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赖庆智的报告《台湾地区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整理而成。一、台湾空气污染管制架构1.VOCs排放标准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干洗作业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制标准半导体制造业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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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

2018-01-24 15:58 来源: 大城小E 作者: 赖庆智

本文根据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赖庆智的报告《台湾地区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整理而成。

一、台湾空气污染管制架构

1.VOCs排放标准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干洗作业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制标准

半导体制造业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标准

光电材料及组件制造业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业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胶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2.固定污染源设置与操作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设置许可证应记载事项如下:

设置许可证之有效期间及证书字号。

基本数据:

(一)公私场所名称及地址。

(二)公私场所负责人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及地址。

设置许可内容:

(一)固定污染源之名称、与空气污染物排放有关之原料、燃料用量或产品产量、设计操作条件。

(二)空气污染防制方法及设施之名称、型式、设计处理容量及处理效率;依本法规定应采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者之相关规定。

(三)空气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口径及排放口位置。

(四)空气污染物之排放种类、年许可排放量。

(五)空气污染物之年许可排放量推估依据。

(六)固定污染源许可公告批次及专责单位或人员应符合设置之规定。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事项。

3.空污费

4.标准检验方法

二、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

1.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管制内容:

a.废气燃烧塔(火炬)

b.制程排放管道

c.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

d.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

e.设备组件

f.废水处理设施

2.废气燃烧塔(火炬)

管理要求:

废气燃烧塔之母火不可熄灭,且应使用独立稳定之燃料系统。

公私场所发生废气燃烧塔使用事件时,应于一小时内通报地方主管机关。

公私场所发生废气燃烧塔使用事件每年累计达三十日者,应于发生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减量计划书,报请地方主管机关审查。

公私场所应提供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专线,接受民众询问废气燃烧塔使用事宜。

3.制程排放管道

VOCs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最佳可行控制技术:

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

适用对象:

公私场所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

但下列储槽不适用本章规定:储槽容积<15立方公尺者;储存物料之实际蒸气压<26mmHg者;储槽容积<100立方公尺,且其储存物料之实际蒸气压<210mmHg者;槽体设计操作压力>1550mmHg之压力槽,且于正常操作情形无废气排放至大气者;用于储存食用酒精之储槽;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储槽。

排放标准:

实际蒸气压≧570mmHg:

a.采用压力槽。

b.非采用压力槽者,应装设密闭排气系统连通至锅炉或加热炉之炉膛之焰区,或其他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百分比(R)≧95%或排放浓度(C)≦100ppm之污染防制设备。

实际蒸气压<570mmHg:

a.采用浮顶槽。

b.采用固定顶槽者,应装设密闭排气系统连通至锅炉或加热炉之炉膛火焰区,或其他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率(R)≧95%或排放浓度(C)≦150ppm之污染防制设备。

c.储槽之排气系采非破坏性物料回收处理方式,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率(R)≧85%或排放浓度(C)≦300ppm者,不受前二项之限制。

5.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

VOCs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上表中技术适用于储罐和装载)

6.废水处理设施

管制对象:

收受处理石化制程之废水收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初级处理单元设备、生物曝气池及污泥处理设施。

管制要求:

废水收集系统之废水液面不得与大气接触。

废水处理设施初级处理单元设备及生物曝气池,除维修外,应维持气密状态,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集气系统或围封式集气系统连通至污染防制设备,使削减率达85%或排放浓度150ppm以下。

b.设置符合排气管规格之固定顶盖,且废水直接进流活性污泥处理单元处理。

c.采用浮动式顶盖。

d.采用其他经证明符合第一款削减率或排放浓度之防制措施,并报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可者。

原标题:台湾地区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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