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安监局印发《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环保治理设施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对采用低温等离子等可能产生点火能的工艺或设备设施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或采用湿法除尘处理铝、镁等金属涉爆粉尘的环保设施,要立即停用,并全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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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官方首次叫停"低温等离子"等涉点火工艺的VOCs环保设施!

2017-10-20 14:01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天津市安监局印发《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环保治理设施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对采用“低温等离子”等可能产生点火能的工艺或设备设施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或采用湿法除尘处理铝、镁等金属涉爆粉尘的环保设施,要立即停用,并全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文如下:、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环保治理设施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区安委会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7年6月20日,静海区福明树脂有限公司在委托天津津荣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调试环保设备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环保设备安装调试人员2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另外,2016年11月10日,武清区南蔡村镇天津摩德运动器材公司,发生一起因环保除尘装置内金属粉尘受潮发热而引发的粉尘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经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上述两起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进行环保污染治理过程中所采用的工程设计以及所安装的设备、设施等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也未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造成的。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保治理设施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

在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涉爆炸粉尘企业安装的环保治理设施;其他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环保治理设施。

二、专项检查内容

1.环保治理设施所采用的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针对重要风险源点开展过安全风险评估。

2.安装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进行污染治理的是否进行过安全论证。

3.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对安装的环保治理设备设施做补充安全评价报告。

三、整治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

各企业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对已安装的环保治理设备设施登记造册,并立即组织开展环保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完善风险管控措施,严谨细致的补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并组织整改。对计划安装的环保治理设备设施,要在安装使用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安全法规和标准。

(二)检查和治理阶段。(2017年7月15日至9月30日)

各企业持续进行自查和整改。各区安委会结合“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涉爆粉尘的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全部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或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进行重点监控,严格实行分级上报、挂牌督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联合督查。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

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全面梳理专项检查的详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和清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安委会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重点。特别是:对采用“低温等离子”等可能产生点火能的工艺或设备设施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或采用湿法除尘处理铝、镁等金属涉爆粉尘的环保设施,要立即停用,并全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积极推动各类企业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加强跟踪指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确保有序推进。

2.市、区环保部门要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企业的环保治理改造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底,并督促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实施煤改燃的企业对煤改燃工程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必须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涉及民用煤改燃工程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3.各区安委会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发现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必须进行问责处理,对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或问责,对未组织安全风险评估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对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发生类似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4.各区安委会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汇总上报专项检查进展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委办,2017年10月25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市安委办。

2017年6月30日

(联系人:张杰荪;联系电话:2820890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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