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强化土壤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土壤环境污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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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环保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

2017-08-16 12:5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环保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强化土壤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保护土壤环境,我部决定制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以下简称《导则》)。目前,《导则》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导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7年9月1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唐亚平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413

传真:(010)66556490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周俊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2号

邮编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5255

邮箱:zhoujun@acee.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0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或减缓土壤环境退化,保护土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地泓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9.1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林水利、矿山采掘、冶炼、化工、社会区域等行业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对土壤环境有特殊影响的建设项目,本标准规定的一般性原则适用,具体技术方法可采用相关行业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核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32740自然生态系统土壤长期定位监测指南

GB/T50934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NY/T395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土壤soil是指位于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质层及其相关自然地理要素的综合体。

23.2土壤环境soilenvironment是指地面至潜水面所构成空隙介质空间的环境。

3.3土壤环境生态影响ecologicalimpactonsoilenvironment是指由于人为活动引起土壤理化特性变化导致土壤生产能力或生态功能下降或退化的影响。

3.4土壤环境污染影响contaminativeimpactonsoilenvironment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引起土壤环境质量降低或恶化的影响。

3.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值currentvalueofsoilenvironment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值。

3.6土壤环境敏感目标sensitivetargetofsoilenvironment指与土壤环境相关的敏感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现状及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a)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b)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

c)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用地;

d)未利用地。

4总则

4.1一般性原则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对土壤环境理化特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4.2评价基本任务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划分的评价工作等级开展相应评价工作,基本任务包括:识别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源,确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完成土壤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防控措施与对策,制定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4.3工作程序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划分为准备阶段、现状调查与评价阶段、预测分析与评价阶段和结论阶段。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

4.4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4.4.1准备阶段搜集分析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资料;了解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结合工程分析,识别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类型,分析可能造成土壤环境影响的主要途径;开展现场踏勘工作,识别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以及评价内容。HJ□□—201□44.4.2现状调查与评价阶段开展现场调查、取样、监测分析、室内外试验和数据分析与处理等工作,采用相应标准与方法,进行土壤环境现状评价。

4.4.3预测分析与评价阶段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土壤环境的法规及标准,预测或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4.4.4结论阶段综合分析各阶段成果,提出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策,给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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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壤环境影响识别

5.1基本要求

在确定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分析结果,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三个阶段的具体特征,识别土壤环境影响类型与影响途径;对于运营期内土壤环境影响源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还应按其变化特征分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识别。

5.2识别内容

5.2.1识别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或规划、土壤环境敏感目标。

5.2.2识别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与途径、影响源与影响因子,初步分析可能影响的范围,具体识别内容参见附录A。

5.2.3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对土壤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程度,将所属行业类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仅涉及单纯混合和分装的可下调一个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判别依据详见表1。

6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

6.1划分原则

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依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占地规模和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6.2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6.2.1划分依据6.2.1.1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5.2.3判别。

6.2.1.2建设项目的占地规模分为大、中、小,判别依据参照表2。

6.2.1.3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参照表3。

6.2.2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

6.2.2.1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见表4。

6.2.2.2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污染影响型与生态影响型时,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开展评价工作。

6.2.2.3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填埋及焚烧、生活垃圾焚烧等行业应进行一级评价。6.2.2.4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6.2.2.5线性工程应结合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分段进行评价,重点针对各站场(如泵站、加油站、服务站等)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7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7.1原则性要求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和数据,当已有资料和数据不能满足评价工作要求时,应开展相应评价工作等级要求的补充调查。7.2一级评价要求

7.2.1详细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类型、土壤理化特性、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及土壤与地下水之间的联系。

7.2.2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详细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土壤环境现状评价。

7.2.3确定土壤容重、土壤饱和导水率等参数,并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与途径,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定量、半定量预测或类比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趋势与程度。

7.2.4提出切实可行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7.3二级评价要求

7.3.1基本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必要时了解土壤与地下水之间的联系。

7.3.2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土壤环境现状评价。7.3.3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与途径,采用适宜的方法进行半定量预测或类比分析。

7.3.4提出切实可行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必要时提出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7.4三级评价要求了解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基础状况,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分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土壤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缓土壤环境影响的措施。

8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8.1调查与评价原则

8.1.1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现状监测与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8.1.2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组织现场调查、监测或试(实)验等方法获取。

8.1.3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污染影响型与生态影响型时,应分别按相应评价工作等级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可根据建设项目特征适当调整、优化调查内容。

8.2调查评价范围

8.2.1调查评价范围应能包括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显著的空间,并包括可能涉及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能满足土壤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要求。

8.2.2土壤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范围应包括水平调查范围和垂向调查范围,具体规定详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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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9.1实施)

8.3调查内容与要求

8.3.1背景资料收集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有针对性收集调查评价范围内的背景资料,主要包括:a)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壤类型分布图;b)地形地貌特征资料(地貌类型、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等);c)气象资料(温度、降水量和蒸发量)、水文资料(地表水、地下水)等;d)工农业生产及排污、灌溉等资料;e)成土母质、土体构型、土壤容重、土壤质地、孔隙度、饱和导水率、土壤结构、有机质、氮、磷、钾、阳离子交换量等土壤环境相关资料;f)有效土层厚度、土壤盐碱状况、障碍层特征、土壤侵蚀状况、土壤保水供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和地表岩石露头度等资料。

8.3.2土壤理化特性调查内容

8.3.2.1土壤理化特性调查内容根据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与土地利用功能确定,详见表6。

8.3.2.2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还应调查植被、地下水位埋深、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等。

8.3.3土壤环境影响源调查

8.3.3.1应调查与建设项目产生同种特征因子或造成相同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后果的影响源。

8.3.3.2对于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改、扩建的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重点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装置或设施附近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并参考HJ25.1执行。

8.4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8.4.1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掌握或了解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技术方法参考HJ/T166执行。

8.4.2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原则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布设采用均布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应能充分反映建设项目所在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并兼顾建设项目场地与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值。a)调查评价范围内,每个土壤类型应至少设置1个混合样采样区,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及周边,采样区大小可结合厂区平面布置情况适当调整;b)涉及入渗途径污染的,主要产污装置区应布置深层样监测点,采样深度宜至装置底部与土壤接触面,可根据与地下水位的接触关系适当调整;c)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应设置点状样监测点;d)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监测点应重点布置在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并设置柱状样监测点;e)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现状监测点布设应兼顾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f)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在原厂主要产污装置区附近布置深层样监测点,取样深度应至土壤可能受污染的深度,必要时应根据污染物分布情况分层取样。

8.4.3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评价工作等级、土地利用功能确定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外)的现状监测点位,详见表7。

8.4.4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建设项目应选取1至2个典型代表样品留取存档。

8.4.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取样方法土壤监测取样方法参照GB/T32740、HJ25.1、HJ25.2、HJ/T166、NY/T395等标准执行。

8.4.6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评价工作等级及土地利用功能确定,详见表8。

8.5土壤环境现状评价

8.5.1土壤环境现状评价

8.5.1.1评价因子同8.4.6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

8.5.1.2评价标准评价标准选取应采用GB15618等国家土壤环境相关标准,评价因子不属于上述国家标准时,可参照行业、地方或国外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等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可参见附录C中分级标准进行评价。

8.5.1.3评价方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应采用标准指数法,评价方法参见附录D,应进行统计分析,给出样本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标准差、检出率和超标率等。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评价方法可参见附录C。

8.5.2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a)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应给出评价因子是否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明确是否满足相应土地利用功能的结论;当评价因子存在超标时,分析超标原因,必要时可参照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b)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给出土壤环境现状中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的强度。

9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预测原则土壤环境影响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识别结果与评价工作等级,结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确定。

9.2预测范围一般与现状调查评价范围一致。

9.3预测时段一般包括建设期、运营期以及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识别结果,确定重点预测时段。

9.4预测因子

9.4.1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预测因子应包括:a)将环境影响识别出的特征因子,按照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污染物进行分类,并对每一类别中的各项因子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排序,分别取标准指数最大的因子作为预测因子;b)现有工程已经产生的且改、扩建后继续产生的特征因子,以及改、扩建后新增的特征因子;c)污染场地已查明的主要污染物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中新增的污染物;d)国家或地方要求控制的污染物。

9.4.2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根据其造成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的主要因子,选取相应指标作为预测因子,一般包括土壤盐分含量、pH值等。

9.5预测与分析方法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识别结果与评价工作等级选取适当的方法,详见表9。

9.6预测与分析内容

9.6.1土壤环境影响预测应给出预测因子的影响范围与程度。

9.6.2经大气沉降途径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应预测最大落地浓度点处土壤环境质量。

9.6.3经入渗途径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应重点预测其可能影响的深度。

9.6.4土壤环境影响分析应能定性说明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趋势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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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9.1实施)

9.7预测评价

9.7.1预测评价原则

9.7.1.1评价应以土壤环境现状评价和土壤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依据,对建设项目各实施阶段不同环节与不同环境影响防控措施下的土壤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

9.7.1.2土壤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应将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贡献值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

9.7.1.3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应重点评价占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影响,涉及大气沉降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还应评价其对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评价盐化、酸化、碱化的趋势,分析潜育化的可能性。

9.7.2预测评价范围一般与现状调查评价范围一致。

9.7.3预测评价标准同8.4.1.2的相关标准。

9.7.4预测评价结论

9.7.4.1以下情况可得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的结论:a)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预测因子均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b)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评价因子出现超标,但采取防控措施后,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c)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出现或加重土壤盐化、酸化、碱化、潜育化等问题,但采取防控措施后,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9.7.4.2以下情况不能得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的结论:a)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预测因子超标,采取环保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b)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造成不可逆的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等问题的。

10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10.1基本要求

10.1.1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符合“预防为主、严控增量”的原则。

10.1.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的影响防控对策的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土壤环境影响防控措施。

10.1.3改、扩建项目应针对现有工程引起的土壤影响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有效减轻影响程度或控制影响范围,防止土壤环境影响加剧。

10.1.4土壤环境影响源头控制措施应与HJ2.2、HJ2.3、HJ19、HJ169、HJ610等导则要求相协调。

10.1.5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合理控制地下水位埋深。

10.2建设项目污染防控对策

10.2.1源头控制

措施主要包括提出各类废物循环利用的具体方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出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应采取的污染防控措施,将污染物跑、冒、滴、漏降到最低限度。

10.2.2分区防控措施

结合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工程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土壤污染防控方案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给出不同分区的具体防渗技术要求。

一般情况下,应以水平防渗为主,防控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已颁布污染控制标准或防渗技术规范的行业,水平防渗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标准或规范执行,如GB16889、GB18597、GB18598、GB18599、GB/T50934等;

b)未颁布相关标准的行业,应根据预测结果和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土壤结构特征,提出防渗技术要求;或根据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土壤抗污染能力(表10)、污染控制难易程度(表11)和污染物类型,参照表12提出防渗技术要求。

10.3土壤环境跟踪监测

10.3.1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配备适用的监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10.3.2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一般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以及执行标准等。a)监测点位应重点布设在主要产污装置区和土壤环境敏感目标附近;b)监测指标应为建设项目特征因子;c)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一般每年监测1次;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必要时每3年监测1次;d)执行标准应同预测评价标准。

10.3.3监测计划应包括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10.4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评估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自评估可参见附录G。

1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土壤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土壤环境影响防控措施及土壤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土地利用功能,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

对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改变土地利用功能的建设项目,应提出土壤环境影响不可接受的结论。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9.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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