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

首页> 水处理> 综合> 政策> 正文

政策|山东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2017-09-06 09:16 来源: 山东省环保厅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2日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实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对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等。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年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等。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市(包括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下同)绩效目标、年度实施方案、项目清单汇总形成本年度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省级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联合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县(市、区)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省环保厅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相关材料,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相关材料,应单独报送。

各市要根据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及时调整完善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市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形成全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省级自评报告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报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本市相关县(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市上年度自评报告,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各市自评报告要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经市政府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自评情况,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单独报送自评报告。

第七条绩效评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开展。

第八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果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加大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

绩效评价为“良好”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继续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减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市,不再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由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以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