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港市印发了《贵港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到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全过程,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江河湖库休养生息、维护水生态功能。到2020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水域岸线合理利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域面积总体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水生态持续向好,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厅字〔2016〕42号、厅发〔2017〕27号等中央、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江河湖库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和贵港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结合“美丽贵港”乡村建设重大活动,在全市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为维护江河湖库健康生命、实现江河湖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到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全过程,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江河湖库休养生息、维护水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防联控,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系统性网格化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江河湖库实际,兼顾流域统筹、区域协作、系统治理,实行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解决好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江河湖库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1.到2017年底,建立西江干流(黔江、浔江)、郁江干流、鲤鱼江、武思江、白沙河、马来河、大同江等主要江河县级以上河长制。
2.到2018年6月,全市江河湖库全面建立河长制,形成覆盖市、县、乡、村4级河长体系,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考核办法。
3.到2020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水域岸线合理利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域面积总体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水生态持续向好,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河长体系
全面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
市、县(市、区)、乡镇分别设立总河长、河长。市总河长由市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总河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西江干流(黔江、浔江)、郁江干流、鲤鱼江、武思江、白沙河、马来河、大同江等7条主要江河设立市河长,由市领导担任;7条主要江河流经的县(市、区)、乡镇、村的相应河段,分别设立相应的县、乡、村河长,由县(市、区)、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和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其他江河湖库所在县、乡按行政区域分级分段分片设立河长,由同级领导担任;村河长由乡镇根据实际设定,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村干部担任。
(二)工作机制
实行以河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形成由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河长会议会商决策、部门分工负责、河长制办公室督导考核的闭环管理机制。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出席。
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水文水资源局,贵港海事局等组成。如因工作需要,可相应增加成员单位。各单位明确1名处级干部为成员(市水文水资源局明确1名领导为成员)和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除贵港市领导担任河长的7条主要江河外,其他县(市、区)领导担任河长的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湖库,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河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原则上由最长河段的县(市、区)河长担任,跨县(市、区)中型水库由水库防汛抗旱指挥长所在县(市、区)的县(市、区)河长担任。
(三)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市成立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市水利局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承担。
(四)工作职责
1.河长工作职责
(1)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总协调职责;负责指导、督导同级河长、下级总河长和组织协调同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市河长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应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市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3)县(市、区)河长是所负责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宣传解读、贯彻实施相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创新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牵头组织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抓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综合防治、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域保洁和执法监管等工作;依法整治侵占河道、侵占湖库水域、超标排放污水、非法河道采砂等突出问题;指导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同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向同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长报告重大事项。
(4)乡河长是所负责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发动做好水域岸线保洁等工作,督导村河长履行职责,对突发水污染问题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长。
(5)村河长协助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引导村民制定和遵守村规民约、参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做好本区域江河湖库保洁、管护、巡查等工作,发现违法活动等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
2.河长会议职责
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贵港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列入全市重大项目的有关江河湖库保护治理重点项目,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相关的重点产业规划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按规定权限对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推进工业企业生产水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工业水、再生水利用等推动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破坏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违法行为及危害水生态环境安全、水资源安全、防洪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整合贵港市江河湖库管护与治理所需资金和河长制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的矿山地质和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做好江河湖库治理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严格水域岸线土地用途管制和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会同市水利局督导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管、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地表水水质监测、发布有关监测信息,制定严格的入河排污标准,实行排污许可,组织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和达标排放监管工作,组织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推进乡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农村卫生改厕工作,协助做好城镇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
市市政局:负责推进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市政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卫生改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岸线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及其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市水利局: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督导推进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土流失预防和综合治理;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督导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市林业局: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保护与修复及江河湖库滨水带生态建设。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和服务,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自治区和贵港市重要水功能区及县(市、区)行政区界水质、水量监测评价。
贵港海事局:负责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向同级总河长、河长提出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意见建议;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和河长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调度、监督考核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
三、主要任务分工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执行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环评审批制度,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市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市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切实加强入江河湖库排污口监管,加强规模以上排污口监测,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持续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确保江河湖库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市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依规划定江河湖库管理范围、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职责。(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禁止建设不符合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和防洪安全管理要求的项目,实行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划分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涉江河湖库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库、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确保江河湖库水域岸线得到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1.按照《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港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持续深入开展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源头管控,实行水陆统筹、联防联控,深入排查入江河湖库污染源,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控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建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提高城乡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市市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重点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江河湖库排污口专项整治。完善入江河湖库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实施水量水质达标过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江河湖库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水文水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贵港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加强监测和考核,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推行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进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水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着力打造海绵城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依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综合考虑水生态、水景观、水安全、水文化等各种功能,打造整洁优美的宜居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持续深入开展“美丽贵港”乡村建设重大活动,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依法大力打击填河、占河等违法行为,禁止建筑垃圾、弃土弃渣填占江河湖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江河湖库保洁长效机制,落实江河湖库保洁责任主体和职责,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江河湖库保洁管护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
1.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湿地保护力度,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和农村饮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结合实施自治区《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带规划》,加快水源涵养林和江河湖库滨水带生态建设,建设江河湖库沿岸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稳步实施退田还湿、退渔还库,恢复江河湖库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大力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开展江河湖库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建立高效的水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网络,实施网格化、精细化、全方位的江河湖库巡查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江河湖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落实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加强跨区域跨部门信息沟通,建立上下游、左右岸联合交叉执法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综合调度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严厉打击涉江河湖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工作,有效扩大监督覆盖面,严厉打击江河湖库非法采砂、非法采矿、非法占用水域和岸线资源行为以及非法取水、排污、养殖、捕捞、围垦、设障等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步骤
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主要目标任务,分阶段分步骤明确主要工作和时间节点,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至9月)。召开动员大会,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部署;举办相关业务培训,开展江河湖库名录调查,编制分级分段的江河湖库名录和分布示意图;筹建市河长制办公室。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建立市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制度、激励机制及考核办法;各县(市、区)、乡镇编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按照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要求全面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三)检查落实阶段(2018年3月至6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总结验收准备工作。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8年6月至12月)。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验收,市组织对县(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验收考评,对乡镇进行抽验;县(市、区)组织对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验收考评。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乡镇挂牌督导整改。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河长制重大问题。统筹部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2018年3月底前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保如期完成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
(二)落实机构保障经费,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将江河湖库监测监控、日常巡查、保洁管护、执法监管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通过整合现有渠道的各项江河湖库治理资金,重点支持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等。各地要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与开发,多渠道筹集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资金。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拓宽包括中央资金、地方财政、生态补偿资金、社会民间投资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整合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各部门资源,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水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引导群众自治自管,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河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公布河长名单和水生态环境信息,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督察检查,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加强跟踪督察和检查考核,重点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综合防治、水环境保护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管等进行考核。将全面推行河长制逐步纳入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测预警,创新管护模式。建立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监控体系,逐步完善取水、排水、排污计量监控设施;整合部门资源,建立江河湖库水资源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水质和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江河湖库监控、预警预防能力。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强化江河湖库水环境动态监控。深化管护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江河湖库保护主体责任,健全保护制度,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护,全面提升江河湖库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创新保护模式,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分片包干、受益人自用自管等多层次的管理模式。
(五)加强总结推广,挖掘工作亮点。各地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新,积极开展河长制工作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逐步完善河长制的体制机制。建立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升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水平。
(六)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江河湖库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水利局),以便汇总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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