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个手段,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就是要把河湖管理好、保护好。”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在5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就实施“湖长制”答记者问时表示。
国新办举行实施湖长制新闻发布会(国新网 元绍达 摄)
我国湖泊将全面实施“湖长制”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修改决定,首次将“河长制”写入法律,意味着“河长制”走向制度化。
也是在此期间,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议库APP平台联合多家单位,发起“保护黄河万里直播行动”,组织政协委员、专家、媒体记者驾车沿黄河开展系列直播活动,途经8省份20个地市州30多个站点,行程约2万公里,历史上首次全程直播黄河。其中对“河长制”做了重点报道。详情点击“保护黄河万里直播行动专题”。
不到半年,1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这份3400余字的意见,对“湖长制”的实施做了具体部署。
周学文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到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湖泊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意见还提出,实施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周学文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对生态环境损害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是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湖泊是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湖泊的损害实行终身追究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
他解释说,湖长是由党政领导担任的,党政领导是经常变动的,在其任期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可能对河湖有一些损害,但是这些损害当时是看不出来的,若干年后这些损害可能会显现出来。当损害发生的时候,不管这个湖长还在不在这个地方任职,还担不担任这个地方的湖长,不管他调到哪儿去了,都要追究当时任湖泊湖长的责任。
国家为湖泊找“管家”
地方初现成效
中共十九大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首次会议推出一项改革新举措:“湖长制”。
业内专家认为,这是中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新探索,美丽中国向前迈出新步伐。
此前,“河长制”已经在全国推行。周学文介绍,中国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人数32万多名,其中省级河长330人。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惠远说,“湖长制”是“河长制”基础上及时和必要的补充,此举意义重大。
根据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中国将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湖长制”在中国一些地方已经取得成效。
“千湖之省”湖北省有大小湖泊755个,湖泊水域面积2706平方公里。湖北省湖泊局专职副局长熊春茂介绍,2012年,湖北省颁布了首个地方湖泊法规,设立“湖长制”。
从2012年到2016年,湖北在涉水相关领域共制定了包括《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在内的6部地方性法规、作出2项决定,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地方涉水立法体系。
湖北武汉梁子湖
梁子湖是湖北省蓄水量第一、面积第二大的湖泊,也是亚洲湿地保护名录上保存最好的湿地保护区之一,被列为鄂东战略备用水源地,经过多年保护重现“梦里水乡”景观。梁子湖第一位“管家”由一位副省级干部担任。
“农村污水处理在梁子湖区实现了全域覆盖。”湖北省鄂州市委书记李兵说,173个污水处理装置,彻底解决了农村乡镇污水排放问题,实现清水排放。
梁子湖区涂家垴镇万秀村党支部书记熊有茂说,纯生态污水处理设施可日处理10吨污水,全村污水处理需求得到满足。
延伸阅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据介绍,梁子湖水质保持在二类以上,有着生物进化研究的“活化石”之称的中华桃花水母大面积出现。武汉大学梁子湖保护专家于丹说:“这说明梁子湖水域保护效果非常好。”
“长江之肾”洞庭湖
地处湖南、湖北交界地带的洞庭湖,被称为“长江之肾”。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高大立表示,“湖长制”将理顺管理关系和管理体制。
目前,洞庭湖已经在推动多个部门“联动治水”的大环保格局,“湖长制”将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保护体制机制,促进洞庭湖的生态保护。
全国政协聚焦水污染防治
治河也治湖
2017年春节刚过,由全国政协副主席齐续春率队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专题调研组马不停蹄地踏上了调研旅程。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2017年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的重要议题之一。调研组选择“千湖之省”的湖北进行调研,湖北湖泊多,在湖泊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实践经验也多。
2017年4月27日,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第65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建言献策。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新华社记者崔新钰摄
2017年4月,一场围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协委员、政府部门负责人等共聚一堂,协商座谈水污染防治。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郑心穗在介绍湖北省经验时提到,湖北地方实践证明,继续加大对污染物减排的制度设计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水体自净能力的恢复与提升的意义。他认为,只有综合采取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扩大湖泊、湿地面积,实施生态补偿等多种“增容”举措,与既有的“减排”措施形成制度合力,才能实现水保护的目标。
参会的多位政协委员,都提到了对湖泊治理的具体做法。“太湖流域、滇池以及武汉东湖、杭州西湖等湖泊水污染治理无一不是在减排的同时采取引水入湖补充水量的措施。”作为环境法学领域的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全程参与了调研和座谈会的交流。他建议,在协调水的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上,要确立流域水域维持最低承载能力的标准及其保障措施。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全国政协常委、江苏省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建议,必要时应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在水污染防治中层级协调、部门协调以及区域协调的职责,建立一个以流域管理机构为宏观统帅,区域合作共治为微观实现路径的流域水环境综合防治体系。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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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政·见 | 国家为湖泊找“管家” 继“河长制”后又出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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