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13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主要职责明确如下: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已经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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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2018-01-22 15:1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13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已经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2018年1月19日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29号)、《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市环保局内设机构的批复》(昆编办复〔2017〕23号)等规定,本着上下对应、工作有序的基本原则,结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现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13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固定资产管理、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应急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财务处

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直属单位审计等工作;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管理协调工作;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规划,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对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政策解读;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市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保系统环境政策与行政执法培训;开展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拟订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保新闻宣传审核,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牵头组织人大、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科技与环保产业发展处

组织制(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与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成果管理和技术示范推广;组织实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生态工业园区创建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行政审批处

组织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指南;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审批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具体建设项目总量;核发市级权限范围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依法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六)环境监测与核安全辐射处

组织拟订环境监测政策、规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指导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及管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预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全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负责环境统计制度的落实及污染源普查工作;指导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与事件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大气环境管理处

组织拟订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以及机动车尾气、高污染燃料禁燃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负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大气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查、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

(八)水环境管理处(湖泊处)

组织拟订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省水体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昆明市水体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水环境调查、规划和评估相关导则及指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负责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涉水工业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滇池、阳宗海2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政府目标责任书并监督实施;指导其他湖泊和大型(水库)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指导以滇池、阳宗海2大高原湖泊为重点的湖泊和大型(水库)水污染保护与治理的试点示范;负责组织编制2大高原湖泊污染防治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查、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

(九)土壤环境管理处

组织拟定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全市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测算并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开展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环境管理申报登记等工作;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农膜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查、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

(十)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拟订生态保护政策、规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监督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排污交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试点;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工作。

(十一)生态文明建设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划和方案;负责创建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宁静小区建设;承担昆明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国际交流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外国政府相关机构和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事务;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管理及涉外教育;负责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机构的队伍建设;牵头负责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牵头负责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承担局机关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处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和青年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局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各相关工作牵头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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