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平顶山市印发《平顶山市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平顶山市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打好打赢全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水污染防治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标本兼治、减排治污为抓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施辖区水环境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确保完成省、市政府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水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2018年,确保全市19个考核水体水质优良(Ⅰ类至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力争达到80%。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降至15.9%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沙河和澧河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初步建立;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内5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舞钢市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县、石龙区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
1.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2018年底前,市内5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整治后评估及备案工作;舞钢市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县、石龙区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实现河道整洁。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湛河治理工作指挥部。
2.加强地表水水质监管
(1)全面提升地表水水质。地表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舞钢市八里河、鲁山县将相河、叶县灰河、宝丰县净肠河、石龙区大浪河,2018年3月底前,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实现工业企业废水全因子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取缔非法入河排污口,及时清理河道垃圾等杂物;建设恢复河道湿地,确保各考核水体水质稳定达标。同时,要加大石漫滩水库、孤石滩水库、燕山水库、澧河、北汝河、白龟山水库、昭平台水库等良好水体的保护力度,确保水体水质持续向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2)建立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11月底前,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58号)要求,在宝丰县净肠河、石龙区大浪河、叶县灰河、新城区应河、鲁山县将相河和沙河关庙杜立即建立完善市控地表水水质断面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其中鲁山县沙河关庙杜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增加总磷、总氮在线监测因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1)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2018年8月底前,宝丰县石桥镇,叶县任店镇、常村镇,郏县冢头镇、安良镇、黄道镇等6个全国重点镇和叶县保安镇等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沿线的建制镇应开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018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南水北调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湛河治理工作指挥部。
(2)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2018年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督促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中水设施不得擅自停用。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3)加快污泥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加强设施运行监管,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和处置能力,确保2018年6月底前满足全市污泥处置需要。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4.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2)严格环境准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3)推动工业节水。对电力、化工、钢铁、焦炭业、食品、造纸、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用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重点用水企业数据库;加快推进落实平顶山市水效领跑者行动方案,发布平顶山市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4)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按照豫政办〔2018〕15号文件要求,2018年3月底前制定市内5区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2018年度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并组织实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5)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管理。产业集聚区要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提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5.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继续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2018年11月底前,全市完成128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建设任务、配套率达到80%以上;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3)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按照中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水美乡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大力推动乡村坑塘清淤、蓄水、自净(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梯次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11月底前,全市完成158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同时,对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村庄进行核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6.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加强船舶污染控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环境保护
1.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
(1)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平顶山段管理,实施水质动态监测,完善和组织落实日常巡查、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政府。
(2)建设保护区标识、标志等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有关县政府按照调整后的总干渠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界标,标识保护区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在穿越保护区的道路出入点及沿线等,设立警示标志。
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政府。
(3)完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防洪影响处理工程。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南水北调办。
责任单位: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政府。
2.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安全。开展县级及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2018年11月底前,白龟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平顶山市绿大夫水上生态养殖基地完成关闭搬迁;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工休养院、市水上运动学校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任务,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以上水质标准,生活污水和不达标处理水不能用于灌溉和违法违规外排;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龟山水厂关闭入白龟山水库排污口;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循环冷却塔或整治关闭现有循环水排污口,确保不对饮用水水源产生污染;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依法完成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凡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等建设,积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体育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全面提升入库河流水质。鲁山县、宝丰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加大对白龟山水库入库河流沙河、澎河、冷水河、应河的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河流总氮、锰、铁等污染因子含量,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白龟山水库水质。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鲁山县、宝丰县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做好信息公开。2018年起,市、县两级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4)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3.防治地下水污染
(1)加油站等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2)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焦庄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防渗设施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配合单位:卫东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三)推动落实河长制相关要求
1.努力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做好生态水量闸坝联合调度,对全市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努力保障生态水量。优先改善沙河、澧河的环境流量。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沙河和澧河环境流量改善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单位:鲁山县、叶县政府,市水利局。
2.开展清河行动。按照全面推进河长制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未经处理且直排入河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等排污口及直接出市境排污沟渠的排查整治,保障入河排污口合法、达标排放;开展河湖垃圾、杂物、违建清除及水面干净的“三清一净"行动;对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水质的厕所、生活垃圾、秸秆、矿渣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湛河治理工作指挥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3.节约保护水资源。开展国家节水行动,强力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工作。摸清市、县(市、区)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建立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2018年5月底前,按照规定发布第二批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4.逐步恢复水生态
(1)推动人工湿地建设。在有条件的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和河道,规划、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削减污染物,逐步恢复水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2)保护水生态。探索研究沙颍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按省政府要求做好沙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防治湖泊富营养化,控制蓝藻水华,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5.开展骨干河道生态建设。开展绿化行动,以沙河、汝河、澧河等为重点,逐步建设形成河道绿色屏障,完成省定河道生态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6.积极推进水网建设。以《河南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为基础,以“恢复河流健康生命”为目标,深入开展水系连通方案研究,细化实化水网建设布局。以百城建设提质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城市生态水系建设。加快实施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和中小河流重点县治理建设,提升防洪减灾和水生态修复能力。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7.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推进全市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清理整治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及乱占滥用岸线等突出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执法监管
1.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涉水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油站等涉水污染源的执法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氮、磷等污染物监管力度,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发放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的要求,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范围排污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养殖、非法采砂、非法排污行为。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2.防范水环境风险。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17〕6号),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积极防范跨界水环境污染风险。舞钢市、郏县、叶县要同下游城市加强联络、沟通,落实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切实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和各项工作任务负总责,实行目标管理;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日常监察、调度,并督促各项任务按期完成。2018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完善各项保障
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第三方治理;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运营资金,确保已建成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强化科技支撑等基础保障工作。
(三)严格奖惩问责
继续对重点工作任务实施调度、分析,逐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对污染严重、水质恶化、工作滞后的县(市、区),采取致函、约谈、曝光、问责等措施。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10号)要求,对各级、各部门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促进全民治污
各级政府要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宣传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时按规定发布水环境有关信息;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展普法活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努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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