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详情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提供考核涉及的各类数据及资料。
市水务局承担考核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各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涉水建设项目清单;考核各区落实节能减排、节水以及中水回用等工作的情况;考核各区推进水价改革、水权制度建设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考核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水、中水回用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对学生开展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考核各区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各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矿泉水、地下水、地下热水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并于每年2月上旬将监测资料报送市水务局;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等行政审批环节进行把关,严格执行“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水“三同时”制度。
市环保局负责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监测评价;考核各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情况;考核各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及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考核各区建设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和房屋预售许可等行政审批环节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情况。
市农业局负责考核各区发展节水农业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考核各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区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数据;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
市质监局负责考核各区取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考核所需的各项指标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3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6个指标,具体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跨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2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考核指标的控制目标值详见附件。
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区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市水务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制订。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考核期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市水务局。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市水务局在每年10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审查)以及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市水务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广州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方案及细则的通知》(穗水〔201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各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附件1
各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附件2
各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注:各区2020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根据省下达指标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3
各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注:各区2020年后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根据省下达指标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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