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全面实施排查治理。对天津市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无治理设施或已安装治理设施但排放大气污染物仍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治理改造,2018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加强企业监测。全市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定期开展净化效率的现状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存档备查。方案要求,自2018年6月1日起,天津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天津市所有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部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工艺技术和环保治理水平,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排放,合理处置危险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环保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天津市委、市政府《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市政府《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等任务要求,全面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设施技术和工艺水平,规范从业者环境保护行为,切实推进“绿色维修”向纵深发展,促进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范化、绿色化、安全化、高质化。
二、规范对象
全市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其中所有涉及涂漆作业的维修企业烤漆房加装涂漆环保净化处理设施、更换水性环保型涂料,组建区域性集中式钣喷中心等方式提质增效,同时严厉打击露天涂漆作业。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施排查治理。对全市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无治理设施或已安装治理设施但排放大气污染物仍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治理改造,2018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排查统计后提供给市环保部门。
(二)加强企业监测。全市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定期开展净化效率的现状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存档备查。
(三)大力推广环保涂料。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加快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环保涂料,率先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部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
(四)推动建立区域性集中式钣喷中心。严格采取末端治理和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实现涂漆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整体提升,鼓励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与钣喷中心开展业务协作,促进行业涂漆作业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
(五)全面治理露天涂漆作业。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政策要求,对露天涂漆作业和未加装涂漆环保净化处理装置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依法处理。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审批,源头控制。完善行业审批管理,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涉及涂漆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企业必须配套安装高效涂漆环保净化处理设施并确保运行有效,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的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应对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进行验收监测,确保治理效果达标。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环保部门,依托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做到“一户一帐”并汇总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经营项目是否涉及涂漆作业等相关资质、是否承担涂漆及相关业务、使用涂料类别及年使用情况、环保设施配套情况等进行全面详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逐户机动车维修企业登记表,以及各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统计表。
(三)规范治理,提升改造。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环保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涂漆作业实施提升改造。具体提升改造内容如下:
1.实施提升改造,严格污染物排放末端治理。根据排查发现的环保设施配套不完善问题,参考国内外行业管理经验,明确治理方式、治理标准、设施条件等,有针对性的采取治理措施。未加装涂漆环保净化处理装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自主选择改造单位,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加装涂漆环保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的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本市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加装涂漆环保净化处理设施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净化效率的现状监测,监测报告送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保证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各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完成加装涂漆环保净化处理设施之日起,每半年应开展一次净化效率的现状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存档,送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并建立长效机制。
3.更新涂漆涂料,有效降低VOCs排放。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前部署,维修企业可参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标准要求选购涂漆涂料,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涂漆作业一律停止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喷涂作业,改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并加装喷涂环保净化处理设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一律停止使用溶剂型涂料,全面使用水性环保型涂料。
4.建设集中式钣喷中心示范试点,形成区域集中管理。针对目前钣喷工艺VOCs排放量大、分布散、控制难等问题,认真落实《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区域钣喷中心。一是鼓励在汽车园区建立钣喷中心,有喷涂工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与钣喷中心开展业务协作,促进行业钣金喷涂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二是针对分布在生活区的维修企业,建立区域钣喷中心,喷涂作业一律进入钣喷中心集中开展,确保排放达标。2017年年底我市已经建成钣喷中心示范线,喷涂作业逐步向钣喷中心集中。2018年6月30日前,出台《天津市机动车维修钣喷中心技术条件》。
5.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于存在违法违规、排污超标情形的,且不具备提升改造条件的,应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四)规范操作规程,严格维护管理
1.严格控制粉尘和VOCs无组织排放。喷涂和烘干操作应在密闭的空间(如喷烤漆房)中进行,使用专用的喷涂设备,禁止露天作业,严禁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喷涂过程应选用传递效率高的喷枪,喷枪传递效率应不低于50%。打磨过程中必须采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
2.严格操作规程,规范记录。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严格密闭清洗。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记录原料、辅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气量和去向。记录材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3.定期做好维护、检修。定期对涂漆环保净化处理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台账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4.确保合法处置。目前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正在制定《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出台后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此规定,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理,防止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5.定期进行备案。安装使用的污染物净化处理设施,要定期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每半年由社会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负责开展净化效率的现状监测,并交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组织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及演练。
(五)统筹联动,细化考核。2018年2月份起,开展自查及市级督导考核工作。主要包括各区自查上报、市级督导检查、通报提升改造进度和不定期联合检查,建立长效机制4个环节。
1.各区自查及上报。自2018年3月份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提升改造任务清单,严格落实自查工作,并每月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环保部门上报治理进展情况。
2.市级督导检查。自2018年8月份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对各区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将根据各区机动车维修企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进展上报情况,组织开展现场抽查监测。核查水性涂料改造完成情况,建档立本、挂账销号;查看原有烤漆房是否已完成改造情况,开展现场监测,确保升级改造效果不反弹。通过各区自查验收和市级督导检查,确保提升改造措施符合技术要求,达到预期效果。对提升改造不到位、治理措施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实际减排效果无法达到治理要求的,责令相关区及责任部门尽快整改完善。
3.通报提升改造进度。2018年12月底,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根据提升改造工程规模及数量,对各区涂漆作业综合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4.不定期联合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对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涂漆环保净化设施开展净化效率的现状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依规处理,如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行为,将依法追究第三方检测责任,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将依法依规对环保设施不定期维护、露天喷漆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建立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治理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工作目标。协调沟通,注重实效。加强联动机制,及时沟通情况,掌握治理工作进度,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治理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规范整改流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提升改造及污染治理费用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自行承担。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治理要求,立即着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倒排计划,加快推进整改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督查考核。对各区自查中发现的排查不实、进展滞后等问题,各区要立行立改,确保排查到位、改造到位、督查到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市环保部门,在提升改造结束后对企业随机抽查,对提升改造措施不到位的,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存在工作滞后、治理不力、推诿扯皮等情形的,将严格考核追责。
(四)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政府部门网站的社会作用,开展广泛的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行业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维修、绿色出行。鼓励企业员工和市民举报违法排污行为,促进市民由旁观者向参与者转变,主动投入环境保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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