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水功能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全市域水功能区监管,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详情如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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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8-01-24 15:2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水功能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全市域水功能区监管,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详情如下: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全市域水功能区监管,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02号)、《南京市排水条例》等规定要求,现就加强全市水功能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认真落实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全面施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提升水功能区监管水平,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坚实的水资源和水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区政府(含江北新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区均含江北新区)是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明确工作措施,完善管理办法,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水功能区限期达到水质目标。

——统筹兼顾,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当前和长远、区域和流域以及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关系,坚持兴利与除害、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系统推进系统推进水量保障、水质提升和水生态保护。

——建立制度,健全体系。建立水功能区保护制度,健全水功能区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区划定与整治、监测能力建设、应急预案、管理机构制度建设等管理与保护体系。

——节水优先,高效利用。以节水减污、节水减排为重点,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鼓励循环用水、串联用水,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水功能区水质。

——严控排污,强化保护。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水源涵养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生境保护,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达标水功能区数量明显增加,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重点地表水功能区达标比例达到82%以上,国考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8.2%以上,全市域消除劣Ⅴ类水体。到2030年,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重点地表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Ⅴ类水体全面消除,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在省政府批复我市的一、二级116个省级水功能区外,市、区水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市、区级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利(水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截污减排等工作应严格执行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因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二)严格水功能区目标定位管理。水功能区管理要按照确定的保护目标进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须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湖泊、水库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或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保留区要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缓冲区要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开发利用区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要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各区水务部门要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内各级水功能区划,并按照省水利部门规定的式样和内容在水功能区设立明显标志。

(三)强化纳污总量控制。水功能区管理实行限制排污总量制度,限制排污总量是保障水域达到使用功能的最大纳污量。市、区水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纳污能力,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内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水利(水务)部门。各区政府要根据限制排污总量,加强水污染防控和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重点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乡污水处理率,改善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按照核定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情况,制定排污单位各类污染物减排计划,确保排入水功能区的污染物量小于限制排污总量。

(四)严格纳污管理。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应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经水务部门批准同意。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大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批准新建除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环保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及时向水务部门报告。市、区水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定期开展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调查,依法依规做好各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取缔、关闭等相关工作。

(五)严格取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等行政审批申请文件中,应论证涉水活动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的影响,提出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并与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其他活动一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在饮用水源区内(含调水保护区),并按照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或者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六)加强水质监测和巡查。市、区水务部门要组织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水功能区纳污状况,并对水功能区纳污状况进行评估。水质监测部门要借助物联网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市、区水务部门应建立重点水功能区日常巡查制度,对主要取水口、退水口和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损害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安全或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水功能区水质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七)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和考核。水功能区管理实施限期达标制度。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规定目标的,市、区发改、水务和环保部门要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按照“一区一策”的要求,逐一制定达标建设方案,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调水引流等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市政府将水功能区达标率和污染物总量减排量列入各区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指标,作为对各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水功能区水质年度达标率未达到规定目标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关区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水功能区管理绩效考评体系,落实保护和管理的目标责任。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截污纳管、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水功能区管理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要加大对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支持,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保障水功能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功能区划分、监测与管理、限期达标治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情况的检查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水务、环保、渔业、航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撑,形成合力。

(四)鼓励试点示范。鼓励开展水功能区达标整治试点示范,并从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倾斜,同时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促进交流和推广,发挥试点示范地区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附件:1.各区2020年省级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

2.省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1.表中数据由《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苏水资〔2014〕26号)发布;

2.纳污能力是指在设计水文条件(90%保证率)下,某种污染物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所能容纳的该污染物年度最大数量。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是在纳污能力的基础上,按年度提出的保障水域达到使用功能的最大纳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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