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获悉,《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佛山市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稿首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去年6月初,《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责任等六方面程序作出规范。本次修订稿主要在去年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删减和增加。
在排放管理方面,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如需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则应申请核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理证》。不过,新修订稿中删减了未经核准乱排放将罚款20万元以下等具体处罚内容。
在综合利用场、消纳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上,除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新修订稿还增加了可实行特许经营的方式。运输管理方面,在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的同时,新增要求我市的运输企业应当加入行业自治组织,接受其行业监管,而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需每年检验一次。
新修订稿还要求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返退等优惠政策;同时提出由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均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原标题:《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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