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宣城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印发宣城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宣城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宣城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有效防止大气复合污染,保障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宣城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50%以上的VOCs排放重点企业完成VOCs综合治理;完成省下达的VOCs总量消减任务,初步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完成综合治理的企业,VOCs排放量较2015年削减5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1.石化、化工行业实行全过程污染控制。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农药、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7年7月1日前,石化企业全面完成VOCs综合整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强化重点化工企业VOCs综合整治。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督促石化、化工、液化品(油品)存储行业企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和管阀件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排放清单数据、检测数据、泄漏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计算数据等资料档案。企业应采取密闭生产工艺,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严格控制储罐、装卸环节的呼吸损耗;有机废水收集系统加盖密闭,并安装废气收集净化系统;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回收利用或采用焚烧等有效方式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动重点行业涂装工序VOCs治理。在家具制造、金属制品制造、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制造行业开展涂装工序VOCs综合治理,重点企业要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有效处理。除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印刷包装行业VOCs治理力度。在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应达到70%以上;在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进行净化处理。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印刷包装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开展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试点。各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确保完成VOCs减排目标。在电子信息、纺织、木材加工等其他行业选择部分企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试点,积极探索VOCs排放控制行业经验,逐步建立分行业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认真组织实施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消减行动计划》。在印刷包装、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等行业重点企业,率先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印刷包装行业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交通工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无溶剂型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机械设备、钢结构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人造板制造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胶黏剂替代溶剂型胶黏剂;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通过原料替代或工艺改进,企业VOCs排放量较原料替代或工艺改进前下降50%以上的,可暂缓建设或改造VOCs污染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开展化工园区VOCs集中整治。
全面开展各类化工园区VOCs集中整治工作。各地应组织调查辖区化工园区企业VOCs排放情况,摸清有组织排放和污染治理状况,梳理无组织排放源,制订VOCs排放清单和综合整治方案。园区VOCs集中整治方案应报市级环保部门审核评估后,按方案开展综合治理。在园区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建设统一的LDAR管理数据库,记录实施LDAR的企业名单、企业基本信息、检测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计算数据、检测修复评估报告等LDAR管理信息。鼓励园区整体委托第三方开展摸底调查、综合整治和泄漏检测与修复。逐步建立园区有机废气整治绩效评估制度,园区完成综合治理和泄漏检测与修复后,组织专家验收或委托具有VOCs监测、泄漏检测与修复资质的机构、企业进行验收。鼓励园区建设统一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并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2017年,宣州区经济开发区率先开展VOCs综合整治,辖区内30%的企业完成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巩固油品储运及移动源VOCs污染治理成果。
相关责任部门牵头,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研究制定出台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办法。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石化宣城分公司、中石油宣城分公司。)
提高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限值。认真落实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7年上半年对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下半年对其他重型柴油车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车辆淘汰。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与评估,确保淘汰工作取得实效。开展对高污染车辆、无车标车辆的专项督查行动。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制定我市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对港口企业在港口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推进“油改气”工程。新建港口码头推广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同步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VOCs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建成区及其它环境敏感区范围内的经营性餐饮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执法检查。餐饮企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安装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运转和长期不清洗维护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附近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企业应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相关记录。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2017年,开展汽车维修行业调查整治,各地应制定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企业名单,逐步开展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开展干洗行业专项治理。贯彻落实《洗染业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干洗经营单位应强化源头控制,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禁止使用开启式干洗机。各地应组织开展干洗行业排查摸底和基础资料登记工作,建立干洗行业档案。以淘汰开启式干洗设备为整治重点,对使用开启式干洗设备的干洗经营单位限期治理。2017年底前,正在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应改用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通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全面提升VOCs综合管控能力
1.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加强源头控制,对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7〕19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必须取得总量指标,在本区域内实行“倍量替代”。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包括VOCs污染产生、排放、控制等相关内容。建立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确定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单,研究建立重点企业VOCs治理绩效评估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VOCs监测管理。各地应当加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VOCs监测工作,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应尽快形成VOCs监测能力,并按照要求开展重点企业VOCs、排放监督性检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将VOCs排放情况纳入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内容,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监管,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台账等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台账要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对不能达标排放、闲置治理设施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应严格依法查处。按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并督促VOCs排放企业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对VOCs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针对每项工作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强化源头、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分解具体任务,建立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库,组织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每季度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督查考核。VOCs污染治理作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地大气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调度和通报,并将相关整治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各类综合性督查中,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督查。VOCs重点整治任务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按照《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扣除相应分值。
(三)注重财政资金引导。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应重点向VOCs污染治理项目倾斜。各地要制定VOCs污染治理资金补贴办法,对VOCs整治进度快、成效明显的项目和化工园区,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进一步完善环保投资项目库,组织企业、园区积极申报VOCs污染治理项目。
(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平面媒体和网络等媒介,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
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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