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我部决定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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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6 13:4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环保部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我部决定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1~13-2005)进行修订。现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姚梦茵、戴祥

电话:(010)66556294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0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1~13-2005)

(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制组

2017年8月

目录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1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冶炼渣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本

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冶炼渣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增加了禁止进口含钒矿渣、矿灰及残渣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16487.2—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0部分:冶炼渣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冶炼渣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冶炼渣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冶炼渣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冶炼渣(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冶炼渣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冶炼渣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2冶炼渣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禁止进口含钒矿渣、矿灰及残渣,包括含钒废催化剂。

4.4冶炼渣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5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冶炼渣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催化剂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4b)条、4.4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10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木、木制品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木废料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木废料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废料》(GB16487.3—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及木制品废料(以下简称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木废料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木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木废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木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木废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木废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2木废料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木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木废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粉状物、严重腐烂木料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b)条、4.3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3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纸或纸板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纸或纸板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纸或纸板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纸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增加了禁止进口未分选混合废纸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16487.4—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纸或纸板(以下简称进口废纸)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纸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1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纸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纸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纸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纸(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纸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纸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2进口废纸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禁止进口未分选的混合废纸。

4.4进口废纸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0.01%。

a)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

b)密闭容器;

c)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5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纸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废吸附剂,铝塑纸复合包装,热敏纸,沥青防潮纸,不干胶纸,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浸油纸,复写纸,未分选的混合废纸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4c)条、4.4d)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13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钢铁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钢铁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16487.6—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

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钢铁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钢铁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4部分:废钢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钢铁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钢铁的包装及其他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钢铁(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钢铁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2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废钢铁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钢铁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

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粉状物、剥离铁锈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b)条、4.3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4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有色金属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有色金属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增加了废有色金属中粉状物的控制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16487.7—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有色金属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固体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有色金属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有色金属(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有色金属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有色金属中非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2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废有色金属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废有色金属中夹杂和沾染的粒径不超过2mm的粉状物(冶炼渣、除尘灰、尘泥、污泥、结晶盐、剥离的金属氧化物、纤维末等)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1%。

4.5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有色金属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0.3%。5检验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b)条、4.3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9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机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机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电机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进口废电机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16487.8—2005)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

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机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10的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8部分:废电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机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电机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电机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放射性废物;

b)废电机(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电机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电机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3废电机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0.01%。

a)废电机中可剥离的油污;

b)密闭容器;

c)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电机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木块、废纸、废纤维、废玻璃、剥离铁锈、废塑料、废橡胶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c)条、4.3d)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8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线、电缆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线电缆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电线、电缆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电线电缆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16487.9—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线、电缆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电线、电缆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线、电缆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电线、电缆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电线、电缆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电线、电缆(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电线、电缆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电线、电缆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3废电线、电缆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电线、电缆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b)油封电缆、光缆,铅皮电缆;

c)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电线、电缆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木废料、废玻璃、剥离铁锈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线、电缆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c)条、4.3d)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7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五金电器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五金电器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五金电器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提高了进口废五金电器中可回收利用金属的含量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16487.10—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五金电器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五金电器的进口管理,包括五金电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或不合格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五金电器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五金电器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五金电器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五金电器(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五金电器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五金电器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3废五金电器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重量的0.01%。

a)未清除绝缘油材料的变压器、镇流器和压缩机;

b)密闭容器;

c)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五金电器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剥离铁锈以及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重量的0.3%。

4.5进口废五金电器中可回收利用金属的含量应不低于废五金电器总重量的80%。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c)条、4.3d)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6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船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船舶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船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16487.11—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供拆卸的船舶和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8908000000废船舶(不包括航空母舰)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第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携带物)Carried-waste进口废船舶中随行船员的生活废物和运输货物的残余物。船舶航行中应使用的物品、海难船所载货物及其残余物除外。

3.2轻吨Lighttonnage船舶空载时的排水量,是船舶本身重量的计量单位。

3.3危险化学物质Hazardouschemicalsubstan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船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进口废船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船舶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船舶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3未经洗舱的废油船禁止进口。

4.4废船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携带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船舶轻吨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船舶本身的石棉隔热和绝缘材料除外);

b)废船货舱中油及油泥的残留量;

c)密闭容器(船舶自身的除外);

d)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5废船舶中作为船舶本身的隔热和绝缘材料的石棉含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0.08%。

4.6除上述各条所列夹杂物外,采取拖航行形式进口的废船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携带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0.05%。

4.7采取自航行进口的废船舶中除上述各条所列的夹杂物外,其他夹杂物(携带物)总重量W废应满足以下公式计算要求:W废1.5TN式中:W废—船舶其他夹杂物(携带物)总重量,kg;T—船舶入港后停泊时间,d;N—船舶应载船员人数,人;1.5—系数,kg/人˙d。

4.8曾经承运过4.4条所列货物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专用运输船舶需进行清洗。进口者应向检验机构申报曾经承运过4.4条所列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的名称及主要成分。

4.9废船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552的要求。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4d)条、4.4e)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5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塑料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塑料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塑料的进口管理,但不包括未经分拣分类的混合废塑料、未经压缩处理的废发泡塑料、废光盘及其破碎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废塑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废塑料Wasteandscrapofplastics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3.2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塑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塑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塑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塑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塑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3废塑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01%。

a)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b)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

c)密闭容器;

d)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塑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废橡胶、热固性塑料、废光盘及其破碎料、其他含金属涂层的塑料、未压缩处理的废发泡塑料、其他未经分拣分类的混合废塑料等)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d)条、4.3e)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1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

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本

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增加了废汽车压件中应清除废汽车本身构成的非金属材料的控制要求;——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16487.2—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以及形成压件前对报废汽车拆解和压制程度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490010的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1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废汽车压件Compressedpieceofscrapautomobile丧失使用功能而且经过压制等处理的不可恢复原状的废汽车产品。

3.2夹杂物Carried-waste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汽车压件中的其他物质(包括驾驶员、乘车者放在车内的生活用品,不包括进口废汽车压件的包装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汽车压件(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汽车压件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汽车压件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3废汽车压件应拆除或清除废汽车本身的下列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总重量的0.01%。

a)安全气囊;

b)蓄电池;

c)灭火器、密闭压力容器;

d)机油、齿轮油、汽油、柴油、制动液、冷却液;

e)制冷剂、催化剂;

f)沾染的油泥、油污。

4.4废汽车压件中应清除废汽车本身构成的轮胎、座椅、靠垫等非金属材料,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0.3%。

4.5废汽车压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6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汽车压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橡胶、热固性塑料、生活垃圾等)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5b)条、4.5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1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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