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部长信箱: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建议的回复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中“三十四、环境治理业”明确了“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环评类别,但是对于仅增加或改变环境保护措施,且与现有工程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建设项目,该名录没有明确其环评类别。另外,依据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综上,建议明确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其他工程内容不变)?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问题,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艺复杂程度、环境风险大小等确定。
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问题。《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并给出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在操作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相关要求,界定项目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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