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大力推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完善污水处理厂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等,全文如下: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实解决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存在的管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运行效率低、收集率偏低、污泥处置能力差等问题,增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吉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5〕72号)和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2017年底前,松花江、辽河流域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完成升级改造,排放水质应达到或超过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2017年底前,长春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实现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应分别达到95%、85%以上的目标。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促进再生水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实现城市(县城)污水主次管网全覆盖、污泥处理处置全覆盖、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全覆盖。
我厅已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吉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各地要依据规划,加快推进新(扩)建城镇污水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收集率和处理负荷,加大深度处理与提标改造力度,大力推进污泥处置和中水回用,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任务表见附件)。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全省城市(县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生活污水处理厂62座,达到一级A处理标准的仅11座;松花江流域流内45座污水处理厂以及辽河流域内8座污水处理厂,有42座污水处理厂未达标排放。各地应加快制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扩建工程,严格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工艺,遵循“满足要求、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推广运行管理简便、高效低耗能、低成本的污水处理与回用工艺。新建项目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提标改造项目要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实现达标排放。
(二)完善配套管网建设。目前,全省排污管网密度平均为4.28km/km2,管线覆盖率较低且不均衡,同时许多污水管网系统不健全、管网路径设计不合理或管径偏小、日常维护管理不及时,致使仍有部分污水没有通过处理就随意排放,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各地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原则,重点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改造)道路时,必须同步实施排水管道建设;新区建设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暂不具备条件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等处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三)提高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目前,我省建成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泥处置设施仅2处,处理能力明显不足,处理方式不能满足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处置的需要。各地要集约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污泥浓缩脱水装置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保障环境安全前提下,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和转移联单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污泥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处置污泥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大力推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全省五个重点缺水城市(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松原市)应进一步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设备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五)完善污水处理厂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坚持建管并重,各地要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完善数字化监管平台系统建设,全面记录和反映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数据采集应准确全面,并与省监控系统实时联网,为污染减排提供技术支撑。各地级及以上城市2020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监测站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管理部门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总责,在切实做好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考核,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及日常运行监管,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做好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监管工作,严格污水处理厂责任考核。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监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严格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数据。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同时报环保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三)切实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加强对排水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自备水用户,可由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五)强化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我厅将会同环保厅、督查室等部门开展污水处理专项检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环保执法的重点,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省政府已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实施跟踪督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减排考核和城镇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不落实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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