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枣庄市政府印发了《枣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等,全文如下: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加强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确保完成省新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50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鲁政字〔2016〕111号)中下达的枣庄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市2017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力争达到70微克/立方米左右,2018年一季度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明显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取缔,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限期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完成关停取缔或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各区(市)要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实施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实现冬季清洁取暖。2017年,全市推广民用清洁煤炭18.48万吨,其中,滕州市8万吨,薛城区1.8万吨,山亭区2.4万吨,市中区1.2万吨,峄城区3万吨,台儿庄区1.08万吨,枣庄高新区1万吨;推广节能环保炉具20000台,其中,滕州市5000台,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各2500台。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市煤炭工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加快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网,加快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严格落实《枣庄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行动方案及“十三五”煤炭总量控制工作规划》,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等(减)量替代,确保完成省下达的“2017年比2012年净削减113万吨”的目标任务。未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等(减)量平衡方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各区(市)要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区(市),严格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区(市)对辖区内已经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落实关停淘汰措施。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风能、太阳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区(市)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并于2017年11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相关企业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责令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大力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各区(市)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要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在已完成现有高架源与市、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的基础上,现有和新增高架源要在2017年12月底前与省、市、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2017年10月底前,电力、焦化、水泥、玻璃、砖瓦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其中电力、焦化、水泥、玻璃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等应与省、市、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砖瓦企业应与市、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各区(市)要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处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区(市),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每季度对柴油检测线的检查率实现100%;对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全市加油站供应的车用汽、柴油要全部达到国V标准,各区(市)要组织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区〈市〉政府、枣
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继续开展成品油质量排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的行为。(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负责落实)
全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要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未达到要求的,实行停业整治;全市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均应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三级油气回收改造),未达到要求的,实行停业整治。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设施验收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年销售汽油量超过8000吨的加油站,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不按要求安装的,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停业整治。全市加油站要按要求对油气回收管线业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处置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进行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区(市)秸秆禁烧情况,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市农业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区(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建筑工地全面推行施工区域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施工现场洒水清扫、出入车辆清洗、施工道路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项措施全覆盖,不具备标准条件的,实施停工整改。2017年12月底前,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各区(市)要定期对辖区内非法开采行为集中、问题较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建立管理台账和销号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开采矿点,要依法及时处理
各区(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利用社会资本,推进损毁山体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征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督促企业进行矿山修复治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各区(市)要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焦化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采暖季,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材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全市水泥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含特种水泥)。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砖瓦行业在采暖季要实施至少1个月的错峰生产。2017年10月底前,各区(市)要分行业将辖区内相关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各区(市)要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
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2017年10月底前,各区(市)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
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区(市)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要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逐级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各区(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本区(市)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健全完善镇级和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达标标准,并加强指导督办和现场检查,确保各区(市)抓好任务落实。各企业和排污者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上级要求落实到位。将本方案中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调度督导内容,按照“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调度、通报、检查、督办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二)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开展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采取错时检查、交叉互查、领导带队夜查、突击检查、违法行为“双罚”等措施,切实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区(市)政府主体责任。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区(市),开展市级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
(三)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统筹省级和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向任务量较大的区(市)倾斜。各区(市)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煤质及油品检验费用、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完善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方式,降低“电代煤”“气代煤”运行成本,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各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中石油枣庄分公司、中石化枣庄分公司等要及早谋划,加快推进储气库、液化天然气(LNG)应急调峰站等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各区(市)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协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气代煤”的区(市)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枣庄供电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各区(市)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市环保局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等部门,按照既定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区(市)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六)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市环保局每月对各区(市)空气质量状况和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开,根据季度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空气质量同比反弹的区(市)实行环保限批;对未能按期完成重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存在的环境问题,一查到底、严肃追责;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进度、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或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市),实行公开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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