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开征:千呼万唤始出来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意味着实施确立长达38年的排污收费制落下帷幕,同时我国的税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税种增至19个。
环保税发展历程
环保税的立法之路与我国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自改革开放以来,粗放型经济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副作用逐日累积,尽管政府适时出台了排污收费制度,然而在环境日益恶化和人民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矛盾中,排污收费制逐渐显得捉襟见肘。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我国经济增速不断提高,到2007年,增速到达顶点,为14.2%。实际上,这意味着粗放型经济的发展潜力将尽,一味追求“量”的经济发展道路越来越窄,也正是这个时候,我国政府提出要对环境保护立法。2010年金融危机影响消减,但粗放型经济带来的经济结构失衡问题也是积重已深,产能过剩、人口红利消退等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的下行压力。随着2012年经济增速破“8”且一路下行,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阶段,并提出供给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一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发展集约型经济。在此背景下,环保税在2016年通过立法符合当前经济新常态阶段的发展需要。
环保税十年磨剑出。早在2007年,国务院于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到“研究开征环境税”的具体政策措施。在随后的2008年,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的环境税研制工作正式启动。2010年,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2014年的政府报告和《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再次涉及加快推动环保税立法工作等内容,并在同年11月,财政部同环保部、国税总局将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2015年,国务院就三部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环保税简介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征收对象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行政机关和自然人”。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应税污染物及征收标准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以大气污染物为例:
征收对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氯化氢、氟化物、氰化氢、硫酸雾、铬酸雾、等共44项。
征收标准。(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2)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换算系数执行;(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4)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12元/污染当量,地方规定不得低于该税额标准(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税收减免。纳税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缴程序
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人自每季终15日内或排放应税污染物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收到纳税资料后与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获得的环保部门的数据资料(包括监测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数据异常或者未按规定申报时,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税务部门再根据复核资料调整应纳税额,最后纳税人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
立法原则
为了实现环保税与排污费的平稳过渡,保障环保税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我国环保税法方案的设计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重在调控。征收环保税,首要目的不是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使污染者和破坏生态者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正税清费。按照中央正税清费精神,对排污费等针对环境保护的相关收费逐步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规范政府与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负担。兼顾发挥调节功能和纳税人实际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排污收费标准、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害修复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环保税的税负水平。
有利征管。科学设计环保税的征管方式,力求简便易行,加强环保部门和财税部门配合,明确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堵塞征管漏洞,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环保税VS排污费:力度规模双提升
我国的排污费制度自确立以来已走过38个年头,承担了重要的环保历史任务,我们从多维度对两项政策制度进行比照。
政策细则对比
首先环保税设双档减税安排,即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50%和低于30%的税收金额分别予以50%、75%的扣除,相比排污费更具弹性。其次是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由原先的环保部门一家独掌改为税务、环保双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再次分成模式发生变化,环保税税金不再采用过去排污费由中央和地方1:9分成的方式,而是全归地方所有。最后环保税税后资金虽然未明确用途,但是从多国环保税资金投向来看,绝大部分还是用于节能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基金设立。
征收范围对比
环保税的征收范围目前确定为应税污染物,具体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则是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环保税与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总体一致,但在具体对象上有所调整和变化。
对具体征收对象的提法更为规范。相对于排污费中污水和废气的概念,环保税法根据应税污染物的总体界定,使用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概念更为科学规范。
将噪声污染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相对于排污费对超标噪声征收,环保税将实践中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在制度上给予明确。
为后续扩大征收范围预留空间,环保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范围界定中还包括了其他污染物。
VOCs排污费目前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推行试点,目前约十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先后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部分省市还对试点行业进行了扩展。而环保税并没有将VOCs纳入征税对象。
征收费用对比
为了尽可能降低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原则,即要求改中求稳。环保税计税依据继承排污收费的计费办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的办法。环保税税额标准以排污收费标准为基础,但鼓励地方在最低标准十倍以内上调标准。截至目前,多省份已陆续出台环保税征收标准,遵循“税费平移”原则,各省环保税额与排污费规定的缴费额度基本一致,这种做法可避免企业负担增多、减少税法出台的阻力。
除“稳”外,费改税更要体现“改”。上海、云南两省实行2018年与2019年税赋递加制,意味着当今的征收标准只是环保税改革的起步,今后其他各省的征收标准,很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递加。未来随着征收标准的提升和范围的扩大,环保税每年征收额有望达到500亿规模。
以身处山东的钢企一台180平烧结机为例,若将原有排放标准(颗粒物40mg/m3,二氧化硫180mg/m3,氮氧化物300mg/m3)下降一半,环保设备投资大约在3000万元左右,而按照当地环保税额计算,减排50%一年可以少交税1500万元左右。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一次性加大环保投资降低排污量显然比每年足额缴税更加经济,体现出了国家双档减税政策对于环保设施改造的有力支持。而短期来看,由于采用了税费平移的原则,排污费与环保税相比总的环保成本变化不大。
综合对比来看,政策细则上的变化明确体现了国家对于企业环保设施改造、主动节能减排的支持态度。1)新的税金分成制度使地方企业更有动力推动环保税施行;2)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协作,一方面提高了税法地位,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又能充分保证征收依据的说服力,征收力度的加大有望落到实处;3)税率方面,四川、贵州、海南以及上海等省市基数大幅提高,其他大部分地区基本维持之前水平,我们认为主要是出于政策平稳过渡的考虑,未来各地税率将进入上升区间,同时也将有更多污染物纳入考核体系,环保税将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环保税将实现征收力度和规模的双提升。
费改税的意义和问题:转型升级必由之路
费改税的意义
加大征收力度。排污收费制度执法刚性不强,地方政府或为发展经济,对当地企业的一些排污行为宽容对待,可能存在任意减免等现象,使排污费的本意大打折扣。相较而言,环保税通过立法而存在,其征收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会避免地方政府和某些部门的干预,且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执法更为规范。
企业“花钱买污”到“保护环境”的理念转变。从排污费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到环保税的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实践证明,排污费往往比治理污染的成本要低,于是企业往往会宁愿选择排污交费,也不会主动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从这点来看,排污费并没有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征收环保税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
双档减税更灵活,经济杠杆更明显。环保税予以纳税人两档税收减免,即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50%、30%分别减少应税金额的50%、75%。双档减税政策具有“减负增压”效应。由于环保税是从量税,这表示污染排放量越高所需缴纳的税款也越多。而双档减税下,污染排放量越小,环保税率也越低,即“少排更少缴,多排更多缴”,这意味着原本污染排放量少的企业与之前相比,缴纳的税变少,从而拥有更多的利润空间,在和排放量高的企业竞争中更有优势,此为“减负”。而排污量高的企业不进则退,相比之下竞争优势变弱,此为“增压”。由此可见,双档减税的经济杠杆效应更为显著,能够通过市场有意识地根据排污量筛选企业。
存在主要问题
环保与税务部门责权划分及协作问题。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但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数据采信和过错担责问题,责任分配的问题若不能得到明确的划分,势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以及其最终所要达到的效果。此外,两部门间应当有成熟的摩擦协调机制,否则沟通不畅同样会严重削弱税法意义。
警惕“政策性减免”条款滥用。环境保护税法继承了排污费的政策性减免措施,旨在通过税收免征和优惠促进企业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然而,过去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审核不严格问题,特别是对部分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和企业给予了免征优惠。中国工业废水排放大省江苏、山东、浙江、河北均存在这一问题,最为严重的是山东,近43%获得政策性免征企业工业废水超标排放。
国外环保税政策发展情况
各国环保税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考虑使用税收来减少污染的国家,自1978年将对耗油汽车征税纳入法律后,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美国的环境税与我国独立开征的环保税不同,是一个广义的环境税概念,主要以货物税为主。货物税,顾名思义,是对在使用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货物所征的税,通常在其生产制造环节和零售流通环节征税。货物税主要有两大税种:机动车、燃料税和环境税。前者以行为调节为目的;后者包括石油税、特殊化学品税、特殊进口物质税及破坏臭氧层的化学品税,实行单位额定税率,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环境整治和保护环境。此外,美国还有许多考虑到环境因素的税收抵免,旨在鼓励节能消费、引导新能源开发等。
日本的环境税主要是碳税,即对石油、天然气等会排放大量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征税。由于二氧化碳是全球气候变暖的罪魁祸首,因此该税也被成为“地球温暖化对策税”。日本的碳税实施于2007年,后通过2011年度税改大纲后,设立新的环境税,依附于石油煤炭税种内,相当于上调了原先碳税的税率。新的环境税分三阶段征税,税收主要用于节能环保产品补助、可再生能源普及等。
法国与环保相关的税种包括石油产品消费税、能源税、运输税、污染税和资源税等。法国的环境税税收约占其总税收的5%左右,其中能源税所占比重最高,是环境税中的第一大税。法国全国性的污染项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而地方性的污染项目由地方政府单独征收,所征得的税收专款专用,用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此外,法国还会以税收减免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作奖励,以鼓励节能减排,开发新能源。
各国环保税归属
从国外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把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针对不同征税对象开征相应税种,并根据税种属性划归不同层级政府收入,如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处理和噪音污染征收的税费大多归地方政府所有,有关空气污染方面的税费则主要由中央政府所有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
环保税未来趋势判断:范围扩大+税率提高
征税范围扩大
环境保护税目前只对污染物排放征收,实际征收范围与《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保护”大范围并不一致。未来环境保护税很可能适时将污染物排放之外的其他征收对象纳入征收范围,特别是二氧化碳和挥发性有机物。一方面,碳税问题已经形成国际共识,相关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未来在环境保护税立法中很大可能有所体现。而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我国大气雾霾问题的重要因素,对其征税也属于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手段,目前已有部分国家对该污染物征税,如瑞士、列支敦士登和斯洛文尼亚。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规定,我国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因此环保税未来一定会适度扩大其征税范围,充分体现其作为“绿色税制”的功能。
税率将进一步提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采用税收杠杆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征收环保税,通过增加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实现以经济利益调节外部不经济性,让企业补偿造成的环境外部损失成本,促使其减少污染排放或者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态效率,从而达到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目的。环境外部成本补偿或内部化是环保税政策最主要的功能,也是环保税政策设计的核心目标。通过增加税率,用经济手段改变企业的行为,有望使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此外,环保税在未来很可能将承担成立环境保护产业基金的使命,包括土壤修复、流域治理等,提高税率也是保障环保支出的有效途径。
投资机会:环境监测、工业环保标的受益显著
环境监测领域率先受益
随着新的方案实施,环保税将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影响,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必然都会力求排污数据的精确度和权威性,这将大大刺激环境监测设备以及运维市场的需求,环境监测领域率先受益。建议关注【聚光科技】、【盈峰环境】。
环境监测检测相关政策密集出台。近年来,《“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多部环境监测政策密集出台,我国环境监测检测体系逐步完善。其次,由于环境监测处于环保产业前端,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大气十条”、“水十条”以及“土十条”等政策的出台不仅释放了几大领域的市场需求,也刺激了对环境监测行业的需求。2015年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创新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也为环境监测检测企业蓬勃发展提供了巨大利好。
环境监测检测市场空间巨大。“十二五”期间,我国环境监测检测行业发展开始提速,虽然市场规模较小,但增速较快。随着驱动政策的陆续出台、国家环境监测技术的提升,环境监测市场将迎来更加明确的发展机遇。“十三五”期间,国家将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回收,实行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模式,加大环境监测力度,鼓励环境监测的第三方运营,环境监测体制不断完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将加速环境监测市场发展,未来自动检测、第三方运维领域将会出现快速增长。随着国家对环境监测行业资金投入加大,整个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提升,环境监测站点增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升级,环境监测行业在“十三五”期间将延续前几年的行业景气度,据我们估算“十三五”市场空间将达到千亿元以上,复合增速逾20%。
此外,中央于2017年8月启动第四轮环保督查,督察组进驻各地区清除顽疾,收效显著,相关责任人被严厉查处。在政策的重压下,可以倒逼企业重视排放问题,加强整改,引入环境监测治理设备,短期整改的需求刺激了环境监测行业的发展。
工业环保治理继续高歌猛进
在环保税方案下,税费成本远远低于治理污染成本的局面将不复存在,工业企业“花钱买污”的观念也将逐步转变,特别是惩罚力度和规模双双提升的态势下,做好节能减排将成为唯一出路。从方案细则看,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收标准提升幅度较大,两领域环保设施改造需求将得到快速释放,建议关注【清新环境】、【龙净环保】、【博天环境】、【国祯环保】、【上海洗霸】。
非电领域大气治理:政策持续加码,非电治理破局。随着火电领域脱硫脱硝逐步接近尾声,非电领域大气治理逐步走向舞台中央。钢铁、水泥、玻璃以及燃煤锅炉等多个细分领域市场空间超过千亿。钢铁行业由于其污染严重,影响范围大逐步成为监察重中之重,而近两年钢企盈利水平的回升也为环保改造创造了条件,我们看好钢企环保改造节奏超出预期。
工业污水处理:环保督查持续推进,工业废水广阔市场空间将打开。当前全国工业污水处理率不足50%,未来提升空间巨大,而由于细分领域众多且技术壁垒相对较高,工业污水领域受到外来者侵袭的影响相对较小,行业内竞争秩序相对规范,环保企业成长健康。从盈利水平看,工业污水的平均毛利率和净利率都远远高于市政污水领域,相关公司收益有望快速增厚。
原标题:【华创环保公用】环保税深度报告:环保税开征,环境监测、工业环保需求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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