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全省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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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加快全省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附技术要求)

2017-09-11 09:1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南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全省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开展摸底排查,澄清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基数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氮磷排放重点行业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情况,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见附件1)进行排查,查漏补缺,对漏建的点位、漏建的监测因子,澄清基数,为制定建设联网计划打好基础。

(二)总氮排放重点行业,包括氮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合成氨等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制造,乳制品制造,酒制造,饮料制造,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染整精加工,纸浆制造和造纸,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针对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涉及总氮的,均需列入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计划。

(三)本次排查工作是在环保部统一部署下进行的,是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的一次检查。排查中应严格对照技术规范,核实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点位是否规范、监控指标是否完整、联网工作是否及时、数据传输是否稳定。对少装、漏装、未装的企业,以及建设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把基数澄清。

(四)本次排查工作,应与2017年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工作,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排查。凡列入攻坚战建设联网要求的企业,尚未完成的,应一并列入建设联网计划。

二、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建设联网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排查结果,认真制定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联网计划,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工作责任人。上述信息应录入环保部配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2),同时将录入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于9月15日前报省环境监控中心,由省环境监控中心汇总后按时上报环保部。

根据建设联网计划,要将建设任务、建设时限、建设要求正式下达排污企业。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联网验收,其他自动监控设施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建设联网或规范化完善、改造。

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建设规范的排放口、站房、采样平台,安装安防、通讯网络、温度控制、视频监控、自动监控设施,并对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数据质量负责。已运行的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强制检定。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企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后30日内报所属环保部门备案。在建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在试生产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强化现场监督检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计划过程中,应进行现场勘查,不得漏报、瞒报重点排污单位及其监控点位。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限要求细化工程节点。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提供必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拒绝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施或者逾期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后未按规定时限组织验收、未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发现违法排污依法顶格处罚。

按照环保部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不得组织监控设施的验收,对重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要及时予以记录,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联系人:李金锋陈轲

联系电话:(0371)66309408

2017年9月7日

主办:省环境监控中心督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一、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

(一)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布置)等行业企业;

(二)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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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监控的主要污染物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上述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监控点位见下表:

*氟化物为电解铝和平板玻璃行业特征污染物,但目前缺少比对技术规范,且因国内氟化氢标气获取较难导致仪器溯源校准和数据质控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企业选择安装。

*总氮排放重点行业包括氮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合成氨等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制造,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饮料制造,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染整精加工,纸浆制造和造纸,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总磷排放重点行业包括磷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无机磷化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酒的制造,饮料制造,汽车、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地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补充需要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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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端监控要求

(一)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废气监控点应当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采样。烟气流速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否则应选择安装多点测量、线测量或面测量的测量装置(详见表2)。

(二)废水监控点技术要求废水监控点应当安装采集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及报警、冷藏样品、自动清洗及排空混匀桶、保护样品等功能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废水流量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基础上安装超声波或电磁流量计。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视频监视系统(详见表3)。

四、现场监控站房要求

满足仪器设备功能需求且专室专用,保障供电、给排水、温湿度控制、网络传输等必需的运行条件,配备安装必要的电源、通讯网络、温湿度控制、视频监视和安全防护设施(详见表4、表5、表6)。

五、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

(一)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

(二)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三)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在线监控(测)设备检测限的。

(四)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五)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经注销或关闭的企业。

(六)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供证明材料)。

六、其他要求

(一)所有监测设备应优先选择具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CMC]、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标识的设备。

(二)现场安装时应有安装技术文件、安装图样以及经过清点交接的监测仪、设备及配件货物清单明细表。技术文件应包括资料清单、监测仪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机械结构和电气、仪表安装的技术说明书、装箱清单、重要配套件外购件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安装图样应符合机械制图、电气制图、建筑结构制图等标准的规定。施工前应编制安装实施细则、施工技术流程图、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等有关文件。

(三)安装建设完成后,安装建设方案、图纸文档、验收资料、仪器厂家提供的操作配置说明书和承建方提供的参数设置清单等均应做好收集整理和归档备查。

(四)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应当根据现场实际状况,按照技术规范、设备使用规程设置。

(五)应按照仪器厂家提供的运行维护手册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运行维护。

七、依据主要的技术标准规范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

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

4.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

5.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

6.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

7.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

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

9.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1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

1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

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

1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

1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33

15.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

16.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

17.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

18.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3

19.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

20.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

2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

2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2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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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源自动监控标准规范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

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

8.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8

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377

1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

1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HJ/T367

1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366

13.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

1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

15.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

16.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

17.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2

18.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

19.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

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

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

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HJ821

23.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

24.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T/CAEPI2-2016以上标准规范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或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www.envsc.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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