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闽江流域水环境(福州段)综合治理方案(2016-2020)》的通知,全文如下: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闽江流域水环境(福州段)综合治理方案(2016-2020)》的通知
榕发改区域〔2017〕67号
市直有关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以及相关园区管委会:
《闽江流域水环境(福州段)综合治理方案(2016-2020)》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闽江流域水环境(福州段)综合治理方案(2016-2020)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福建省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规划、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福州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期间,我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围绕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面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
(一)“十二五”闽江流域水环境(福州段)情况
(一)水环境质量情况
2011-2015年,闽江干流断面(均为省控以上)功能区达标率,除2013、2014年外均为100%,I类—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0%以上,闽江流域福州段总体水质保持为优。
2011-2015年,闽江支流省控以上监测断面功能区达标率分别为91.7%、63.9%、80.6%、95.8%、91.7%,除2012年外,均达到省对福州市考核目标要求。
2011-2015年,闽江流域范围内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除闽清县塔山水厂取水口水质在2013年8月出现溶解氧超标外,其余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优良,达标率分别为97.2%、100%、99.6%、100%、97.4%。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到省对福州市考核目标要求。
(二)水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
“十二五”以来,福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水污染减排工作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了减排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采取各项有力措施,以项目为抓手,加大投入,积极推动工程治理,淘汰落后产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1、主要污染物指标完成情况
根据福建省政府下达的《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福州市“十二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8.2%;氨氮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9.2%。经省环保厅核定,福州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指标均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
2、减排项目推进情况
(1)全力推进国家责任书项目。福州市列入环保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的福清第二污水处理厂等涉水项目共14项,均已按期建成投运。
(2)全面实施水污染物减排。“十二五”期间,福州市城镇污水处理、造纸、印染、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减排成效显著,基本淘汰了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和制革企业,结合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造纸、印染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较2010年提高约1.2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累计6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并通过环境保护部减排认定。
(3)稳步提升减排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均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健全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账。同时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确保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福州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各相关县(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基本无垃圾和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各相关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到2020年,闽江流域(福州段)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长乐区、闽侯县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50%、87.5%以上,水质功能区(年均值)达标率均达到100%;马尾区、晋安区、闽清县、永泰县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均达100%,全市流域消除劣V类水体,且达到“2020年各测点(断面)在2014年度基础上水质不得下降,还要有所改善”的要求。市级、县级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100%、98%和95%。主要水库湖泊水质达标率总体力争达到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有效防控。近岸海域水质不降低。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保障饮用水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管网末梢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加强涉及供水安全环节的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责任单位:市建委、卫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实现收集处理。重点推进永泰县南区水厂、青云山水厂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大樟溪水源保护区建设,对闽江竹岐河段取水口按照水源保护区实施保护。实施“一闸三线”工程建设,推动对城门水厂、莒口、三溪口水库供水,进一步加强莒口水闸上游水环境工程综合治理工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建委、海渔局、水利局,各县(市)政府)
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旬一测、县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16年底前,县级主要地表水源地要基本实现水质自动监测;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县级地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建委,各县(市)政府)
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市),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能力,确保全市生活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建委、环保,各县(市)政府)
(二)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整治力度。全面推动全市主要河流治理,细化治理方案和实施办法,实施主要河流“河长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建委)
闽江流域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改善闽江入海口水质为目标,重点加强生活污水治理和闽侯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强化福州市区和闽侯、闽清、永泰生活污水收集治理力度。加强流域生态保护,限制闽江上游调水量和水资源过度开发,保障下游湿地生态系统稳定及闽江口生物多样性;严格控制闽江下游采砂活动和采砂量,维护河道河势稳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建委、水利局,相关县(市)政府)
加快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对水质超标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河段,全面排查污染源,纳入福州市劣V类水体清单中,并逐条分析水质超标原因,提出水质提升目标;采取环境治理工程措施与生态维护相结合,以河道清淤、水土保持整治和农村污染源治理为重点的污染防治措施,在2017年底前消除劣V类水体,在2020年基本实现小流域水质功能区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建委)
(三)加强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
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市政雨水泵站旱流截污工程、城乡结合部面源污染治理;采取河道两岸截污纳管优先,结合底泥清淤、引水活流、河岸绿化等措施,加大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福州市及下辖县(市)建成区应于2016年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强化城市内河水质监测,2017年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到2017年,福州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各县(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基本无垃圾和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福州市建成区全面消除内河黑臭水体,各县(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市)政府)
(四)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污染治理
推进造纸、建陶、氮肥、有色金属、印染、钢铁、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编制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
推动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工业集聚发展,实现废水集中治理,同时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厂排水系统的设计进行审查,继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推动工业废水的深度处理与回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在新建项目的环评中要求耗水量大的企业提供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方案,在源头上建立工业水循环利用机制。加大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切实推进清洁生产,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要逐家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加强集控区环境监管,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做到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出口达标排放,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达到100%。完善港区污水处理厂及相应的管网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委、环保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及相关园区管委会)
(五)完善城乡污水处理系统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建成区,排放口位于建成区水体中上游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根据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有关要求,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8年6月前全面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达到85%以上,长乐区城市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截污能力。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推动“点线面”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闽江流域1公里范围内的23个乡镇要实现污水有效处理,其余乡镇要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市)政府)
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当地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的工业窑炉状况,因地制宜的实施土地利用、焚烧及建材利用、堆肥等处置方式,逐步禁止未经深度脱水的污泥直接填埋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建委)
(六)强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畜禽养殖转型升级。科学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和省政府下达的养殖总量,在“十三五”期间,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万头以内。各县(市)区政府以适度规模、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达标排放为原则,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生猪出栏总量控制任务,在可养区范围内确认出拟保留的生猪养殖场。2016年底前,除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其余生猪养殖场一律拆除。各级政府要加强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养殖回潮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加快推进拟保留生猪规模养殖厂标准化改造。拟保留的生猪养殖场要大力推广干式清粪法、漏缝地面、固液分离、高效厌氧发酵、有机肥生产等技术,并于2016年底前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设施、设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2017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对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予以关闭、拆除。持续推进闽侯等重点区域的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七)提升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开展点源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控制,研究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削减比例、削减总量)及减排分解方案。(责任单位:市海渔局、环保局)
强化各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口的排污监控和监测。推动实施入海河流断面考核和污染物减排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县(市)区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责任单位:市海渔局、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在重点海湾制定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闽清水口库区不符合规划网箱养殖清退工作。加强渔港渔船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建立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保洁机制,开展港区废旧渔船、废弃养殖设施清理。(责任单位:市海渔局)
到2020年,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开展闽江口河口的综合治理和整治修复。马尾区、长乐区、连江县应加强闽江流域和闽江口沿岸乡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乡村垃圾收集转运和海漂垃圾清理,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等农田径流污染,同时做好闽江口沿案海域渔业养殖污染防治、采砂管控、港口与船舶污染防治等。加强闽江口等河口海湾湿地保护和修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健康养殖,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加强海漂垃圾整治,推进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建委、环保局、海渔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地下水保护
加强地下水水资源管理。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责任单位:市建委)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建委、国土局)
提升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责任单位:市建委、水利局、市国土局)
附件: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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