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ldquo;十三五rdquo;规划》(以下简称《生态规划》)已正式出台,其中所设定的主要指标包括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饮用水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危险废物处置、森林覆盖、湿地建设、能耗等共15个具体项目。其中空气质量一项要求到2020年年底,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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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8-01-04 09:3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2018年1月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生态规划》)已正式出台,其中所设定的主要指标包括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饮用水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危险废物处置、森林覆盖、湿地建设、能耗等共15个具体项目。其中空气质量一项要求到2020年年底,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SO2、NO2、PM10、PM2.5四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均累计下降3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力争达到80%(292天)。

根据《生态规划》,“十三五”期间将严格大气环境准入,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产业布局优化,落实“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在重点控制区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对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3个月同比恶化的区县,实行涉气建设项目环保限批。“控制区”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部分。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四时段标准规定。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相挂钩。排放限值不区分行业和工段,一律按照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区执行。

为实现“十三五”空气质量目标,《生态规划》要求在工业源、燃煤锅炉、VOCs、机动车以及散煤、扬尘等方面进行深度治理。力争到2018年年底,全部完成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城乡结合部和镇(街道)驻地普及使用清洁煤炭或节能环保炉具等。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淄政发〔2017〕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一、环境形势

(一)现实基础“十二五”时期,全市环保工作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工作主线,以推动结构升级、转型发展和生态淄博建设为重点,扎实做好“加减乘”促转调三篇文章,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倒逼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的传导机制作用,深化治污减排,完善体制机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基本完成“十二五”环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1.治污减排工作成效显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全市通过综合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治污减排成效显著,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大气污染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优化能源结构,强化煤质控制,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23.9%;关停淘汰土小企业1482家,小火电机组8个,各类燃煤小锅炉419台,清洁能源置换48台;完成4家电厂180万千瓦时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累计治理污染企业5773家(次),新建或改造提升各类治理设备1720台;狠抓机动车排气治理,累计淘汰黄标车3.9万辆,推进“黄改绿”试点,完成改造1840辆;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实现国Ⅳ车用油品升级;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流域污染治理成效显著,关停淘汰了一批造纸、印染等行业的高污染企业,实施了315家企业424项污水深度治理再提高工程;完成孝妇河、猪龙河、乌河等多条河流(河段)综合治理,累计治理骨干河道132.3公里,封堵排污口192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10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2.生态淄博建设稳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稳步推进,环境质量呈现持续改善的良好势头.2015年全市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省控以上重点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主要河流断面COD和氨氮平均浓度分别比2010年下降30.4%和68.3%;围绕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湿地5700亩,围绕“截污治污、蓄水防洪、局部通航、景观塑造、水景入城”5大目标,开展了马踏湖、五阳湖、文昌湖等湖泊生态修复,累计增加湿地面积2000余亩,主要河流、湖库生态环境逐步恢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年稳定达标.2013—2015年,城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持续增加.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处于安全等级.电离辐射环境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电磁辐射环境总体状况良好.

3.生态文明系列创建取得新成效,人居环境显著提升.“十二五”期间,制定实施了淄博市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张店区、沂源县率先创建为省级生态区县.全市累计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31个,省级生态乡镇24个,省级生态村31个.建成太公湖、红莲湖等一批城市水景公园,建成“马踏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初步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生态建设目标,为建设生态和谐宜居城市奠定了坚实基础.

4.统筹城乡发展进入新阶段,农村环境保护初见成效.“十二五”期间,共建成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58套,铺设污水管网417公里,大大提高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扎实推进农村小河流生态湿地建设,共建成乌河、运粮河、罗村暖水河、西五路跨线桥等11处生态湿地1500亩.对全市27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治理,开展了2个畜禽养殖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建设工作;建成18个有机肥项目,年处理能力达到84.1万吨;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或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比例达到80%以上.利用多种转化技术,将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全市设置乡镇环保机构40个,环境监管网络向农村延伸.

5.环境保护投入不断加大,环保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十二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投入不断加大,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和预测预警能力不断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监控网络进一步完善,新建及改建河流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10座,新建空气自动监测站4座、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站6处,新建城市管网监控点1处、高空视频13处、污染源视频监控110处.每日完成环境监控平台约115万个环境质量、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核工作,经审核后面向公众发布约2万个.对重点污染企业,建立了市、区县、企业三级全天候在线监控管理体系,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建设了机动车自动监控平台,实现了环保检测站检测数据实时上传、检测过程实时监控;购置了机动车排气移动式、固定式遥感检测设备,使机动车排气遥感检测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环境安全防控与应急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隐患事件,全市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6.深化体制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建立实行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责任体系及考核机制、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深化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施三级网格化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区域联动执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等执法行动,“十二五”期间,实施公检法司与环保等部门配合联动,健全完善了“刑责治污”工作体系,累计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48件;与周边市分别签订市级和区县级联动执法协议18份,组织召开联席会议8次,联合整治行动17次,关停多家边界地区“土小”和重污染企业.

(二)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是我市着力建设生态淄博、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我市既有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排放压力有望减小等有利条件,也有经济发展惯性大、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等不利因素,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速度和公众民生需求差距更大、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和发展矛盾更突出的相持期.

1.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大“机遇期”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过程.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推进力度、实践深度前所未有.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干线、大舞台和着力点,被赋予新的历史职责.绿色发展成为指导今后科学发展的新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成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要求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主体功能区建设、低碳循环发展、资源节约与利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环境整治、生态屏障构筑等多方面内容,从生态文明和国民经济绿色化发展的高度贯穿美丽中国建设全过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环境压力有望减缓.经济新常态下,资源能源消耗进入涨幅“收窄期”,能源需求呈现“三低”(低增速、低增量、低碳化)特征,高耗能行业增长缓慢,能源强度下降等促使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客观上有利于缓解环境压力.同时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全要素生产率贡献将大幅提高,推动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环境压力有望高位舒缓.

体制改革创新,为环境保护释放更多“红利”.新«环境保护法»全面实施,环境法治建设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突破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空间规划体系、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进入转折期,环境治理手段呈现“多样化”,环境治理模式出现“多元化”,环境管理能力实现“现代化”,这些改革创新举措将为环境保护释放更多制度“红利”.

2.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攻坚期”

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突出.目前,我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传统制造业大而不强,产能过剩难题亟待破解,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的任务仍然艰巨.传统高耗能行业占比大,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绿色低碳转型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特别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摆脱发展的思维惯性,走上创新驱动,全面实现转型升级任务依然艰巨.生态环境质量亟待改善.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生态环境问题进入多型叠加期,环境质量短板亟待补齐,治理难度日益加大.当前,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颗粒物超标严重,VOCs治理任务重;主要河流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个别水质监测断面不

能稳定达到功能区标准,河流生态流量亏缺严重;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存在不同程度污染,治理难度大;生态环境承载力超载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潜力不断收窄,环境质量改善的难度持续增加与人民群众环境需求不断提高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不健全、生态文化水平较低等问题已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短板.短时间内集中解决这些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难度大.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我市企业分布较为密集、环境风险源分布范围广且分布不合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企业较多,重点行业风险单位占比大,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隐患.部分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有待加强,守住环境安全底线任务艰巨.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底线,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目标,深化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控,优化生态安全格局,以环境倒逼机制促经济转型,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职业化水平,着力推进生态淄博建设,努力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丽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人民福祉,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遵循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化、生态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坚持城乡一体、区域协同,统筹解决区域内环境污染问题,加快推进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坚持环境保护倒逼“转方式、调结构”,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增长,以科学发展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三是创新机制,依法治污.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以改革的思路谋划发展,以创新的举措破解难题,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强化环境法治保障,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全社会的环保法律责任.四是社会共治,服务民生.着力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污染防治大格局,形成全社会合作有序的环保共治体系.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提高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环境空间格局基本形成,环境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四)规划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1.科学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坚持源头治理,突出分区分类管理,实现区域联防联控.实施“绿动力”提升工程,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提高传统行业脱硝脱硫效率,加强可吸入颗粒物治理,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到2020年年底,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四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均累计下降3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力争达到80%.

(1)持续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

严格大气环境准入.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产业布局优化,落实“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控制区”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在重点控制区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对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3个月同比恶化的区县,实行涉气建设项目环保限批.

继续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18年年底,全部完成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进行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对经整改仍不符合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淘汰关停.

深化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全市电力、石油化工、建材、冶金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治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着力推动淄博市建陶产业创新示范园建设,入园企业全部改用天然气,并实行统一制气、统一制粉、统一废弃物处理.落实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工作要求,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污染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开展有毒废气污染协同控制,强化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积极推进汞排放协同控制,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烟气除汞技术示范工程.

有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4个行业为重点领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调查,编制全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清单.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典型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控制、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建立VOCs管理体系.到2020年年底,确保全市工业源VOCs实现达标排放,全面消除空气异味.

专栏2: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及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印发了«关于在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核心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山东省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执行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重点控制区范围为5区1县(桓台县)行政区域(含高新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新建企业、现有企业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一般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范围为高青县、沂源县行政区域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如下: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按照«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第2号修改单、«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第2号修改单规定执行;水泥行业严格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关于化解过剩产

能提升大气质量实施水泥行业夏季错峰生产的通知»(鲁经信原〔2016〕281号)和«关于做好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的通知»(鲁经信原〔2016〕501号)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建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淄博市建陶行业精准转调工作方案»(厅发〔2016〕35号)要求执行;钢铁、焦化、玻璃、铸造、耐材、砖瓦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通告»中规定的排放控制限值.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四时段标准规定.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相挂钩.排放限值不区分行业和工段,一律按照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区执行.

(2)全面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特别是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的规范化运营,依法严厉打击环保检测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确保尾气检测数据准确、可靠.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车和高排放车辆,加强机动车减排.

落实油品质量管理.加强对油品质量的检查和监测,加大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管力度,协同推进车用燃油品质升级,大力推广车用清洁汽、柴油,保障国Ⅴ车用汽、柴油供应.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

(3)积极控制面源污染

严格控制散煤使用.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提高原煤入洗率,大力推进散煤燃烧综合治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使用散(原)煤、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1%、灰分超过16%的散煤.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对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已完成煤改气(电)且具备取暖条件的用户,严禁使用散煤和生物质取暖;未完成煤改气(电)的用户,要使用清洁煤、电等清洁方式取暖.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有计划地由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城乡结合部和镇(街道)驻地普及使用清洁煤炭或节能环保炉具.

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城市扬尘管理,以施工工地和渣土运输车辆为重点,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建立扬尘环境监测、投诉举报等制度;推行绿色文明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场地围闭、裸露地表抑尘、物料堆放遮盖等环节扬尘管控措施,市区、县城规划区规模以上建设工地(含房屋拆除)扬尘防治措施完备率达到98%以上,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96%以上;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推广应用密封式运输车辆或实施车斗严密遮盖,纳入监管的渣土运输车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5%以上;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洒水保洁水平.

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全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开展烧烤经营专项整治,强化露天烧烤治理,淘汰有烟炉具,推广环保清洁能源无烟炉具.

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按要求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到2020年年底,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加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快建设城市及企业绿色生态屏障,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科学规划和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建立裸露土地绿化长效机制,以长期闲置土地、渣土堆场为重点,实现建成区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积极开展城市周边裸露山体绿化.加快道路林网建设,重点沿公路、铁路等地面交通网络,选用能够净化汽车尾气、抑尘的树种,打造绿色通道.

2.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将重点水体环境质量目标与治理任务分解到具体控制单元,实施全流域、分单元精细化管理.建立和推行“河长制”,根据河流性质,建立市、区县、镇(街道)全覆盖的三级河长管理网络.自2017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河流治理进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逾期未达标的河流断面所在区县实施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到2020年,孝妇河、东猪龙河、乌河、支脉河等主要河流基本恢复水环境功能,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水环境准入.建立高耗水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工业结构调整,逐步限制高耗水产业,严格控制新上高耗水项目.新上高耗水项目必须对水资源量和供需水量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及全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各区县根据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城区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区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区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

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区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确保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制定并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采取污染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改造,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对全市工业点源进行拉网式调查,对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河流断面21项指标达标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污染点源实施治理.直排企业一律执行COD≤40mg/L、氨氮≤2mg/L的排放标准,纳管企业存在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编制完成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和电镀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实施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

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加强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预处理和集中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完成张店东部化工园区和桓台马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全面实现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对逾期未完成的,实施涉水新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化工园区内企业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管理模式和地上管廊建设与改造.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全市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重点防控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的环境风险.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COD≤40mg/L、氨氮≤2mg/L,其他指标达到一级A标准要求.推进“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污泥处置+人工湿地+监控平台”城镇污水处理综合体建设,促进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衔接.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年底,实现所有镇区污水有效处理.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各区县要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8年年底,全面消灭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我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乌河流域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截污管网,封堵污水直排口,全面解决污水直排环境问题.

(3)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

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循环利用技术.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到2020年年底,矿井水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生态景观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新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就近接入市政再生水管线,无条件接入的应配套建设中水处理回用设施.到2020年年底,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利用季节性河道、蓄滞洪区、采煤塌陷地及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实现行政辖区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

(4)加强人工湿地建设

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库口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规范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营.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快推进“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示范市”建设,推广马踏湖生态保护试点经验.开展马踏湖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开展辖区内小清河流域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专栏3:淄博市水污染防治达标方案(2016-2020年)

落实«淄博市水污染防治达标方案(2016-2020年)».本着全域覆盖、精准治污、责任明晰的原则,在国家及山东省控制单元划分方案基础上,结合我市水系实际情况,将地表水、饮用水、黑臭水体、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与治理要求分解到支脉河、沂河、孝妇河、猪龙河、乌河、淄河、杏花河7个流域单元,建立监测断面-控制河段-污染陆域范围-行政区责任主体的子单元控制体系.其目的是为实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分清、明确污染责任主体,将一个流域划分为若干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控制单元,使复杂的流域水环境问题分解到各控制单元内,将规划的目标和任务逐级细化,落实到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排污单位,精准施治、突出重点,从而保障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3.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淄博市落实“土十条”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18年年底,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年底,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单.建立适合土壤环境管理特点的监测点位,到2020年年底,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部区县;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等区域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将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年底,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将重度污染的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相关区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探索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

(3)强化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落实监管责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市、区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到2020年年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

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严控工矿污染,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2017年起,有关各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市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头顶库”等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到2018年年底,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土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5)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实施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全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突出抓好大成农药厂、柳园化工厂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加快建立适用技术模式.淄川区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要规范、有序开展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

4.大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1)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重点流域、高效生态农业示范片区等环境敏感区为重点,适当向沂源革命老区倾斜;以饮用水水源地防护、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巩固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以各级财政资金为引导,拉动社会投资,确保全市“十三五”期间新增完成48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打造一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和示范村.建立县乡环境监管网格,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到2020年年底,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2)有效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种植业应普及和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缓释肥技术,改进施肥方式,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不符合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灌溉农作物.到2020年年底,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年底,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

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优先推广“环水有机农业”种植模式,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实施好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建设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利用“互联网+”概念,拓宽有机食品营销渠道.

(3)防治农村养殖污染.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严格控制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严禁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新建养殖场(户)必须符合环保有要求和规定.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监管,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到2020年年底,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努力打造淄博瓦力蚯蚓养殖有限公司和金山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三级网络试点项目,复制推广经验模式.支持高青县建设山东省有机肥生产基地.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4)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建设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利用项目,充分利用现有大型企业的研发技术能力、设备加工能力和生产规模效应,实现社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高效利用新模式.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到2020年年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源头控制非标准农膜的使用,积极推广可降解农膜.继续做好地膜科学使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立全市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开展降解地膜试点建设.

(二)严格防控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1)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区县政府(管委会)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2)规范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规范设置界碑、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增加水源地生态隔离等防护措施.全面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各类排污口、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等污染源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逐步退出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活动,并因地制宜进行生态修复.全面取缔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建设项目、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点源,强化非点源污染控制和流动源管理措施,完善应急处置设施.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3)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卫计等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乡同源同网同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加强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建立水质安全保障机制,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定期组织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以区县或镇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强化饮水安全风险管理.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污染风险评估,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筛查可能存在的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建立与防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相结合的水质监测制度.强化水源保护区内交通运输、管线穿越等风险源的风险管理,完善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防泄漏设施等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快建设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

2.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物质风险防控

(1)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严厉打击和查处涉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废弃矿井(坑塘)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整治力度,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加快齐鲁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建设,建成具备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能力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深入推进危险废物“三化”工程,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开展废弃荧光灯管和含汞电池分类回收和处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与再利用.规范废硫酸、废抗生素药渣、废矿物油等分类收集、贮存、预处理和综合利用.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完成光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搬迁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收集运输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收集率和集中处置率均达到100%.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

(2)强化化学物质风险防控.实施危化品生产、使用、排放、储运全过程管理.各区县要充分利用“一县一册”,按照“三评级一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类施策.定期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漏一企.密切配合安全、节能部门,完成全市的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任务.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3.加强重金属风险防控

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预防控制.新(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产业防控要求和清洁生产工艺要求,现有企业应按清洁生产工艺进行改造.鼓励并引导涉重行业实施同类整合和园区化集中管理.新建涉重企业集中入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防控距离.深化涉重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加强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推进含铅涂料的淘汰工作.涉重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健全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提高重金属污染预警响应能力,重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金属污染预警体系建设.

4.加强核与辐射风险防控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强化整改落实和后督查工作,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证使用、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物联网技术,对移动放射源实现实时管理.及时收贮退役放射源、不具备存放保管条件的备用和闲置放射源,确保废弃放射源和闲置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率100%.

建立全市辐射动态管理信息体系.强化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确保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率100%.对不能满足要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许可证的单位,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各区县环保部门结合实际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并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辐射工作单位要制定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在各区县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开展辐射自动监测.定期对重点辐射源进行动态监督监测.

5.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

(1)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及分级评估,以核与辐射、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污染物等相关行业为重点,建立全市重点风险源基础数据库,形成分类分级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实施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治理改造,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有效、安全运行.落实环境风险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各区县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抽查和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及时修编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各区县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

(2)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推进各区县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管理专职机构,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能力.依托大型企业建立专业化应急处置队伍和区域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由应急队伍、应急处置技术、应急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习、应急专家、污染事故后评估、警示教育等要素构成的环境安全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科学发展

1.构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优化区域发展格局

(1)实施分区环境保护战略.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依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差别化的环境质量目标、准入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优化开发区域,按照严控污染、优化发展的原则,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减少工矿建设空间和农村生活空间,扩大服务业、交通、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重点开发区域,按照强化管治、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强环境管理与管治,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质量.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方针,主要保障特色产业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禁止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供地,引导与主体功能定位相悖的产业向区外有序转移;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禁止开发区域,按照依法管理、强制保护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持环境质量的自然本底状况,恢复和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和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博山区、沂源县尽快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开发管制原则,筛选并提出纳入负面清单的产业类型,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专栏4:淄博市主体功能分区

坚持“优化结构、保护自然、集约开发、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现状和发展潜力,将市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四类功能区,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发展格局.

优化开发区域:指市域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高城市化水平的区域,是未来引领全市自主创新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指经济条件比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适合进一步集聚人口的城镇化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指关系全市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宜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的农业和生态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和文化保护区域,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禁止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农业地区和生态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地、历史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绿色生态廊道.

(2)加强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严格落实省、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规范化建设,实施最严格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域设立界碑、界桩和边界标识,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要求,制定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凡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鼓励金融机构建立负面清单项目贷款禁止性举措,土地、规

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逐步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空间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转换、责任不改变.完成各类禁止开发区域规划修编与分区.

专栏5:«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

«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是依法在重点(要)生态功能区及各类禁止开发区等区域划定的生态安全的底线.通过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划定和保护规划的实施,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根据«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分31个生态保护红线区,总面积为1000多平方公里,约占全市陆域面积的五分之一,主要分布在临淄区、博山区、沂源县和淄川区.其中,我市有25个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总面积为989.8平方公里,约占全市陆域面积的16.6%.红线区域主要分布在南部山区,约占全市面积的20%,占红线面积78%.红线区域分为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和其他重要区域三大类,其中,禁止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6个类型,占全市红线面积的44.9%;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4个类型,占全市红线面积的20.2%;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和其他重要区域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生态公益林、林场、地质地貌保护区,占全市红线面积的53.1%.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类分级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区核心区域划为一级管控区,禁止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将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适度发展生态型产业,严禁新上有损于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和项目要限期治理或搬迁,对已造成的生态损害问题实施生态修复.

(3)积极推进“多规合一”.以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明确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开发管制界限,统筹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逐步构建以质量和环境健康为导向,以环境空间规划为核心,以资源承载力和自然规律为基础的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制度,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成区人口密度,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推动各类开发活动向存量调整、内涵提升转变,减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遇到的环境问题.

(4)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加强城镇化、流域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和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开展城乡规划和新区规划环评试点,探索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建立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项目环评在受理、评估和审批环节要落实规划环评“三线一单”要求.加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督评估,对于重点领域相关规划未依法开展环评的,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到2020年年底,组织完成市、区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对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2.拓展绿色发展空间,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

(1)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

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鼓励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全面加强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推动主要领域、行业重点污染物治污减排工程建设.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实施“绿动力”提升工程,对所有涉及煤炭利用的燃煤锅炉、建材、冶金及其他行业的设施、工艺进行全面节能减排综合治理.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

(2)集约利用能源资源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建燃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落实煤炭替代来源及削减量,切实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相关激励和补贴政策,强力推进高效煤粉锅炉替代改造工作,鼓励经营性生产、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用煤淘汰劣质煤炭,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大力推广环保炉具.到2020年年底,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

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结构调转,压缩煤炭消费总量,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方式,降低燃煤污染.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能源的应用,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加强天然气供气设施建设,加快村镇燃气管网敷设工作,瓶装液化气供应要达到城市边缘地区、镇(街道)及居民点.强化热电联供,推行集中供热,淘汰分散小锅炉,到2020年年底,实现区县以上城市集中供热全覆盖,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7%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率达到18%.

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煤、石油、铁、铝土、耐火粘土等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开发集约化水平.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延长资源和资源产业生命周期.积极研究探索淄川“矿枯城衰”的应对措施,通过产业转型积极化解其资源衰竭困境。

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管控.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加强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推进企业节水改造.到2020年年底,全市用水总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考核指标要求.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产品,实施生活节水改造.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雨洪资源利用和水生态功能.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新技术,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型城市创建,建设节水型社会.到2020年年底,缺水区县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岩溶水源地及地面沉降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全面排查并整治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投资管理规定、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禁核准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积极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油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建立并公开取缔清单,取缔“十小”企业,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立足创新驱动,通过实施“退—城进园”、培育“高端制造产业”等举措,不断提高新旧动能的转换效率,推动传统产业迈向中高端,让传统产业在与新动能融

合中更加适应市场需求,从而提升产品和服务价值链.

科学规划工业布局.以“调结构、控新增、减存量”为主攻方向,实施产业园区整合战略,促进动脉产业为主向动脉、静脉产业协调发展转变.积极培育高技术、高效益、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两高两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按照“大企业+产业基地”的思路,加快推进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齐鲁化工区(一区四园)、主城区南部区域、淄博新城区等六大产业功能区及重点园区规划建设.提升九大省级经济开发区功能定位,以节能低碳环保为方向,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支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医药、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为契机,调整全市化工产业布局,推进化工产业园区化、集约化、集群化和绿色化发展,除市规划园区和集群外,不再新上化工项目.大力引导石化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生态产业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生态化工优先,实现由资源驱动的传统石化基地向技术创新驱动的多链条现代化工产业集群转变.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推动建立全社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动产业之间、生产与生活系统之间、区域之间的循环连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和废水循环利用.鼓励企业、产业间建立循环经济联合体,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完善循环产业链条,加快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打造石化、建材、冶金、纺织等循环产业链,加快推进高新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桓台氟硅材料产业园、博山经济开发区、高青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大力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加强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余热、余压、废气、废水回收利用.完善再生资源社会回收体系,开发利用“城市矿产”,鼓励发展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产品.依法对重点污染企业以及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100%.

(5)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突出抓好工业节能,支持绿色清洁生产,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提升传统工业工艺装备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在化工、建材、冶金、机械、纺织、陶瓷等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低碳行动,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企业、低碳社区等建设.积极发展碳资产、碳基金等新兴业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行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强化碳汇能力建设,继续增强森林碳汇,注重提升绿地、湿地、农地等固碳水平.

(6)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

推行节能低碳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绿色产品的需求.鼓励绿色包装,包装材料回收再利用.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积极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强化绿色消费意识,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倡导绿色居住.鼓励绿色出行,优先发展轨道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积极推广新能源车,大力发展智能交通.到2020年年底,实现全市移动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水平的双下降.

3.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1)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依托现有山水脉络,构建东部四宝山-黑铁山、南部漫泗河-唐家山生态公园、西部孝妇河-范阳河生态水系、北部济青银高速-黄河大道绿化带等四大“生态屏障”,以沿河景观带、沿路绿化带等生态廊道连通,构建主城区与次城区间的生态安全隔离带.优化主城区生态格局,扎实推进清水润城工程,提升城市滨水景观,构建主城区“蓝带”;实施森林进城工程,建设城区园林绿地,构建主城区“绿带”.次城区在规划建设中预留绿化和休闲用地,大幅度增加城市绿量,对连接各城区间的水系和道路实行高标准绿化,构建城区间绿色走廊.到2020年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8%.

(2)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护.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布局,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优化,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推动实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生态移民.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执法检查和典型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加强生态问题突出区域修复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坡度大于25°地区和沙化、荒漠化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到2020年年底,淄川区、博山区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高青县、桓台县沙化、荒漠化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加大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以洪山煤矿、岭子煤矿、金岭矿区等矿区为重点,在已停采或关闭的矿山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绿化.抓好四宝山、九顶山、唐家山、山铝赤泥堆和主城区东南部采石工矿区等区域生态修复工程.

(3)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提档升级

以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创建为主要抓手,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以创促治”“以奖促创”等政策效应,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创建和美丽乡村示范创建等生态环境创建工作.争取到2020年,淄川区和桓台县创建成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巩固张店区、沂源县生态区(县)创建成果.加强对生态示范创建复核工作,确保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环境质量保持改善,确保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环境治理能力

1.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1)建立健全环保法规体系.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开展地

方环保立法,推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资源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以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契机,结合当前环境保护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加快推进«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现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区域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启动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立法工作,制定实施水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依据治污现状和环境功能区要求,鼓励区县政府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限值要求.

(2)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要素和覆盖范围,结合大气、水、土壤三大行动计划,整合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推进培训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数据流转应用机制.推进全市污染源、镇(街道)及重点敏感区域环境空气、水环境及纳污管网环境监控系统建设及升级改造工作.继续加大投入,切实强化人员配备,提升县级环境监测仪器装备水平,统一标准推动区县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推动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和环境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监管责任到人、监管到位.重点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等工作,集中清查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完备的环境应急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实施文化引领、制度规范和能力保障三大措施,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提高环境执法机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能力,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模式,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检查和独立调查执法活动,深入推进铁腕治污、强化“刑责治污”.

(3)提升环境管理智能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智慧环保应用系统建设,将“智慧、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引入环保工作的管理,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现有环境信息资源,通过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形成环保大数据,实现数据资源的自动管理、智能分析和科学预警,实现环保监管信息化、环境信息公开自动化、环保公共服务智能化.以全市一体化环保信息平台建设为抓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监控信息互联共享.在全市范围内探索“智慧环保”网格化监管模式,打造“大环保”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执法和科学决策协同控制能力.

(4)完善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以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流域水环境管理新机制,建立区域协同监控体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深化环保与气象等部门合作,联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形成打击整治合力.推广周村区与邹平县“两地四方联动机制”,加大对市域边界地带环境污染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

2.推进环保体制改革,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1)改革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市县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强化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研究建立生态价值评估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落实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绩效考评制度,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建立实施排污许可制.整合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到2020年年底,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鼓励探索实施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2)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保市场体系

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重点围绕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实施一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第三方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规范环境服务市场;逐步扩大环境监测社会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构建规范有序的监测市场;落实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交易制度.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资源税征收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电代煤、气代煤、可再生能源代煤取暖涉及居民入户投资部分给予补贴.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以绿色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为重点的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实施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级体系,将企业环境信用接入山东省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全面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3)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坚持环境保护教育从基础抓起,组织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为依托,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内容.引导和规范非政府生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广泛传播和弘扬“生活方式绿色化”理念,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使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生活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使“人人参与、共建共享”成为全社会生态环保的道德风尚.

(4)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真实、全面、及时地公开各类环境信息,建设多元化信息公开平台,实现环保事项即时申报、环境舆情及时引导.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模式,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交流平台,完善专家论证、环评听证等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畅通公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建立公众参与意见处理响应机制.建立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制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重点工程项目

“十三五”期间,为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全市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建立规划项目库,强化项目环境绩效管理.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扬尘污染综合整治、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

(二)水污染防治及生态水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及回用、城镇污水处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人工湿地和生态修复、底泥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控等项目.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土壤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养殖业污染治理等项目.

(五)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主要包括国土绿化、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建设等生态系统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项目.

(六)环境风险防控项目.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危废安全处置工程、重金属污染防治、化学物质风险防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等项目.

(七)能力和队伍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环境监管队伍职业化建设,环境监测预警和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环境宣教、信息、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五、综合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任务放在本辖区本部门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制度.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目标

指标和主要任务.市政府将与各区县政府(管委会)签订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二)加大环保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加强资金保障,将生态环境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确保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拓宽投融资渠道.继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进一步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环保重点领域建设,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建设项目.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建立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系.

(三)强化技术支撑,破解制约瓶颈.加强供需对接,紧紧围绕污染治理科技需求,健全环保技术供需对接机制.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制约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的VOCs、颗粒物、NOx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技术以及资源和环境承载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安全等方面,组织开展专项研究与科技示范,强化相关技术推广,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推动绿色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继续完善政、产、学、研、金创新联盟合作模式,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和政府购买技术支撑服务机制,加强环境科技创新和转化平台的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四)加强监督考核,完善评估制度.制定规划实施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完善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红线,以总量减排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为底线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环境质量指标作为对各级政府的硬约束,严格考核问责,规范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每个阶段的规划落实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2018年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依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和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措施;2020年年底,对规划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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