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更好地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决定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以下简称《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导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导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7年11月13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贾鹏、王庆改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大羊坊8号院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23922
邮箱:peng.jia@acee.org.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连军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410
传真:(010)6655641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水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主要修改
内容有:
——调整和规范了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据;
——补充完善了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期;
——调整了调查与补充监测要求;
——修订了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补充了河网平原区的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完善了入海河口、
近岸海域的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
——完善与细化了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要求;
——增加了允许排污量、生态流量的分析计算方法;
——增加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估算、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要求;
——修订了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废止。
本标准附录A~F、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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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7378海洋监测规范
GB18486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
GB50179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T12763海洋调查规范
GB/T14914海滨观测规范
GB/T1948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表水surfacewater
指存在于陆地表面的各种河流(包括运河、渠道)、湖泊、水库等水体。根据地表水与海洋的环境
管理现状,本标准中的地表水还包括了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水体。
3.2
水环境保护目标waterenvironmentprotectiontarget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3.3
水污染当量waterpollutionequivalent
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地表水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地表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3.4
生态流量ecologicalflows
满足河湖生态保护要求、维持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基本水量与径流过程。
3.5
安全余量marginofsafety
考虑污染负荷和水体水质之间关系的不确定因素,为维护受纳水体水质安全预留的负荷量。
3.6
允许排污量permittingloadingsofpollutant
指满足水污染控制环境管理要求,且受纳水体在设计水文条件满足水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并考虑安全余量后,建设项目允许排放某种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
3.7
混合区mixingzone
指污染物排入评价水域后,在稀释混合、迁移转化过程中,环境管理批准允许排污口一定区域内可不满足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的限定水域。
4总则
4.1基本任务
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4.2基本要求
4.2.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水污染影响与水文要素影响。根据其主要影响,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及两者兼有的复合影响型。
4.2.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分为三级,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分为两级,其分级原则与判据见5.2。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应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4.2.3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其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应满足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管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衔接。水文要素影响型、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同时应满足生态流量的相关要求。
4.3工作程序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见图1,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工程方案和污染源强的初步分析,开展区域环境状况的初步调查,识别主要环境影响,确定评价类别。根据不同评价类别进一步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筛选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阶段,根据评价类别、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等,确定相应的调查范围、调查时期、调查内容,开展污染源、环境特征参数及质量状况、环境管理要求等评价数据的收集分析;根据评价要求及所收集数据情况,必要时开展补充监测;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识别主要环境问题;根据评价要求,选择适宜的影响预测模型,开展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环境质量、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评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核定建设项目的允许排污量、生态流量等。
第三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结果,制定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编制水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给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清单和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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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5.1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5.1.1地表水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应按照HJ2.1的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各阶段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文要素的影响行为。
5.1.2各阶段对地表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因子应根据评价类别、建设项目特点、受影响地表水体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管理要求确定。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识别污染源、确定水污染因子,筛选水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评价因子还应包括建设项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引起受纳水体水温明显变化的应将水温作为评价因子。涉及面源污染的应包括在雨水径流过程中汇入受纳水体的所有污染物。根据上述要求确定的评价因子中,属于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或区域的水污染超
标因子的,应作为重点评价因子。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扰动特征确定,主要包括水温、水位(水深)、流速、流量等。
5.1.3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因子还应包括与富营养化有关的因子(如叶绿素a、藻类密度等)。
5.2评价等级判定
5.2.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评价类别、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功能要求、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
5.2.2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排放方式分别划分评价等级,见表1。
5.2.2.1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根据废水排放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确定。
5.2.2.2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5.2.3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划分根据水温、径流及受影响地表水域等三类水文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定,见表2。
5.3评价范围确定
5.3.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指建设项目整体实施后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
5.3.2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工程特点、影响方式及程度、地表水体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确定。
一级、二级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b)应满足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与消减断面等关键断面的要求;
c)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应扩大到包含整个水环境保护目标;
d)排放污染物中包括有N、P污染物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评价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
e)同一建设项目有多个(两个及以上)污染源直接排放,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则按各污染源及所排入地表水体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应考虑叠加影响。
三级评价,不将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受纳水体影响范围作为评价范围。
存在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评价范围还应根据区域地形特征、水系分布等方面情况综合确定。
5.3.3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水文要素扰动类别、影响及恢复程度确定。
一级、二级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水温要素扰动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形成水温分层水域、以及下游未恢复到天然(或建设项目建设前)水温的水域(或至下一个梯级);
b)径流要素扰动评价范围为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或至下一个梯级或河口);
c)地表水域要素扰动评价范围为相对建设项目建设前流速及水位(潮位)变化幅度超过5%的水域;
d)评价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应扩大到包含整个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水域;
e)存在多类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范围,取各水文要素评价范围的外包线作为水文要素影响评价范围。
5.4评价时期确定
5.4.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时期根据评价分类、受影响地表水体类型、评价等级等确定,见表3。
5.4.2评价基准年。依据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水文等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近三年中数据完整的一年作为评价基准年。
5.4.3三级评价,可不考虑评价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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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环境保护目标确定
5.5.1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调查评价范围内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5.5.2敏感用水对象、重点取水点应为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5.5.3应在地图中标注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并列表给出水环境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保护对象的内容、水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项目厂区的相对距离、坐标、高差,与排污口的相对距离、坐标等信息,同时说明与建设项目的水力联系。
5.6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及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
5.6.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根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控制单元等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6.2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区域,由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各评价因子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6.3对水环境控制单元地表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根据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认各评价因子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6.4确定评价标准应明确说明采用标准的依据。
5.7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
5.7.1一级评价。通过资料收集调查和补充监测,系统掌握评价范围内的地表水污染源状况、评价期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水文(潮汐)特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定量预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质量达标状况,按照所在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分析其有效性,提出管理与监测计划,给出地表水环境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结论。对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还应给出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合规性结论。
5.7.2二级评价。通过资料收集调查和必要的补充监测,掌握评价范围内的地表水污染源状况、评价期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水文(潮汐)特征或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水环境影响的定量或半定量预测,评价水环境质量达标状况,按照所在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分析其有效性,提出管理与监测计划,给出地表水环境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结论。对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还应给出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合规性结论。
5.7.3三级评价。调查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状况,确定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达标状况,按照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保护措施,并分析达标排放的可行性。调查分析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合法性,分析依托可行性。
6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1总体要求
6.1.1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应遵循问题导向与管理目标导向统筹、流域(区域)与局部水域兼顾、水质水量协调、常规监测数据利用与补充监测互补、水环境现状与变化分析结合的原则。
6.1.2应满足建立污染源与受纳水体水质响应关系的需求,符合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6.1.3环境现状调查应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区划、水环境保护目标,水污染源,环境水文条件、水环境质量,水资源利用状况和开发规划、区(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等。
6.1.4当环境现状调查资料不足或不满足评价工作需要时,应进行补充监测。
6.1.5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可依据本标准执行,流域规划环评参照执行,其他规划环评根据规划特性选择相应的技术规范。
6.2调查范围
6.2.1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三级评价宜将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受纳水体纳入调查范围。
6.2.2对于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如受影响水体为河渠、湖库,除覆盖评价范围外,还应包括库区及支流回水影响区、坝下至下一个梯级或河口、受水区、退水影响区;如受影响水体为入海河口、近岸海域,水环境调查范围还应满足垂向(垂直于工程所在海域中心点潮流主流向)距离不小于3km、水平向(沿工程所在海域中心点潮流主流向)距离一般不小于工程所在海域中心点两侧一个潮周期内水质点可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距离。
6.3调查时期
调查时期和评价时期一致。
6.4调查内容
6.4.1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级、二级评价。重点调查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区划、水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污染源、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其他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污染源,环境水文条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等。如有区域削减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等。
三级评价。重点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情况,水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污染源情况,所在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的水质达标状况等。
6.4.2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重点调查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区划、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源状况,环境水文条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等。
6.4.3详细调查内容见附录B。
6.5调查要求
6.5.1水污染源
建设项目污染源调查应包括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的污染物排放,如建设项目具有充足调节容量,可只调查正常工况的污染物排放。
应调查建设项目所有废水排放口(包括涉及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清净下水排放口、温排水排放口等)的污染物源强,明确排放口的相对位置并附图件、地理位置(经纬度)、排放规律等。改建、扩建项目还应调查现有企业所有废水排放口。
建设项目直接导致内源污染变化,且内源污染严重影响建设项目排污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或存在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应开展内源污染调查。
6.5.2环境水文条件
应尽量收集利用邻近水文站的水文年鉴资料和其他相关的有效水文观测资料。
流量、水位等水文资料系列应在30年以上,水温资料系列应在10年以上。当水文资料序列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相关水文计算规范规定的方法插补延长;当无水文站的水文年鉴资料可收集利用时,
应采用水文计算等方法分析计算所需水文特征数据。
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水文水动力调查资料原则上应为近5年内的监测数据,一级评价站位数量不少于6个,二级评价站位数量不少于4个;同步潮位调查资料应满足数值模拟要求。
冰封河渠及海域还应调查结冰、封冻、解冻等情况;河网地区应调查评价水域的流向、流速、流量及其转换、变化情况。
6.5.3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
应调查对照断面、排污口断面、控制断面、关心断面、消减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及调查水环境功能区、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评价成果。
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应调查近3年的水环境监测资料和历史变化趋势。
水环境质量调查因子根据国家及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排放标准、建设项目评价因子、控制单元水质评价要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评价要求等综合确定。调查因子应至少包括建设项目排放污染
物、水环境控制单元超标污染物、受纳水体超标污染物等。
6.5.4水资源利用状况调查
应开展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水环境控制单元的水资源利用状况调查。
6.6调查方法
可采用资料收集、现场实测、遥感遥测等方法。
6.7数据来源
6.7.1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区划。采用国家与地方制定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水(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优先根据国家与地方制定的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规划等确定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6.7.2水环境保护目标。采用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各类保护区名录中的数据,或采用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
6.7.3水污染源数据。评价范围内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已建项目,其污染源及排放数据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尚没有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已建项目优先采用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源调查统计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
6.7.4环境水文数据。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水文站网的长期监测数据。
6.7.5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数据。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和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中的长期监测数据,或采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数据。
6.7.6判定项目评价范围内水域水质达标情况,应优先采用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状况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6.8补充调查监测
6.8.1补充监测要求
对收集资料进行复核整理,分析资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针对资料的不足,制定必要的补充监测方案,确定补充监测时期、内容、范围。
需要开展多个断面(点位)补充监测的,应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开展同步监测。需要同时开展水质与水文补充监测的,应按照水质水量协调统一的要求开展同步监测,测量的时间、频次和断面应保证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应选择符合监测项目对应环境质量标准或参考标准所推荐的监测方法,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
水质采样与水质分析应遵循相关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方法可参照GB50179、GB/T12763、GB/T14914的相关规定执行。河渠及湖库底泥调查参照HJ/T91执行,入海河口、近岸海域沉积物调查参照GB17378、HJ442执行。
6.8.2监测时期
应按照建设项目评价时期要求,在分析常规监测数据情况的代表性与合理性基础上,确定补充监测时期。
水污染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时,应至少对枯水期或最不利季节开展一次水质补充监测工作。
6.8.3监测内容
应在常规监测断面的基础上,重点对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以及环境保护目标所在水域的监测断面开展水质补充监测。
建设项目需要确定生态流量时,应根据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要求,开展必要的生态调查与试验等工作。
当现状水下地形数据不能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要求时,应开展水下地形补充测绘。
6.8.4监测布点与采样频次
监测布点与采样频次要求见附录C。
涉及内源污染的建设项目,需开展针对底泥污染调查与评价的监测点位布设。监测点位可根据底泥分布区域、分布深度、扰动区域、扰动深度、扰动时间等设置监测断面,要求能够反映底泥污染物
的空间分布特征。底泥调查时间与水质调查同步进行,一般可进行一次监测。
6.9评价内容与要求
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评价:
a)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评价评价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状况与变化特征,给出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结论,明确水环境功能区超标项目、超标程度,识别水环境功能区超标成因;
b)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现状与时空变化特征,评价控制单元的达标状况,明确控制单元的超标项目、超标程度,识别控制单元超标原因;
c)水环境保护目标质量状况。评价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的水质状况与变化特征,明确超标项目、超标程度、超标原因;
d)对照断面、控制断面等断面的水质状况。评价对照断面水质状况,分析对照断面水质水量变化特征,给出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设计水文条件;评价控制断面水质现状、达标状况,分析控制断面来水水质水量状况,识别上游来水不利组合状况,分析不利条件下的水质达标问题。评价其他监测断面的水质状况,根据断面所在水域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质要求,评价水质达标状况与超标项目;
e)底泥污染评价。评价底泥污染项目及污染程度,识别超标项目,结合底泥处置排放去向,评价退水水质与超标情况;
f)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与水文情势评价;
g)水环境质量回顾评价。结合历史监测数据与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状况公告成果,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变化趋势,评价主要超标项目变化状况,识别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或水域的水质问题,从水污染、水文要素等方面,综合分析水环境质量问题的原因;
h)流域(区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状况、生态流量管理要求与现状满足程度、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空间的水流状况与河湖演变状况。
6.10评价方法
6.10.1水环境质量达标状况
根据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的环境状况公告,评价范围所在控制单元或行政区的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判断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行政区域是否达标。如评价范围涉及多个水环境控制单元或跨行政区(县),需分别评价各水环境控制单元及行政区(县)的达标情况,若任一水环境控制单元或行政区(县)不达标,则判定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域。
6.10.2监测断面(点)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对于具有长期监测数据的,根据附录D的水质评价方法评价水质达标状况,对超标项目需计算超标倍数。年内水质差异大的,应补充评价不同水期的水质状况。
对于补充监测断面,选择监测期间日均最大浓度值,评价各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情况,对超标项目需计算超标倍数。
6.10.3底泥污染状况评价。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评价,评价方法见附录D。
7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7.1总体要求
7.1.1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应遵循HJ2.1中规定的原则。
7.1.2一级评价应定量预测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二级评价可进行水环境影响的定量或半定量预测,三级评价可不对间接影响水域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7.1.3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在建和拟建(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叠加影响。
7.2预测因子与预测范围
7.2.1预测因子应根据评价因子确定。
7.2.2预测范围应覆盖5.3规定的评价范围,并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水动力与水质特点合理拓展。
7.3预测时期
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时期应满足不同评价等级的评价时期要求(见表3)。其中,水体自净能力最不利以及水质状况相对较差的不利时期、水环境现状补充调查时期应作为重点预测时期。
7.4预测情景
7.4.1应分别对建设期、生产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三个阶段进行预测。
7.4.2生产运行期应预测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两种工况对水环境的影响,如建设项目具有充足的调节容量,可只预测正常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
7.4.3应预测规划水平年评价范围内地表水体环境变化趋势。
7.5预测内容
预测分析内容根据评价类别、预测因子、预测情景、预测范围地表水体类别、所选用的预测模型及评价要求确定。
7.5.1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a)各断面(控制断面、关心断面等)水质预测因子、污染物浓度及变化;
b)到达水环境保护目标处的污染物浓度及时间;
c)各水质预测因子最大影响范围;
d)湖泊、水库及半封闭海湾等,还需关注富营养化状况与水华、赤潮等;
e)规划水平年进入评价范围地表水体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组成及污染物负荷量。
7.5.2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a)河流、湖泊及水库的水文情势预测分析主要包括水域形态、径流条件、水力条件以及冲淤变化等内容,具体包括水面面积、断面选择、水文条件(典型年、水期)、水量、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河宽、冲淤变化、底质组成等,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湖库水域面积或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
b)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水动力条件预测分析主要包括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河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
7.6预测模型
7.6.1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包括数学模型、物理模型。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一般选用数学模型。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且有特殊要求时选用物理模型,物理模型应遵循水工模型实验技术规程等要求。
7.6.2数学模型包括:面源污染负荷估算模型、水动力模型、水质(包括水温及富营养化)模型等,可根据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需要选择。
7.6.3模型选择
面源污染负荷估算模型。根据污染源类型分别选择适用的污染源负荷估算或模拟方法,预测污染源排放量与入河量。面源污染负荷预测可根据评价要求与数据条件,采用源强系数法、水文分析法以
及面源模型法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比对分析确定,各方法适用条件如下:
a)源强系数法。当评价区域有可采用的源强产生、流失及入河系数等面源污染负荷估算参数时,可采用源强系数法;
b)水文分析法。当评价区域具备一定数量的同步水质水量监测资料时,可基于基流分割确定暴雨径流污染物浓度、基流污染物浓度,采用通量法估算面源的负荷量;
c)面源模型法。面源模型选择应结合污染特点、模型适用条件、基础资料等综合确定。
水动力模型及水质模型。按照时间分为稳态模型与非稳态模型,按照空间分为零维、一维(包括纵向一维及垂向一维,纵向一维包括河网模型)、二维(包括平面二维及垂向二维)以及三维模型,
按照是否需要采用数值离散方法分为解析解模型与数值解模型。水动力模型及水质模型的选取可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源特性、受纳水体类型、水力学特征、水环境特点及评价工作等级的要求,选取适宜的预测模型。各地表水体适用的数学模型选择要求如下:
a)河渠数学模型。河渠数学模型选择要求见表4。优先采用数值解模型,在模拟河渠顺直、水流均匀且排污稳定时可以采用解析解模型;
b)湖库数学模型。湖库数学模型选择要求见表5。优先采用数值解模型,在模拟湖库水域形态规则、水流均匀且排污稳定时可以采用解析解模型;
c)感潮河段、入海河口数学模型。污染物在断面上均匀混合的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可采用纵向一维非恒定数学模型,感潮河网区宜采用一维河网数学模型。浅水感潮河段和入海河口宜采用平面
二维非恒定数学模型。如感潮河段、入海河口的下边界难以确定,宜采用一、二维连接数学模型;
d)近岸海域数学模型。近岸海域宜采用平面二维非恒定模型。如果评价海域的水流和水质分布在垂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排污口附近水域),宜采用三维数学模型。
7.6.4常用数学模型推荐。河渠、湖库、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常用数学模型见附录E,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特殊预测数学模型见附录F,常用模型软件参见附件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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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预测要求
7.7.1基础数据要求。水文气象、水下地形等基础数据应与工程(可研)设计保持一致,污染源及水质数据优先使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化数据。采用其他数据时,应说明数据来源、有效性及数据预处理方案。获取的基础数据应能够支持模型参数率定、模型验证的基本需求。
水文数据。水文数据应采用水文站点实测数据或根据站点实测数据进行推算,数据精度应与模拟预测结果精度要求相匹配。原则上河流、湖库建设项目水文数据时间精度不得低于日均水平,必要时应补
充收集逐时水文数据,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建设项目,一级评价时间精度不得低于一小时。
气象数据。气象数据应根据模拟范围内或附近的常规气象监测站点数据进行合理确定。气象数据应采用多年平均气象资料或典型年实测气象资料数据。气象数据指标应包括气温、相对湿度、日照时数、降雨量、云量、风向、风速等。
水质数据。水质数据应尽量采用水质监测站点实测数据,预测采用的污染源应覆盖预测范围内的所有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相关的污染源,或污染源负荷占预测范围总污染负荷的比例超过95%。
水下地形数据。采用数值解模型时,原则上应采用最新的现有或补充测绘成果,水下地形数据精度应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中数据精度保持一致。
其取水量或工程调度情况应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统计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保持一致。
一致性及可靠性分析。对评价范围调查收集的水文资料(流速、流量、水位、蓄水量等)、水质资料、排污口资料(污水排放量与水质浓度)、支流资料(支流水量与水质浓度)、取水口资料(取水量、取水方式、水质数据)、污染源资料(排污量、排污去向与排放方式、污染物种类)等进行数据一致性分析。应明确模型采用基础数据的来源,保证基础数据的可靠性。
7.7.2规划水平年污染源负荷预测要求
点源及面源污染源负荷预测要求。应包括已建、在建及拟建(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污染源排放,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按照点源、面源分别确定预测范围内的污染源的排放量与入河量。采用面源模型预测规划水平年污染负荷时,面源模型的构建、率定、验证等要求参照7.7.8相关规定执行。
内源负荷预测要求。内源负荷估算一般可采用释放系数法,必要时可采用释放动力学模型方法。
内源释放系数可采用静水、动水试验进行测定或者参考类似工程资料确定;水环境影响敏感且资料缺乏区域需开展静水试验、动水试验确定释放系数;类比时需结合施工工艺、沉积物类型、水动力等因素进行修正。
7.7.3设计水文条件确定要求
河渠、湖库设计水文条件要求:
a)应根据水文计算规范确定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设计水文条件。河渠不利枯水条件宜采用90%保证率最枯月流量或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流向不定的河网地区和潮汐河段,宜采用90%保证率流速为零时的低水位相应水量作为不利枯水水量;湖库不利枯水条件应采用近10年最低月平均水位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水位相应的蓄水量,水库也可采用死库容相应的蓄水量。其他水期的设计水量则应根据水环境影响预测需求确定;
b)受人工调控的河段,可根据运行调度方案合理选择设计流量,如选择最小下泄流量作为设计流量等;
c)根据设计流量,采用水力学、水文学等方法确定水位、流速、河宽、水深等其他水力学数据。
入海河口、近岸海域设计水文条件要求:
a)感潮河段、入海河口的上游水文边界条件参照7.7.3.1的要求确定,下游水位边界的确定,应选择对应时段潮周期作为基本水文条件进行计算,可取用保证率为10%、50%和90%潮差,或上游计算流量条件下相应的实测潮位过程;
b)近岸海域的潮位边界条件界定,应选择一个潮周期作为基本水文条件,选用历史实测潮位过程或人工构造潮型作为设计水文条件。
7.7.4模型概化要求
当选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可对预测水域进行合理的概化。
河渠水域概化要求:a)预测河段及代表性(预测)断面的宽深比≥20时,可视为矩形河段(断面);
b)河段弯曲系数>1.3时,可视为弯曲河段,其余均可概化为平直河段;
c)对于河渠水文特征值、水质急剧变化的河段,可分段概化,并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河网应分段概化,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湖库水域概化。根据湖库的入流条件、水力停留时间、水质及水温分布等情况,分别概化为稳定分层型、混合型和不稳定分层型。
受人工控制的河渠,根据涉水工程(如水利水电工程)的运行调度方案及蓄水、泄流情况,分别视其为水库或河流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入海河口、近岸海域概化要求:
a)可将潮区界作为感潮河段的边界;
b)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一般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种情况,概化为稳态进行预测;
c)预测近岸海域可溶性物质水质分布时,一般只考虑潮汐作用,不考虑波浪作用;预测不可溶物质时应同时考虑潮汐和波浪的作用;
d)注入近岸海域的小型河流可视为点源,忽略其对近岸海域流场的影响。
7.7.5预测点位设置要求
应将常规监测点、补充监测点、水环境保护目标、水质水量突变处及控制断面等作为预测重点。
当需要预测混合区的水质分布及边界时,应适当加密预测点位。
7.7.6模型初始条件确定要求
初始条件(水文、水质、水温等)设定应满足所选用数学模型的基本要求,需合理确定初始条件,控制预测结果不受初始条件的影响。
当初始条件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消除时,应延长模拟计算的初始时间,必要时应开展初始条件敏感性分析。
7.7.7模型边界条件确定要求
当预测范围或附近有水文、水质监测站点且例行(常规)监测资料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其实测数据分析确定边界条件。当预测范围或附近有涉水工程控制断面时,可通过收集利用相关数据资料分析确定边界条件。
模型计算采用的水文、水质边界条件应满足同步或同期(水期、潮期等)的要求。
规划水平年的水质、水量边界条件,应结合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污染治理等规划合理确定。
7.7.8模型参数确定与验证要求
水动力及水质模型参数一般包括水文及水力学参数、水质(包括水温及富营养化)参数等。其中水文及水力学参数包括糙率等;水质参数包括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扩散系数、耗氧系数、复氧系数、蒸发散热系数等。模型参数确定可采用类比、经验公式、实验室测定、物理模型试验、现场实测及模型率定等,可以采用多类方法比对确定模型参数。当采用数值解模型时,宜选择模型率定法确定模型参数。在模型参数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模型计算结果与实测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验证模型的适用性。选择模型率定法确定模型参数的,模型验证应采用与模型参数率定不同组实测资料数据进行。应对模型参数确定与模型验证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并以河宽、水深、流速、流量以及主要预测因子的模拟结果作为分析的依据,当采用二维或三维模型时,应开展流场分析。模型验证应分析模拟结果与实测结果的拟合情况,阐明模型参数率定取值的合理性。
7.7.9叠加影响预测要求
评价范围周边水环境背景叠加。模型水质边界条件设定应根据水流特点与水质背景合理确定,流入边界的水质条件需结合历史监测数据和补充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选取与设计水文条件及影响预测情景对应的水质数据。
评价范围内关联污染源影响叠加。达标区需叠加评价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有关的在建和拟建(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影响。不达标区需考虑限期达标规划方案、替代削减源的影响。
7.7.10预测情景设置要求
达标区域,一般应包括无建设项目(零方案)、建设项目正常排放及非正常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控制和减缓措施优化方案(优化方案)进行水环境影响模拟预测。
不达标区域,除包括无建设项目(零方案)、建设项目正常排放及非正常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控制和减缓措施优化方案(优化方案)外,还应考虑限期达标规划方案、替代削减源参与情景的模拟预测。
7.7.11模型结果合理性分析
模型计算成果的内容、精度和深度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采用数值解模型进行影响预测时,应说明模型时间步长、空间步长设定的合理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对模拟结果开展质量或热量守恒分析。
应对模型计算的关键影响区域和重要影响时段的流场、关键断面流速分布、水质(水温)等模拟结果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图件。
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宜采用不同模型进行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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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8.1评价内容
一级、二级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a)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
b)水环境影响评价。
8.2评价要求
8.2.1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a)污染控制措施、基准排水量以及各类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等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b)水动力影响、生态流量、水温影响减缓措施应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
c)涉及面源污染的,还需要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面源污染控制治理要求;
d)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选择最佳
可行性技术方案,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e)不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结合区(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替代源的削减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在只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技术方案,确保废水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
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8.2.2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a)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影响特征,分析水环境功能区水质变化状况,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状况。涉及富营养化问题的,还应评价水温、水文要素、营养盐等变化特征与趋势,分析判断富营养化演变趋势;
b)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或水文要素变化对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影响特征,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分析水环境控制单元控制断面的水质变化状况,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状况;
c)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d)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水环境质量要求。评价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的水质(包括水温)变化特征、影响程度与达标状况;
e)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同时应包括水文情势变化评价、生态流量符合性评价;
f)对于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应包括排污口设置的环境合理性评价。
8.2.3区域规划环评可针对规划环评的评价因子,评价规划项目污染排放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
8.3允许排污量核算
8.3.1一般要求
允许排污量是新增污染源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
建设项目在政府批复的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间接及直接排放污染源,均应在满足8.2.1前提下才能核算允许排污量。
规划环评允许排污量核算与分配应遵循水陆统筹、河海兼顾、满足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控制单元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8.3.2间接排放建设项目允许排污量核算根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要求核算确定。
8.3.3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允许排污量核算,根据建设项目达标排放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进行核算。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允许排污量核算应以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为约束条件,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a)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现状水质不达标的,根据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禁止新增允许排污量;
b)对于水环境质量标准与地方水环境管理要求没有规定排污混合区的水域,原则上,排污口排放浓度限值不劣于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值;
c)选用不利枯水条件,考虑叠加影响预测要求;
d)遵循地表水体水环境容量不顶格使用要求,预留必要的安全余量。
按照8.3.3.1规定要求预测评价范围的水质状况,如预测的水质因子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及安全余量要求,允许排污量即为水污染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确定的排污量。
如果不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及安全余量要求,则进一步根据水质目标核算允许排污量。
安全余量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水域环境敏感性等确定:受纳水体为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一、二类海域,以及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水域,安全余量不低于建设项目排污口断面环境容量的20%;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为GB3838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安全余量为建设项目排污口断面环境容量的10%~20%;地方如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按地方要求执行。
8.4生态流量确定
8.4.1一般要求
综合河流、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需水要求确定生态流量及其过程。河流应确定生态流量,湖泊应确定生态水位。
根据河流、湖泊的形态、水文特征及生物重要生境分布,选取代表性的控制断面综合分析、评价河流和湖泊的生态环境状况、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等。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点位)应选择在重要生境、重要环境保护对象等保护目标处。
依据评价范围内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需水确定生态流量,生态环境需水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有关导则规定执行。
8.4.2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要求
河流生态环境需水
河流生态环境需水包括水生生态需水、水环境需水、湿地需水、景观需水、河口压咸需水等。应根据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选择合适方法计算河流生态环境需水及其过程,符合以下要求:
a)水生生态需水计算中,应采用水力学法、生态水力学法、水文学法、彭曼公式法等方法计算水生生态基流。水生生态基流最少采用两种方法计算,基于不同计算方法成果对比分析,合理选择水生生态基流成果;不同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期的水生生态需水宜采用生境分析法计算,确定繁殖期所需的水文过程,并取外包线作为计算成果,要求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期所需水文过程应与天然水文过程相似。水生生态需水应为水生生态基流与鱼类繁殖期所需水文过程的外包线;
b)水环境需水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结合计算范围内的河段特征和控制断面与概化后污染源的位置关系,采用7.6的数学模型方法计算水环境需水;
c)湿地需水应综合考虑湿地水文特征和生态保护目标需水特征,综合不同方法合理确定湿地需水。河岸植被需水量采用单位面积用水量法、潜水蒸发法、间接计算法、彭曼公式法等方法计算;河道内湿地补给水量采用水量平衡法计算。保护目标在繁育生长关键期对水文过程有特殊需求时,应计算湿地关键期需水量及过程;
d)景观需水应综合考虑水文特征和景观保护目标要求,选择定性或半定量的方法进行计算,合理确定景观需水;
e)河口压咸需水应根据调查成果,确定河口类型,可采用附录E中的相关数学模型计算河口压咸需水;
f)其他需水应根据评价区域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主要包括冲沙需水、河道蒸发和渗漏需水等。
对于多泥沙河流,需考虑河流冲沙需水计算。
湖泊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要求:
a)湖泊生态环境需水包括维持湖泊生态水位的生态环境需水及入(出)湖河流生态环境需水。湖泊生态环境需水可采用最小值、年内不同时段值和全年值表示;
b)湖泊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中,可采用不同频率最枯月平均值法或近10年最枯月平均水位法确定湖泊生态环境需水最小值。年内不同时段值应根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所对应的生态环境功能,分别计算各项生态环境功能敏感水期要求的需水量。维持湖泊形态功能的水量,可采用湖泊形态分析法算。维持生物栖息地功能的需水量,可采用生物空间法计算;
c)入(出)湖泊河流的生态环境需水应根据8.4.2.1计算确定,计算成果应与湖泊生态水位计算成果相协调。
8.4.3生态流量综合分析与确定
河流应根据水生生态需水、水环境需水、湿地需水、景观需水、河口压咸需水和其他需水等计算成果,考虑各项需水的外包关系和叠加关系,综合分析需水目标要求,确定生态流量及过程。湖泊应
根据湖泊生态环境需水确定最低生态水位及不同时段内的水位。
应根据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中相关的生态流量控制等要求,综合分析生态流量成果的合理性。
9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
9.1一般要求9.1.1在建设项目污染控制治理措施与废水排放满足排放标准与环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地表水环境不利影响的阶段、范围和程度,提出预防、治理、控制、补偿等环保措施或替代方案等内容,并制定监测方案。
9.1.2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论证应包括水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规模及工艺、相应投资、实施计划,所采取措施的预期效果、达标可行性、经济技术可行性及可靠性分析等内容。
9.1.3对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提出保障生态需水的环保措施。
9.2水环境保护措施
9.2.1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源,需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和强化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提出减少污水产生量与排放量的环保措施,并对污水处理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及环保论证比选,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规模、处理工艺、主要构筑物或设备、处理效率;采取的污水处理方案既要实现达标排放又要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对排污口设置及排放方式进行环保论证。
9.2.2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选择最佳可行
性技术方案,确保废水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9.2.3不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结合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替代源的削减方案实施情况,在只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技术方案,确保废水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9.2.4对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应考虑保护水域生境及水生态系统的水文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需求,提出优化运行调度方案或下泄流量及过程,并明确相应的泄放保障措施与监控方案。
9.2.5水温变化可能对农业、渔业生产或鱼类繁殖与生长等产生不利影响,应提出水温影响减缓措施。
对产生低温水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其取水与泄水建筑物的工程方案提出环保优化建议,可采取分层取水设施、合理利用水库洪水调度运行方式等。对产生温排水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优化冷却方式减少排放量,可通过余热利用措施降低热污染强度,合理选择温排水口的布置和型式,控制高温区范围等。
9.3监测计划
9.3.1按建设项目建设期、生产运行期、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等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工况、不同地表水环境影响的特点,根据相应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出水污染源的监测计划,包括:监测点位置、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提出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9.3.2提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断面(点位)位置(经纬度)、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提出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9.3.3监测因子需与评价因子相协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设置需与水环境现状监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断面(点位)相协调,并应强化其代表性、合理性。
9.3.4建设项目排污口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排污口附近有重要水(环境)功能区及特殊用水需求时,应在排污口下游控制断面设置水质监测系统。
9.3.5对下泄流量有泄放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闸坝下游应设置生态流量自动监测系统。
9.4投资估算
9.4.1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投资估算,应说明采用的计算标准和定额等的编制依据。
9.4.2投资估算一般应包括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建设投资、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管理费用、水环境和水污染源监测费用、相关的专项研究费用等。
9.4.3应给出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总投资和分项投资,提出投资安排计划,明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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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0.1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0.1.1根据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10.1.2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8.2要求,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否则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可接受。
10.1.3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8.2要求,在考虑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削减替代源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否则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可接受。
10.2允许排污量与生态流量
10.2.1明确给出允许排污量核算结果,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信息表(见附录H)。
10.2.2有生态流量控制要求的,根据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明确给出生态流量控制节点及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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