.2.5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抵制过度消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类标准
3.1 分类基本模式
本导则将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生活垃圾分类种类,例如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
3.2 不同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方法
3.2.1居住区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3.2.2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3.2.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实行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上述场所内的食堂或餐饮企业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实行四分法。
3.2.4菜场、集贸市场应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表3-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
第四章 分类投放
4.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4.1.1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4.1.2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1.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1.4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1.5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4.2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4.2.1负责组织、管理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或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4.2.2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4.2.3推行定时定点的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4.2.4在责任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4.2.5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台账制度,记录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上报主管部门。
4.3 分类投放容器的配置要求
4.3.1总体要求
(1)分类投放容器应统一外观和规格,正面中央位置印刷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图4-1 垃圾分类标识
(2)不同分类投放容器设置不同的颜色,可回收物容器为蓝色,有害垃圾容器为红色,餐厨垃圾容器为绿色,其它垃圾容器为橘黄色。已开展垃圾分类的城市,垃圾分类容器应逐步更换统一。
(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放置点应当固定并需做硬化处理,配套遮挡措施。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针对收集容器的相关技术标准,鼓励 “互联网+智能分类投放容器”应用。
4.3.2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
(1) 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 个可回收物收集点,配置相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3)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置有害垃圾容器,并进行监管,至少应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
(4)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米。
4.3.3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3)食堂和餐饮服务区域,根据餐厨垃圾产量,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4.3.4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站台、候车(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2)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宜在安检口或者公共场所出入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4)节假日期间应酌情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4.3.5菜场、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
(1)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容器单独设置,便于投放,可以适当选择设置敞开式容器。
(2)有条件的大型市场可以配置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3)根据垃圾物的产量,设置可回收物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章 分类收集
5.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是各级环卫主管部门。
5.2 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职责
5.2.1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协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时间、地点、频率及相关要求,并配备收集设备、车辆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5.2.2要求并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完成作业后应当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2.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及时纠正达到分类投放要求。
5.3 分类收集的设置要求
5.3.1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5.3.2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5.3.3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5.3.4按照垃圾的产量和收运频次配置分类收集车辆,印刷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分类收集车辆应保证密闭、性能完好、车容整洁。
第六章 分类运输
6.1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管理责任人
6.1.1可回收物的运输管理责任人为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
6.1.2有害垃圾的运输管理责任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1.3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管理责任人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6.2分类运输管理责任人职责
6.2.1制定垃圾运输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划设置分类运输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6.2.2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监督分类运输实施人,按照规划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进行分类运输。鼓励安装GPS定位、通过数字化城管平台,全面加强运输车辆全程监管。
6.2.3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
6.3分类运输要求
6.3.1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6.3.2有害垃圾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运输作业单位运输,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置企业。运输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6.3.3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应当由具有专用收运设备的运输作业单位,密闭直运至餐厨垃圾处置设施。
6.3.4可回收物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或运输作业单位,运输至资源化回收中心进行处置。
6.3.5其他垃圾应当由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输作业单位,运输至末端处理场(焚烧或卫生填埋)进行无害化处置。
6.4 分类运输车辆要求
6.4.1不同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配备专门的分类运输车辆,且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运输标志。
6.4.2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
6.4.3分类运输车辆应当满足生活垃圾运输的要求和标准,运输过程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垃圾和污水滴漏。
6.4.4车辆应当性能完好,低噪声、密闭、车容整洁,应积极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低排放的环保节能车辆。
6.4.5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持证上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检查。
第七章 分类处理
7.1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责任人
7.1.1有害垃圾的处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7.1.2餐厨垃圾(易腐垃圾)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7.1.3可回收物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行资源化处理。
7.1.4其他垃圾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鼓励、倡导生活垃圾以焚烧处理为主。
7.2分类处理管理责任人职责
7.2.1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已分类的生活垃圾,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技术、工艺,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7.2.2建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7.2.3做好所处理生活垃圾的称重计量工作,对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性质、混杂率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
7.2.4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7.3 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7.3.1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系统,加快各类处理设施的选址、布局以及处理能力的提升。
7.3.2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并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价,规范各类处理设施运营,严防污染环境。
7.3.3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时应当重视处理设施的邻避效应,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建立协商机制,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3.4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建设可采用多种融资模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现有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综合性垃圾处理和循环利用静脉产业园。
7.3.5末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第八章 组织实施
8.1 管理职责
8.1.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8.1.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目标,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8.1.3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工作。
8.1.4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8.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8.1.6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选址及土地审批的管理工作。
8.1.7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8.1.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材,定期组织校园活动、教学实践活动。
8.1.9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8.1.10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黄金时段播报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居民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8.1.11公安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1.12法制办、卫计委、农委、民政、工商、交通运输、港航、旅游、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垂直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责任,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8.1.13街道办事处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8.1.14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并设置专栏,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示时间、地点进行投放,不得随意抛洒、投放垃圾。
8.1.15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评比标准和评分细则内。
8.1.16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本单位的职业培训内容。
8.2 监督管理
8.2.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管、建设、规划、商务、环保、教育等部门建立监督和执法协调机制。
8.2.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
8.2.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垃圾分类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8.2.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
8.2.5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8.2.6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8.3 促进措施
8.3.1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以及各地新城新区要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8.3.2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作用,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试点城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规范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并做好与社会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在非试点城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稳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8.3.3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8.3.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8.3.5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8.3.6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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