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住建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9月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联系人:薛强联系电话:027-87199858
Email:qiangx@whrsm.ac.cn
地址及邮编: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2号;邮编430071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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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飞灰”)处理工程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行为,防止飞灰造成环境污染,保障飞灰安全处理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炉排炉和流化床等飞灰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1.0.3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飞灰flyash
生活垃圾焚烧厂正常运行和检修期间烟气净化系统捕集或收集的灰尘及反应生成物,包括烟气净化系统设备、烟道和烟囱底部沉积的灰尘及反应生成物。
2.0.2胶凝固化solidification
固化剂在物理、化学作用下,使飞灰混合物变成具有一定机械强度的复合固体的过程。
2.0.3化学稳定化chemicalstabilization
稳定剂与飞灰中重金属发生反应,生成稳定的化合物,使重金属钝化的过程。
2.0.4固化剂solidificationagent
掺入飞灰中,能提高飞灰强度、加速飞灰胶凝固化进程的材料称为固化剂。
2.0.5稳定剂stabilizer
掺入飞灰中,能通过化学反应降低污染物迁移性和浸出浓度的化学材料称为稳定剂。
2.0.6飞灰处理站flyashtreatmentstation
接收飞灰,采用胶凝固化或化学稳定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7飞灰固化体solidifiedbody
指飞灰与固化剂、稳定剂等按照一定配方混合并成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的固化块体。
2.0.8成型率moldingrate
在规定时间内,脱模后的完整型飞灰固化体总质量与加入成型系统的飞灰配合料(包括飞灰、固化剂、稳定剂和水等)总质量之比(%)。其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P——成型率,%;
ms——飞灰固化体质量,kg;
mt——飞灰配合料总质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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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2.0.9富余水surpluswater
指飞灰处理过程中不为固化体基质所束缚的未结合的液体。
2.0.10增容比capacity-increaseratio
固化/稳定化形成的飞灰固化体体积与原飞灰体积的比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β——增容比,%;
V0——待处理飞灰的体积,m3;
V1——飞灰固化体体积,m3。
2.0.11添加量additionamount
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过程中,每处理单位质量飞灰时,某种固化剂或稳定剂的添加质量(%)。
式中:A——添加量,%;
mi——固化剂或稳定剂的添加质量,kg;
m0——待处理飞灰质量,kg。
2.0.12浸出毒性leachingtoxicity
固体废物遇溶液浸沥,浸出的有害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这种危害特性称为浸出毒性。
3基本规定
3.0.1生活垃圾焚烧厂应配套建设飞灰处理站。当飞灰处理站与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在同一个厂区内时,应与生活垃圾焚烧厂同步建设,其运行应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统一管理;当独立建设飞灰处理站时,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3.0.2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配套建设的飞灰处理站处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如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要求;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
3.0.3飞灰处理站在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预防手段保证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3.0.4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经济合理、维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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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0.5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后应成形,飞灰固化体形状和尺寸应明显区别于标准尺寸的砖和建筑砌块。
3.0.6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后应检测,固化体质量达标后方可外运;不达标时不得外运,应重新处理达标后方可外运。
3.0.7飞灰处理站应详细记载每日接收、贮存及处理的飞灰数量,记录处置固化体数量、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按规定填写、提交和保存飞灰及飞灰固化体转移联单。
4工程建设
4.1一般规定
4.1.1飞灰处理站宜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建筑结构形式,配套必要的通风、除尘和废水收集设施。
4.1.2飞灰处理站的机械设备和钢结构设施应能耐磨蚀、耐摩擦。
4.1.3飞灰处理站的生产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防护罩或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定。
4.1.4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应采用机械化作业,具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设置PLC控制系统实现对药剂配置、物料添加、搅拌处理及固化成型等主要过程的调节和控制,且飞灰处理站的PLC应设置与垃圾焚烧厂DCS系统的通讯,具备集中监视和控制功能。
4.1.5飞灰和固化体运输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特种车辆营运证,应设置危险标识,车身和尾部应粘贴反光标志。
4.1.6飞灰处理站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的标识、标志。
4.2建设规模和内容
4.2.1飞灰处理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理站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焚烧量、分布情况、焚烧炉类型、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飞灰处理站的日处理能力应按垃圾焚烧厂连续正常运行7天的飞灰日产量平均值的1.25倍确定。
4.2.2飞灰处理站建设内容应包括:物料接收和贮存系统、计量投加系统、混炼系统、成型系统、控制系统、分析检测系统,以及机械转运设备和公用工程等设施。
4.3选址
4.3.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焚烧厂区建设总体规划;
2应同焚烧厂一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宜设置在焚烧厂烟气净化车间附近,飞灰处理站距离焚烧厂烟气净化系统主灰仓距离不宜超过100m。
4.3.2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2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场址地质条件应稳定,避开可能危及飞灰处理站安全的区域;
4应有可靠的电力和水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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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方便飞灰及飞灰固化体的转运,运输距离适宜,并且宜靠近焚烧厂或飞灰固化体处置场。
4.4总图设计和平面布置
4.4.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垃圾焚烧厂总体规划,结合生产流程、交通输运、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以及电力、给水、排水等,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4.2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的总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选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给水、排水等,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2飞灰处理站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人流、物流应分开,方便飞灰及飞灰固化体运输车的进出;
3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各功能区旁都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结构,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
4飞灰处理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并应安装防护隔离设施;
5场区的绿化覆盖率应符合总平面布置的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率宜小于30%;
6飞灰处理站作业区周围应按雨污分流要求,设置初期雨水集水池,并且应能收集20年一遇暴雨的初期降水量;
7飞灰处理站物料贮存区、固化车间和固化体养护区应设置排水沟和工艺水池,区域内地面向排水沟做坡,地面应采用防渗结构。
8飞灰处理站周边应设置至少3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进行。
4.4.3飞灰处理站应以固化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飞灰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4飞灰处理站应将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同生产区隔离,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生产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
4.4.5飞灰处理站应组织好生产区域人流和物流路线,尽量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避免重复。
4.4.6飞灰处理站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飞灰处理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
4.4.7飞灰处理站出入口应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物流出入口应设置地磅(房)。
4.4.8飞灰处理站应建有飞灰固化体养护区,设置棚仓挡雨遮阳。养护区面积应根据飞灰处理规模和飞灰固化体初期稳定要求确定,且按额定处理能力作业时,至少应满足连续3天的飞灰固化体养护需求。
4.5系统设计
4.5.1物料接收和贮存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飞灰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螺旋输送机设备;
2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飞灰运输应采用密闭式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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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地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的尺寸和载重计量要求选配。计量能力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5倍设置,计量精度不大于10kg;
2)地磅进车端的道路坡度不宜过大,宜设置为平坡直线段,地磅前方10m处宜设置减速装置;
3)计量地磅宜采用动静态电子地磅,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宜配备备用电源;
4飞灰贮存设备大小应根据处理站处理能力确定,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7天为宜)的要求。
4.5.2计量投加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量投加系统应能满足飞灰处理站飞灰、固化剂、稳定剂和水的定量添加;
2固化剂仓、稳定剂罐体大小应按飞灰处理站处理能力与工艺确定,并应满足至少14天的用量储备要求;
3飞灰和固化剂仓应配备粉体定量给料机,精度应小于±1%;
4稳定剂罐应配备搅拌装置和进出料泵,泵送流量精度应小于±1%;
5飞灰处理站工艺用水可采用中水;
6飞灰和固化剂仓,稳定剂罐体应与搅拌系统密闭连接。
4.5.3混炼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炼系统应能满足飞灰处理站处理能力和飞灰混合物均混的要求;搅拌设备额定处理能力应不小于飞灰处理站额定处理能力的1.25倍。
2混炼系统应根据飞灰和固化剂、稳定剂特点,采用分步均混工艺;
3搅拌设备本体应采用耐磨、防腐材质,搅拌设备型式宜采用犁式搅拌装置或双轴搅拌装置,且应采用变频调速驱动装置。
4.5.4成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成型系统应能满足飞灰处理站处理能力和飞灰固化体性能要求;
2成型系统应采用磨具浇注成型工艺或机械挤压成型工艺,形成飞灰固化体形状,且质量应满足本标准第5.8.4条的规定;
3飞灰固化体形状可根据最终处置工艺要求选择,当采用磨具浇注成型工艺时,单个固化体体积宜大于1000cm3,且宜小于1.6m3;
4成型系统成型率应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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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4.5.5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设备应应满足飞灰处理站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设备启停控制的要求;
2飞灰处理站的自动控制方式应采用PLC集中控制,可就地操作和在控制室实现飞灰处理站的设备启动、停止和正常运行工况下的监视和调整,以及异常运行工况下的事故处理和紧急停机;
3焚烧厂内的飞灰处理站控制系统设备的选择应与焚烧厂整体自动化水平一致或相当,可单独设置控制室,条件许可时应与中央控制室合并设置;
4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控制系统应设置操作员站、历史站、报警器和打印机,具有完整的监视和记录功能,控制室宜与电气设备宜合并设置;
5飞灰处理站的热工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飞灰储仓料位;
2)固化剂储仓料位;
3)稳定剂储罐液位;
4)压缩空气压力;
5)水泵出口压力;
6)飞灰投加量;
7)固化剂投加量;
8)稳定剂投加量;
9)搅拌机转速或驱动电机频率;
10)振动装置驱动电机频率(模具浇注成型工艺);
11)造球或造粒装置驱动电机频率(机械挤压成型工艺);
12)地磅衡称重量;
6飞灰处理站的开关量控制和联锁功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实现成型装置、搅拌装置、液态物料输送泵、粉体物料计量输送装置、卸料阀的顺序控制;
2)在发生局部设备故障时,联锁停止相关设备;
3)实现状态报警、联动及保护;
7控制系统电源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一路采用厂用电或电网供电。
4.5.6分析鉴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应自设分析实验室,对飞灰和飞灰固化体进行分析和鉴别;
2分析实验室不应布置在震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区域;
3分析实验室分析能力应满足评价项目要求,至少应具备含水率和铅、砷、铬、镉和汞等重金属元素的检测能力,超出检测能力的项目,可采用社会化协作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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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4分析实验室配备的主要设备和仪器宜满足表4.5.6-1和表4.5.6-2要求;
5分析实验室应配备危险化学品存放柜,并规范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表4.5.6-1分析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表
4.5.7飞灰固化体养护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养护区应能满足飞灰处理站至少3天连续作业产生的飞灰固化体的养护;
2养护区应靠近成型系统,养护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cm高的混凝土隔挡;并应设置连接飞灰处理站出口的运输道路;
3养护区应设置飞灰固化体支撑架,飞灰固化体不宜直接与地面接触;
4养护区应配置满足飞灰处理站转运能力的转运设备和装载设备。
4.5.8应急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物料输运过程、贮存库房以及固化处理过程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2处理站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内容应包括:
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设备系统发生故障;
3)物料发生泄漏;
4)火灾等自然灾害;
3飞灰处理站内应设置飞灰泄露应急喷雾降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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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4.6公用工程
4.6.1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2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应优先考虑与焚烧厂共用,焚烧厂外处理站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3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中有关规定;
4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有关规定,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5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4.6.2给水、排水和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
1)飞灰处理站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2)飞灰处理站内应设置废水收集、净化处理和再利用系统;
3)飞灰处理站给水宜采用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联合供水系统。
2排水
1)飞灰处理站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2)飞灰处理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3)飞灰处理站下游应设置污水事故应急池,可与污水池共用;
4)飞灰处理站飞灰处理过程不应有废水外排。
3消防
1)飞灰处理站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2)飞灰处理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3)飞灰处理站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有关规定。
4.6.3压缩空气供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压缩空气系统应优先考虑共用焚烧厂压缩空气系统,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应根据需要配置压缩空气系统;
2空气压缩机规格应满足工艺系统对气量及压力的要求,并应考虑损耗及适当富裕能力;
3压缩空气供应系统噪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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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采暖、通风与空调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有关规定;
2飞灰处理站办公生活区、操作控制室、分析实验室的采暖、空调、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有关规定;
3稳定剂贮存间和分析实验室应设置排风系统和换气系统。
4.6.5建筑与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可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异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建筑应与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相协调;
2飞灰处理站建筑、防腐和采光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3飞灰处理站内存在飞灰接触的地面和养护区地坪应采用防渗结构。
4.6.6其它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内应设置更衣、沐浴、厕所等生活卫生设施;
2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标志》(GB2894)中的有关规定。
4.7工程施工及验收
4.7.1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2飞灰处理站建筑与安装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和相应专业现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安装,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
3飞灰处理站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应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4对飞灰处理站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5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理经验,且有固废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第三方单位,对飞灰处理站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6飞灰处理站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4.7.2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全部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2飞灰处理站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入使用;
3垃圾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宜与焚烧厂一起进行工程验收;
4工程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设备技术文件、设备安装调试报告、飞灰处理站试运行记录、现场踏勘记录、现场管理文件、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及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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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6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生产性建设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建设并具备运行条件;
2)飞灰处理站按额定负荷运行正常,飞灰处理能力、设备运行参数、设备噪声级、污染物控制与排放、飞灰处理效果等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
3)人员、原辅材料、配套件、工器具、协作条件、管理系统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运行要求;
4)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7飞灰处理站工程验收还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运行与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处理站应根据职责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时准确地填写运行记录。
5.1.2操作人员应了解本工程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5.1.3各岗位应有本工程的工艺系统图、岗位责任、工作图表、操作规程等,并应明示于工作岗位。
5.1.4应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计划应包括设备、仪器、固定资产卡;部件记录;维修保养时间表。
5.1.5专业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计划及检查验收制度。
5.1.6飞灰处理站应建立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5.1.7飞灰处理站应具有完备的事故应急系统和应急处理方案。
5.2运行条件
5.2.1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运行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得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5.2.2飞灰处理站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5.2.3飞灰处理站应具有配套落实的飞灰固化体处置场所。
5.2.4飞灰处理站应具有保证正常运行不少于14天的生产原料和备品备件。
5.2.5飞灰处理站应具有负责垃圾焚烧飞灰特性检测、处理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3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5.3.1飞灰处理站运营机构设置应以安全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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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飞灰处理站宜按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功能保障设置运营机构。
5.3.3飞灰处理站工作制度宜采用一班工作制。
5.4人员培训
5.4.1飞灰处理站应定期对飞灰处理站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5.4.2飞灰处理站人员专业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熟悉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了解垃圾焚烧飞灰危险性方面的知识,明确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2熟悉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的工艺流程,熟练掌握本工程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作业制度和维护保养方法;
3熟练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防护措施,熟悉飞灰泄漏和其它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了解人员急性中毒和慢性皮肤病症状,掌握常见的中毒急救知识。
5.5飞灰转运与接收
5.5.1飞灰外运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危险废物运输车必须具备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5.5.2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垃圾焚烧飞灰接收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接时应认真核对飞灰的数量、标识等,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并应对接收的飞灰及时登记。
5.5.3焚烧厂内垃圾焚烧飞灰应采用密闭装置进行转运,并应定期检查转运系统的密闭性。
5.5.4应至少每周1次采用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对进站飞灰进行采样分析,并应结合分析结果及时进行实验室分析。
5.5.5飞灰固化体外运应称重,运输车应配套防滑、防雨措施,且应具备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能力。
5.6运行
5.6.1设备启动前应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
5.6.2飞灰处理站运行过程中,应监视并保持各给料系统下料正常,搅拌时间正常,下料前成型系统开启正常,若发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相应设备电源并检修。
5.6.3分析实验室应定期对飞灰和飞灰固化体进行特性检测与分析,飞灰固化体浸出毒性检测与分析应每月至少1次;应定期开展飞灰固化/稳定化配方试验研究,每个季度应至少校验1次飞灰固化/稳定化配方,并结合校验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配方。
5.6.4飞灰固化体浸出毒性检测与分析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停止固化/稳定化处理作业,分析异常原因,标识并再处理、再检测存在问题的飞灰固化体;异常运行及其处理应详细记录并报告。
5.6.5飞灰处理站每班作业结束前,应检查相关的电源、水源,并清理作业设备和工具内的积灰,清扫、冲洗作业现场。
5.6.6分析实验室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分析仪器应经过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认证,并应定期标定,在有效期内使用;
3各种精密仪器应专人专管,使用前应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表,应按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4各种仪器、设备、标准试剂及检测样品应按产品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固定摆放整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延伸阅读:
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5试验分析报告应按日、周、月、年整理、报送和存档。
5.7维护保养
5.7.1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三级维护保养制度。
5.7.2应每天对搅拌装置进行清理。
5.7.3应每周对成型模具或挤压设备进行清理。
5.7.4应保持各种设施、设备表面清洁,避免积水、积灰。
5.7.5应按设备使用要求定期检查或更换安全和消防等防护设施、设备。
5.7.6应定期检查、紧固设备连接件,定期检查电动阀门的控制元件、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
5.7.7应定期清理排水沟渠等,确保排水畅通。
5.7.8应保证标识清晰可辨。
5.7.9分析实验室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验室应保持清洁,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标定,设备或仪器的附属工具、部件和资料应妥善保管;
2精密仪器的电源应安装电子稳压器;
3不应随意搬运大型检测分析仪器,必须搬运时应做好记录;搬运后应经过重新标定后方可使用。
5.7.10应对飞灰和飞灰固化体运输车辆定期检查,防止物料泄漏或抛洒。
5.8质量要求
5.8.1飞灰固化体于养护区内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3天。
5.8.2飞灰固化体成型后不应存在泌出的富余水。
5.8.3飞灰固化体增容比应小于2.0,固化剂和稳定剂添加量不宜大于30%。
5.8.4初期稳定的飞灰固化体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性能指标的飞灰固化体才能离开飞灰处理站:
1飞灰固化体抗压强度应≥1MPa;
2飞灰固化体抗冲击剥落率应≤5%;
3飞灰固化体渗透系数应≤1.0×10-6cm/s;
4飞灰固化体浸出毒性应达到处置场所入场控制标准的要求;
5飞灰固化体抗浸泡试验后,其外观不应有明显的裂缝或龟裂,抗压强度损失率应≤25%。
5.8.5飞灰固化体试验应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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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5.8.6应对养护到期的飞灰固化体质量进行抽检;固化/稳定化配方试用或调整期间,至少应3天抽检一次,正常作业期间,至少应7天抽检一次;一次应取不少于3个样品,每个样品采用四分法进行采样,取不少于3个样进行质量测试;飞灰固化体质量不满足本标准第5.8.4条规定时不得外运,应重新处理;重新处理飞灰固化体质量亦应满足本标准第5.8.4条规定后方可外运。
5.8.7管理部门应每个月不定期对飞灰固化体进行抽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和效果评定,并应留样备查,飞灰固化体质量不达标时,应加密抽检。
5.8.8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飞灰固化体中二噁英进行检测,固化体质量不达标时,应加密抽查,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5.8.9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对飞灰固化体连续抽样检测3天以上,确保运行稳定后方可按正常频次进行采样:
1垃圾焚烧工艺发生改变;
2新进飞灰或飞灰特性发生较大变化;
3飞灰固化/稳定化工艺变化,或设备、药剂更换;
4飞灰固化体处置条件或处置要求发生变化。
5.9运行登记制度
5.9.1飞灰处理站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飞灰处理生产活动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2生产设施运行时间、维修时间及维修情况记录;
3进站飞灰量、处理飞灰量;
4固化剂和稳定剂使用量;
5飞灰物性检测和分析报告,飞灰固化体检测报告;
6飞灰固化体出站时间、运输车车牌号、飞灰固化体数量和重量;
7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8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记录的内容还应包括: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2)飞灰接收登记记录;
3)飞灰进站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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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6环保、职业卫生与安全
6.1一般规定
6.1.1飞灰处理站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1.2建设单位应在飞灰处理站建成运行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6.1.3飞灰处理站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中的有关规定。
6.1.4飞灰处理站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点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2环境保护
6.2.1飞灰、生产原料暂存设备等应尽量密闭,飞灰处理站应配置除尘和必要的除臭设施。
6.2.2飞灰处理站内的冲洗废水应与车间外的雨水分别收集,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雨水可直接用于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
6.2.3应采用噪声小的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用减震消音措施,使噪声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6.3职业卫生
6.3.1对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卡。
6.3.2应配足配齐各作业岗位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配备常见的救护急用物品和中毒急救药品,应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回收、报废进行登记;防护用品要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更换和处理。
6.3.3接触飞灰的员工应配备防毒面具、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胶靴及防护工作服。
6.3.4进入高噪声区域人员应佩戴性能良好的防噪声护耳器。
6.3.5有毒、有害岗位操作完毕,工作人员应洗手、漱口及必要的沐浴,做好个人安全卫生。
6.3.6不应携带或穿戴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离开工作区;报废的防护用品应交专人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6.3.7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的教育,加强防范措施。
6.4劳动安全
6.4.1应禁止与飞灰处理站无关的人员进入飞灰处理站。
6.4.2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安全培训。
6.4.3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擅自操作本岗位设备。
6.4.4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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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6.4.5应定期对处理站的设施、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6.4.6分析实验室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析实验室应配置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并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
2实验分析完毕,应对仪器开关、水、电、气源等进行关闭检查;
3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不应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
4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分类妥善保管。
6.4.7应定期对飞灰处理程序及人员操作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时应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6.4.8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6.4.9应对事故隐患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录A飞灰固化体试验方法
A.0.1富余水试验
于现场对养护的飞灰固化体进行观察1天,固化体的上表面有无游离液体,并在飞灰固化体模具底部检查有无液体流出或滴落。
A.0.2增容比试验
通过飞灰堆密度和质量计算待处理飞灰的体积V0,测量养护后飞灰固化体体积V1,并按式2.0.10计算增容比β。
A.0.3抗压强度试验
1样品制备
抽取养护到期的飞灰固化体,进行打磨,保持对称端面平行。试样的尺寸应为70.7×70.7×70.7mm。
2试验方法
抗压强度的测定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砂浆试验方法》(JGJ/T70)中有关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抗压强度检验应至少对三个分析固化体平行样品进行测量。以一组三个抗压强度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
如三个测定值中有一个超出三个平均值的±20%,应剔除这个结果,而以剩下二个的平均数为结果。如果二个测定值中再有超过它们平均值±20%的,则此组结果作废。
A.0.4抗冲击试验
对满足抗压强度要求的飞灰固化体试样进行抗冲击试验,试验时试样从2m高处竖直自由下落到混凝土地面上,固化体剥落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为飞灰固化体抗冲击剥落率,%,是飞灰固化体冲击前的质量,g,飞灰固化体冲击过程中剥落的质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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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A.0.5渗透性试验
1样品制备
抽取养护到期的分析固化体,进行打磨,保持上下端面平行。试样的直径与高度应为φ50×50mm。
2试验方法
渗透性的测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装置宜采用柔性壁渗透仪。
渗透性检验应至少对三个飞灰固化体平行样品进行测量。以一组三个抗压强度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
如三个测定值中有一个超出三个平均值的±20%,应剔除这个结果,而以剩下二个的平均数为结果。如果二个测定值中再有超过它们平均值±20%的,则此组结果作废。
A.0.6浸出毒性试验
飞灰固化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浸出毒性试验方法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00);飞灰固化体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浸出毒性试验方法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
A.0.7抗浸泡性试验
试样的制备和养护同A.0.3的规定。对满足抗压强度要求的飞灰固化体试样进行抗浸泡试验,采用pH值为2.64±0.05的醋酸溶液,溶液体积与试样表面积之比为10:1。在20±2℃条件下浸泡,浸泡时间3天,观察其外观,并测定其抗压强度。抗压强度损失率按试A.0.7计算:
式中,为飞灰固化体抗压强度损失率,%,是飞灰固化体浸泡前的抗压强度,MPa,飞灰固化体浸泡后的抗压强度,MP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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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引用标准名录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7、《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
8、《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1、《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12、《安全色》GB2893
13、《安全标志》GB2894
14、《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1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1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19、《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2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
21、《砂浆试验方法》JGJ/T70
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
23、《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24、《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
2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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