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两个需求正在遭遇污染“威胁”,打击偷排偷放等违法企业也成为高层严控的“目标”。
过去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早已深入人心。
今后,谁损害环境,谁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强调,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方案》是在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内容的完善。而经过几年的试点情况来看,2015年的改革试点总体是可行的。其结果无疑是好的,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制度也是势在必行。
在深圳市固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长臣看来,虽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出台了,但地方政府必须对《方案》高度重视,这样才能保证《方案》在该地区的落实和执行,才能有效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高长臣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向记者举例说,某地方有一家污染企业,这家企业的污染都影响到相邻的省份,为何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因为这家企业仅一年的税收就会向当地政府缴纳过亿的税,并基本解决了当地财政4/7的公职人员的工资。像这样的企业,地方政府部门也应该严格依据《方案》,公平公正落实和执行。
企业污染后不再有“免死金牌”
自2015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市试点后,一些地方政府的“壮士断腕”、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为也频现报端,其成果也“大快人心”。例如,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明确了省政府是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贵州省政府也发布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施行)》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据资料显示,早在赔偿制度试点还未出台前,江苏省台州市环保联合委员会在2014年起诉泰兴常隆化工等6家化工企业环境污染案件,6家化工企业偷排废酸进入当地河流,严重污染了当地水质,破坏了生态环境,要求6家企业赔偿1.6亿元进行环境修复,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
据了解,江苏省目前已经提起了6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其中,有4起已经赔偿,2起法院已经受理,提请赔偿的4起案件赔偿资金已高达2551.59万元。
“从我个人角度来说,企业存在偷排等违法现象的确触目惊心,毕竟我们也是老百姓,也要喝当地的水。一些有危害的废水流进河流、渗透到土壤中,作为地方监管部门,不是不管,只是在执法的过程中是非常艰难的。”浙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地方官员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与以往不同,现在《方案》出台后,如果再有企业进行偷排,那么作为主管部门,也就有法可依,用经济手段来制约企业的违法行为了。
北方某化工企业负责人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环保风越刮猛烈,随着国家近些年来的“铁腕行动”,作为企业负责人,我也承受着不少压力。只要还想吃化工“这碗饭”,作为企业来说,也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加大投入,并下定决心上各种设备,以前那种偷排偷放的路子行不通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些制度在执行方面最怕的是‘昙花一现’,最终成为形式主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姜文来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踏踏实实地将其落到实处,生态环境损害必究必赔,增加其权威性和威严性才能发挥制度的最大威力。
虽然,《方案》发布了,但是如何让环境损害赔偿方案制度发挥最大效果?在高长臣看来,首先,各级政府对制度应广泛宣传与解读,让人们真正了解制度实施作用和意义并得到警示;其次,是公平公正对制度落实和实施,并保证对制度落实与实施常抓不懈;再次,是制度实施成果与各级政府政绩挂钩,和制度实施单位或个人业绩挂钩,并对制度的实施建立奖罚分明的工作制度。
技术标准亟须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就近期《方案》公布后,赢得业内一片掌声的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该《方案》在落实过程中不仅存在难度,还需要在内容等方面再完善。
“《方案》在落实当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姜文来坦言,生态环境损害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额度比较大,损害者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有部分损害者“耍赖”,导致赔偿诉讼等赔偿不及时,最主要的是,当前,国家尚未建立起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这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结果的数据平台,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基准、因果关系如何判断、损害如何货币化等关键技术与标准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或建立。
成都恒滋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宋锐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认为,主体认定是最麻烦的一件事情。例如,一些违法企业违规排放,而空气是流动性的,这个就很难去界定这家企业到底污染了多少。如果一旦企业跟政府打起了“太极”,那么,这件事说不清楚。
姜文来说,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因此,还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而《方案》只是一个改革性的文件,生态损害赔偿涉及财产权、财产的处置等需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责任主体、赔偿主体、违约责任追究等都需要进一步规范。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增加其操作性和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姜文来还表示,《方案》的主体责任还需要进一步落实、监督和考核需要进一步加强、如何处罚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尽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出了一段时间,并且经过了七个省市的试点工作有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但在实际全面推广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姜文来建议,应因地制宜地进行,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制定符合本地的改革方案,避免“一刀切”。为了推进此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公众参与,让民众知晓明白改革方案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同时,还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工作考核方案,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宋锐预测,自从环保“三大战役”打响,再加上中央环保巡视的常态化。因此,未来,环保立法将是一个大趋势,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的整体框架都比相关政策会更加完整。
原标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 用“赔偿利剑”保卫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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