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张掖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根据方案,甘肃张掖2018年,实施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程21项,估算总投资3.4276亿元。其中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1个,投资0.4亿元;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项目7个,投资0.4508亿元;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计划项目10个,投资0.045亿元;黑臭水体治理工程项目2个,投资2亿元;河道治理工程1个,投资0.5亿元。全文如下:
张掖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全市水环境安全,根据《张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5-2050年)》,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2017年水环境质量情况
1.地表水。国家、省级考核的8个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水质目标要求,黑河莺落峡水质综合评价结果为I类、冰沟、黑河高崖水文站、六坝桥、蓼泉桥、皇城水库、哨马营、城郊农场水质综合评价结果为Ⅱ类,市级考核的3个断面双树寺水库、山丹县大马营乡花寨村、肃南县白银乡水质综合评价结果为Ⅱ类;市级考核断面山丹桥水质为劣Ⅴ类。
2.饮用水水源地。甘州区滨河水源地、甘州区城区水源(二水厂)、临泽县城区水源、高台县城区水源、山丹县城区水源、民乐县第二水源和肃南东柳沟水源水质均达到相应考核目标要求。民乐县第一水源地双树寺水库第一、二、四季度锰超标,第三季度达标。开展监测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37个地表水水源地和115个地下水水源地,受天然背景值的影响,有4个地表水源地水质和7个地下水水源地水质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出现不同程度超标,其余水源地水质均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3.地下水。6个国家和省级地下水考核点位中,甘州区梁家墩镇田家小庙、临泽县城东南角、临泽县化音九眼渠水质为IV类,民乐县三堡镇徐家寨子水、高台县骆驼城乡西滩村水质为II类,肃南县明海乡白家大房子为Ⅲ类;市级考核点位山丹县城东南角水质为Ⅲ类,均达到或优于考核目标要求。
4.城市黑臭水体。饮马河河道、东环路芦苇池、东泉干渠、黄水沟黑臭水体治理主要工程已基本完工,市级考核的3处轻度黑臭水体山丹县山马路以西河沟、国安桥周边、大西门桥周边已完工。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2017年,我市不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了53项重点工作任务和39项重点工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完成了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除高台县工业园区外,其它均已安装完成;完成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清洁化改造、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黑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探采矿项目整治任务。二是加快城镇污染治理。完成污水管网建设181.93公里;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完成;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提标改造前期工作及部分建设任务,2017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4.12%,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8.1%,全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为100%,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为10.66%,供水普及率稳定保持在100%。三是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完成全市禁养区内138个规模养殖场区的搬迁任务和畜禽养殖场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完成35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四是深化水资源节约,水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完成134处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31处县级及以上和乡镇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护项目;完成加油站双层罐防渗改造51座,五是整治黑臭水体。饮马河河道、东环路芦苇池、东泉干渠、黄水沟黑臭水体治理主要工程已基本完工,实现了清污分流、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的目标,四条黑臭水体的氨氮、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等四项指标均低于“轻度黑臭”级别,水体黑臭现象已基本消除,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尽管我市在贯彻落实“水十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加油站双层罐防渗改造工程相对滞后,全市仍有一半加油站未完成防渗改造任务。二是部分水源地因受天然背景值的影响,水源地水质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三是部分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不符合水源地保护要求的建筑设施和居民点,部分水源保护区内有农田、住宅分布,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滞后。
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我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城市黑臭水体4类水体水质目标分别为:
(一)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目标
三、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降低工业排放强度
1.杜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排查无主尾矿库等主要环境风险源,有效防范采掘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风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全面完成矿山采掘行业环境整治工作。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勘查等违法行为的坚决清理查处,规范勘查开发行为,整治非法探采活动,保护祁连山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严格限制审批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矿山开采、装机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全面取缔市境内所有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沿岸的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行业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清洁化生产水平
6.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对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其相关涉水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完成造纸、焦化、有色金属、化工、农副产品加工、制药、农药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审核和清洁化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按照流域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对断面对应的流域控制单元实行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禁审批淘汰类项目,严格审批限制类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调节城市规模,实行绿色规划;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布局重大产业,重点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和饮用水水源补给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2.有序搬迁改造(出城入园)或依法关闭县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3.在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内,不予审批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保护区和保留区内禁止新、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印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二级水功能区域禁止建设新增不达标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4.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河滩地、湿地等,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5.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中水回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实现统一供水、集中治理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7.支持社会监测机构向社会、企业及个人提供环境监测服务,鼓励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保护建设。积极推进环保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规划编制等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等新兴环保服务业。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城镇污染治理,减轻生活污染排放
18.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大城镇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9.将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工程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工作,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提高污泥集中处理处置率,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污泥非法堆放点。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在公共建筑强制性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1.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不断扩大消纳和利用的面积,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实现“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目标。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3.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4.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5.严禁销售和使用对农产品质量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氧化乐果、三氯杀螨醇等18种高毒或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玉米用种衣剂除外),严格限定农药种类、数量和使用区域。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8%以上。实行测土精准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38%以上,农作物秸秆利用率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6.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牵头单位:市农业开发办、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7.加大废旧滴灌带和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积极应用降解膜,引进并推广机械拾膜技术,努力形成使用、回收、加工、再利用的良性循环机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8.开展生态灌区试点建设,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加快节水型生态灌区的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9.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省上要求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通过停止灌溉和轮耕、休耕退减灌溉面积17万亩,退减水量0.82亿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0.完成年度农村连片综合整治项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1.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照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2.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农村小型河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市委农办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33.大力实施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膜下滴管、垄膜沟灌等农田高效节水技术。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4.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开展万亩以上灌区农业用水斗口标准化计量示范项目建设,逐步实现农业灌溉用水取水口-干渠-支渠的计量监测。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5.按照关闭方案,逐年关闭未经批准的农用机井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6.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无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的,不予供电。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张掖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7.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地下水源热泵,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用户,逐步接入集中供热系统;不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之内或集中供热管网暂时无法达到的区域及新建农村小康住宅楼利用天然气、电、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方式供热。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委农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8.已建地下水源热泵要加强规范运行,确保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同层回灌,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9.将采煤取(排)水和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征收水资源费。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井,征收水资源费,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0.生产用水优先取用地表水、城市再生水,严格限制取用地下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1.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开发利用地下水水位、取水总量双控制约束指标体系,在保持合理生态水位前提下,将地下水可开采量分解到各县区和主要水文地质单元。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2.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的约束性指标,按年度对各县区进行绩效考核。加强水资源统一配置和分质利用,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和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2018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率分别为20.4%和15.8%。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3.加强用水企业水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开展用水定额对标、节水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电力、造纸、化工、医药、淀粉、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企业要达到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4.2018年底前,应用膜下滴灌技术和垄膜沟灌技术分别达到亩节水150-200立方米、80-100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5.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51.24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8。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6.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7.县区用水总量不得突破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对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该县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暂停审批该县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在新批取水许可项目时,严格按照县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审批取水量。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8.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尽快将县区总量指标下达各灌区、乡镇和重要用水户,建立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结合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工作逐步核减各取水户许可取水量。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9.从严控制高档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等特殊行业用水量,甘州区特殊行业用水要严于省级用水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1.按照地表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要求对各河流河段进行分类管理。2018年底前,配合省上完成全市26个水功能区(河段)的纳污能力核定,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2.鼓励再生水利用,利用再生水不受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限制,不征收水资源费。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3.2018年起,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并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4.建立覆盖全市主要行政区、重要生态敏感区、主要用水户和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行监测预警。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5.在区域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达到极限时,暂停审批该区域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县区要制定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6.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7.配合省上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六)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水生态安全
58.合理划定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区政府负责合理划定管控防护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9.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快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有序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0.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制水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用户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加大城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供水设施安全巡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全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1.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试点调查评估,逐步扩大试点调查范围,掌握全市地下水污染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2.对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3.按照《山丹河(甘州区段)水体达标治理方案》,加大山丹河污染整治力度,完成年度各项治理任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责任单位:甘州区人民政府
64.科学确定水利水电设施生态流量,保证重点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用水需求。将省上确定的我市26个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因生态流量不足造成考核断面水质无法稳定达标的河流河段,应通过水量调度等措施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5.统筹优化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张掖黑河湿地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6.配合省上于2018年建成全市地下水监测点位。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7.配合省上于2018年建成全市国家地下水资源监测工程项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8.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提高县级及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制度,县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业技术培训;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环境监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建立以环境监督信息员、协管员为主体的群众监督队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9.根据全市生产、使用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数据库,逐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防控能力,有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0.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1.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大环境现场监察、监测和排污许可证检查力度,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2.市、县区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抽测)结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3.组织对辖区内报废取水井清理登记,限期封井回填,并注销取水许可证,拆除报废取水水井供电设施。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国网张掖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4.完成全市新建、在建、改造、迁建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5.全面完成饮马河河道、东环路芦苇池、黄水沟、东泉干渠四条黑臭水体的整治工程和工程验收,持续开展为水质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完成黑臭水体销号。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湿地局
责任单位:甘州区人民政府
76.结合全省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确定工作,布设主要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控制断面,合理确定黑河湿地最小生态水位和基本生态水量。不断优化黑河水量调度方案,确保满足黑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下游生态用水需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7.坚决禁止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水产养殖设施,逐步关停取缔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防护范围、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作为水产养殖限养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模式。有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和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加强养殖水源、养殖投入品残留检测,全面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健全水产品和渔业水环境质量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加强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定期组织黑河流域增殖放流活动,维护生态平衡。
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张掖黑河湿地管理局、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8.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9.严格落实湿地保护区管理制度,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开垦、采挖、猎捕、烧荒、采矿、爆破等人为活动,禁止在湿地保护区或外围保护地带非保护性截水、取水、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投放危险化学品。
牵头单位:张掖黑河湿地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0.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牵头单位:张掖黑河湿地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1.加强滨河(湖、库)带生态建设,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2.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和鱼类资源调查工作,积极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土著鱼类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加大主要保护物种人工驯养繁殖、人工增殖放流力度,逐步恢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土著鱼类资源量,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保护。严格执行自然水域禁渔制度,坚决遏制非法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
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3.加大湿地保护经费支持和投入力度,加强湿地保护设施和各类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保护(保存)设施建设;加强湿地利用模式、湿地退化机理及修复关键技术和湿地生态系统监测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牵头单位:张掖黑河湿地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4.完善污染物统计体系并加强环境统计数据分析和管理,新、改、扩建涉水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实行减量置换。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5.有序开展环境影响健康调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6.实施祁连山水源涵养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山水林田湖草等重点生态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
牵头单位: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环境执法监管,防范环境风险
87.严格落实水环境事件预警预报与响应、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科学评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善后工作计划。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8.沿河流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要按照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9.建立环保“黄牌”、“红牌”警示处罚制度,定期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0.建立和完善市县监管、乡镇协同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1.加大涉水行业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建立环保、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科技支撑,完善信息公开
92.研究制定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配套法规、办法。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张掖黑河湿地管理局、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93.推广含重金属废水及马铃薯淀粉生产、医药、化工等行业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示范应用高效节能精确曝气控制系统、集成式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移动式应急水处理装备。强化技术支撑,建成一批示范作用明显、带动性强的水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4.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加快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水处理及水资源利用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建立互联互通的环保科技成果库及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5.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6.继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7.建立市级生态数据库,完善祁连山水源涵养林、黑河湿地和戈壁荒漠三大生态系统全方位监测数据共享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张掖黑河湿地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8.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根据现行的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严格按照征收标准征收环保税。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9.强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非超采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0.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1.推动完善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发布节水环保“领跑者”名单,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2.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牵头单位: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张掖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3.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4.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与上下游地区开展多元化补偿。引进市场资本投入流域环境保护,促进补偿机制长期有效运转。探索建立水环境跨市界区域补偿试点,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和“双向补偿”原则,水质未达标的地区接受处罚,水质受上游影响的地区争取国家、省级补偿,水质达标的地区争取国家、省级奖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5.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保护项目的开发经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6.加大市、县区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污染减排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县区分级安排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兽医局、张掖黑河湿地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7.公布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在市环保局网站对国家、省级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进行公开,公开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及处理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8.面向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张掖黑河湿地管理局
109.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0.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学校开展节水、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专题教育,每学年小学不少于4课时、初中不少于6课时、高中不少于8课时;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2018年,实施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程21项,估算总投资3.4276亿元。其中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1个,投资0.4亿元;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项目7个,投资0.4508亿元;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计划项目10个,投资0.045亿元;黑臭水体治理工程项目2个,投资2亿元;河道治理工程1个,投资0.5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监督管理,下功夫使狠劲,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完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切实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市上各重点任务牵头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督促各县区按时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调度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河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跨界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应急清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湿地修复等方面的工作。要积极争取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污染减排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加大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严格问效追责。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各县区、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严格时间节点,定期核查对账,对督查出的问题要逐一落实,逐一销号。对完不成水污染治理任务的县区和部门要坚决问责,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规模化畜禽养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